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核算按規定記入個人醫療基金帳戶的各項收入,包括醫療保險費收入、轉移收入和利息收入。
1.醫療保險費收入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個人帳戶醫療保險費收入來源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起步階段,先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今后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二是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一般不低于50%)。
2.轉移收入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明細科目核算職工調入本地區,其個人醫療保險基金隨同轉入的收入。按照規定,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職工調動工作,其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隨同轉移。
3.利息收入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明細科目核算按規定記入個人醫療帳戶的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的來源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包括三部分(前已述及),這里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首先按規定給個人醫療帳戶計算的利息部分。
(2)計息方法
個人醫療帳戶利息收入的計息方法在《擴大試點意見》中只有原則規定,即個人醫療帳戶當年結余基金,可按城鄉居民活期存款計息;一部分穩定的沉淀基金,可按城鄉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