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規定:
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后,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理解上述條款,并結合其他條款,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一)盈余公積的來源
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在通常情況下,盈余公積是通過稅后利潤的分配而形成的,其中資本公積的來源還包括資本溢價(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注冊資本的差額)和股票溢價(發行價大于賬面價的差額)。
(二)盈余公積的用途
1.形成內部籌資,壯大自有資金規模,改善資本結構。
2.用于彌補企業虧損。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當期虧損,應當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來彌補,從而形成稅法規定的免稅虧損彌補期。但是,企業虧損彌補一旦超過了稅法規定的免稅虧損彌補期,就需要企業用稅后盈余積累來彌補。這時,盈余公積就成為虧損彌補的資金來源。從企業財務現金流量的角度看,企業虧損所減少的現金流,必然形成企業整體現金流量的抵減因素,無論會計如何處理,都不會改變企業整體現金流量規模的縮減。因此,利潤分配中形成的盈余公積越多,企業保留的資產就越多,這對于防范財務風險具有一定的作用。
3.用于轉增資本。
企業的權益,無論是以實收資本的形式存在,還是以盈余公積或未分配利潤的形式存在,都不會改變企業的權益資金總量,當然也不會改變企業的資產總量。因此,盈余公積用于轉增資本主要從以下方面考慮:
(1)為了滿足企業擴大或改變經營范圍,從而保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法定資本金的要求條件而增資。
(2)為了調整股權結構而增資。
(3)為了保證簽約的需要,滿足客戶要求的注冊資本條件而增資。
(4)為了保證籌資活動的開展,滿足金融市場的約束條件而增資。
(5)為了進行企業改制、重組等而進行的增資。
(三)履行相關手續
1.投資者財務決策程序。
新《通則》明確指出需要履行的是投資者財務決策程序,而不是經營者財務決策程序。因為,投資者具有企業的終極財務控制權,增資行為涉及投資者的權益變動,在一般情況下,具有終極企業控制權的投資者不會放棄這種權力。
2.辦理相關財務事項。
將反映投資者財務決策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文本交付會計部門,并監督檢查會計處理的過程和結果。
3.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將所有證明資本變更的證明文件和驗資報告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