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匯在迸出口貿易中具有防險功能。在進口業務中,進口商在訂立合同后,如需經過一段時期(假設3個月)才支付貨款,則可以預先向銀行買進3個月期限的期匯,使支付外匯貨款時,正好達到交割期,以避免匯率上升的不利影響。在出口業務中,銷售成交后如需經生產、裝運期,故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時,可預先向銀行按照約定的匯率賣出期匯,便收到外匯貨款時,正好達到交割期,從而避免了匯率下跌的不利影響。以上買賣期匯對策的實質,都是“鎖定”損益,使成本和利潤不再隨匯率的波動而變動。
關于期匯的會計處理我國尚未形成一種規范。筆者在參照西方會計的基礎上,聯系我國會計制度的實際情況,就防險期匯交易的會計處理談一點認識。
進出口業務中,期匯會計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外幣制應收、應付款的防險會計處理;二是特定外幣制遠期契約的防險會計處理。
一、外幣制應收、應付款的防險會計處理
在進出口業務中,如果國外公司以放帳條件賒銷商品或以欠帳條件賒購商品,并約定以外幣計算,那時本國企業就會產生匯率波動的風險。為了減輕這一多付出或少收入本幣的風險,企業可向銀行訂一期匯合同,預約購人或售出一筆外匯,利用期匯合同上的匯兌損益去沖抵購銷業務上的匯兌損益,即可達到防險的目的。
例:某市長江公司在19×8年12月1日向美國M公司進口一批商品,價值100000美元,約定60天付款(即19x9年1月31日),長江公司恐美元匯率趨漲,故在購貨日訂一期匯合同,約定在19×9年1月31日以60天遠期匯率1美元=8.10人民幣元購人100000美元。假定有關即期匯率的行情如下:19x8年12月1買賣交易日1美元=8.00人民幣元;19×8年12月31日決算日1美元=8.20人民幣元;19×9年1月31日了結日1美元=8.15人民幣元。
1、19×8年12月1日,長江公司進口商品和訂立期匯合同時:
(1)借:商品采購——進口 800000(100000×8.00)
貸:應付外匯帳款一一M公司美元戶800000
(2)借:應收期匯帳款 美元戶800000
升水 10000
貸:應付帳款 人民幣戶 810000
升水10000元是由60天的期匯匯率8.10高于交易目的即期匯率8.00而產生的。升水(貼水)是一筆財務費用 (收入),其實質是跨期所取得的利息收支,其應在合同期限內攤銷。預期收人的100000美元屬外幣制債權,按約定日即期匯率8.00入帳,在今后會有調整,到期應付的人民幣帳款按60天的期匯匯率次10確定負債金額,此數始終不變。
2、19×8年12月31日,按期末匯率8.20確定匯兌損益并攤銷升水:
(1)借:匯兌損益20000[100000×(8.20一8.00)]
貸:應付外匯帳款 M公司美元戶20000
(2)借:應收期匯帳款 美元戶20000
貸:匯兌損益 20000
(3)借:財務費用 5000(10000÷2)
貸:升水 5000
可以看出,上述期匯合同上的匯兌損益與購銷業務上的匯兌損益正好相抵,達到防險的目的。
3、19×9年1月31日,按期末即期匯率8.15確認匯兌損益并攤銷升水,同時在期匯市場上交割了結:
(1)借:應付外匯帳款 M公司美元戶5000[1000m×(8.20-8.15)]
貸:匯兌損益 5000
(2)借:匯兌損益 5000
貸:應收期匯帳款 美元戶 5000
(3)借:財務費用 5000
貸:升水 5000
(4)借:應付帳款 人民幣戶 810000
貸:銀行存款 810000
(5)借:應付外匯帳款 M公司美元戶M5000
貸:應收期匯帳款 美元戶 815000
長江公司如不預先做期匯防險,100000美元應按了結日即期匯率8.15支付。實踐中風險無從預知,現將匯率鎖定于亂10,雖花了10000元的防險成本(升水10000元),但能保證不會承擔更多的風險。出口業務道理相同,不再累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