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無形資產,可用以轉讓,也可用以出租。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時,應按其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記入“銀行存款”等科目的借方,按該項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記入“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借方,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值,記入“無形資產”科目的貸方,按支付的相關稅費,記入“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的貸方,按其差額,記入“營業外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收益”科目的貸方或“營業外支出——轉讓無形資產損失”科目的借方。
如某開發企業在對外轉讓一項專利權時,經雙方確認的轉讓價格為120 000元,價款已收入存入銀行。該項專利權的賬面余值為150 000元,已計提減值準備60 000元,應交納相關稅金為10 000元。則該項專利權的轉讓收益為20 000元[120 000元-(150 000元-60 000元+10 000元)],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銀行存款 120 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60 000
貸:無形資產 150 000
應交稅金 10 000
營業外收益——轉讓無形資產收益 20 000
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時,其租金收入,應作為營業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出租無形資產收入”科目的貸方。由于企業仍擁有其產權,應繼續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只將履行合同所發生的費用(如派出技術服務人員的工資等)及按有效使用年限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作為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記入“其他業務支出——出租無形資產支出”科目的借方,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銀行存款 ×××
貸:其他業務收入——出租無形資產收入 ×××
借:其他業務支出——出租無形資產支出 ×××
貸:應付工資 ×××
無形資產(攤銷額) ×××
企業擁有的無形資產,經檢查發現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或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不再受法律所保護,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時,應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余值或賬面余值減去計提減值準備后的剩余價值予以轉銷,將它轉入當期管理費用,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管理費用 ×××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
貸:無形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