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經營的農業特產品,主要有煙葉產品、茶葉產品、水產品、牲畜產品、園藝產品、林木產品等,其采購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購價款、稅金等。
稅金是指企業在收購免稅農業特產品時,由收購者代扣代繳的生產環節應納的農業特產稅和在收購環節應由收購者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兩部分,即企業向農民收購某些農業特產品時,要按收購金額和法定稅率繳納農業特產稅。該種稅金本應由生產者繳納,但為了集中稅源和便于征收,現行稅法規定由收購單位代扣代繳。對企業來說,農業特產品收購環節所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和代生產者繳納的農業特產稅,作為農業特產品進價的組成部分,計入農業特產品的進價成本,但應扣除農業特產品收購價加農業特產稅之和按抵扣率10%計算的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原理,納稅人購進免稅貨物不能予以抵扣,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但各國都將購進免稅農業特產品作為特例處理。這是因為:
一方面,對農民征收增值稅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大多數國家對農民都不征收增值稅;
另一方面,農民本身雖不納稅,但農產品的投入物都是征收的,所以,農產品價格中含有增值稅。如果購進免稅農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不予抵扣,農產品的流通和以農產品為原料的輕紡產品的生產,必然存在重復征稅因素。
因此,大多數國家在對農產品免稅的同時,都允許扣除購進農產品價格中所含有的稅金。根據有關資料測算,目前我國農業生產投入物成本約占農產品價格的70%,按原有14%的增值稅稅率計算,農產品價格中所含的比例約9.8%。因此,按整數10%作為購進農產品的抵扣率較為適宜(我國現行規定就按此比例)。
企業收購農業特產品,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物資采購”,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計算收購的應稅農業特產稅之和與按10%的扣除率計算的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收購價款和應交農業特產稅之和減去抵扣稅額,借記“庫存商品”,貸記“物資采購”。
[例]某經營農業特產品收購的商業企業,由采購員到某地收購水果,收購價格50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支付收購價款時:
借:物資采購 50000
貸:現金 50000
繳納農業特產稅時:
設水果的農業特產稅率為12%。
代扣應納農業特產稅=50000/(1-12%)×12%=56818×12%=6818(元)。
借:物資采購 6818
貸:應交稅金——應交農業特產稅 6818
驗收入庫時:
計算應扣除的增值稅=(50000+6818)×10%=5682(元)
水果不含增值稅成本=50000+6818-5682=51136(元)
借:庫存商品——水果 5113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682
貸:物資采購 5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