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對于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合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其調整方法如下:
一是在商品交易價格方面,按下列順序確定: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相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
(4)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
二是在融資利息方面,若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利率超過或低于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三是在勞務費用方面,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四是在財產收益和所得方面,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
五是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