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企業與施工企業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工程價款的結算,應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結合當地的有關規定具體確定。從目前各個地區所采用的工程價款結算辦法來看,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三種。
1、按月結算就是按照每月實際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結算。因為建筑安裝工程等雖具有個體性的特點,但不同的工程,都是由一定的分部分項工程構成的。每一個分部分項工程,都有一定的施工內容、質量標準和統一的計量單位,并在短期內可以完成。國家為了管理工程造價而制定的工程預算定額和地區預算造價,都是以分部分項工程為基礎的。因此,根據驗收合格的各月份的已完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數量和預算單價等計算的工程造價,就是各該月份應結算和支付的工程款。如果招標發包工程,工程標價與工程造價不同時,應按工程標價占工程預算造價的百分比進行調整計算。在具體做法上,各個地區也不盡相同,目前一般都實行月中預付、月終結算,即在月中按照當月施工計劃所列的工作量一半預付,月末(實際為下月初)按照各工程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即預算造價或調整計算后的工程標價)扣除月中預付款后進行結算。
2、分段結算就是將一個單位工程按形象進度劃分為幾個階段(部位),如基礎、結構、裝飾、竣工等;按照完成階段,分段驗收結算工程價款。分段結算也可按月預付工程款,即在月中按照當月施工計劃工作量預付,于工程階段完成驗收后按分段工程預算造價或調整計算后的工程標價扣除預付款后進行結算。
3、竣工一次結算開發項目或單項工程施工工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合同價值較小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即在工程開工后,每月按當月施工計劃所列工作量預付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價值扣除預付工程款后進行結算。
不論采用何種結算辦法,施工期間結算的工程價款一般都不得超過承包工程合同價值的95%.結算雙方可以在5%的幅度內協商確認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訂明。尾款應專戶存入銀行,俟工程竣工驗收后清算。但如承包施工企業已向開發企業出具履約保函或有其他保證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又由承包施工企業在開工前儲備工程施工所需主要建筑材料、結構件的,發包開發企業可根據承包施工企業的要求,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發包工程總值的一定比例向承包施工企業預付備料款,于后期以抵充工程價款的形式陸續扣回。
在實際工作中,預付備料款的額度和扣回辦法,在各個地區并不完全相同,當材料儲備天數為4個月、材料費比重占工程造價75%的情況下,預付備料款的額度應為當年工程價值的25%.在累計已完工程價值達到當年發包工程價值的50%時,就可將超過發包工程價值50%部分的工程價款的50%,抵作預付備料款扣回。這樣,到工程完工,扣回相當于發包工程價值25%(50%×50%)的全部預付備料款。不過隨著生產資料的開放,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結構件,一般均可從當地市場隨時采購,今后也就沒有必要再預付備料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