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企業會計具體準則——《捐贈和政府援助》準則規定,企業因從事特定項目而接受的政府的補助,應視下列情況進行有關處理:
(1)收到政府補助時,先作為暫收項目,記作一項負債;然后視收到資產的具體情況處理。
①收到的政府補助如為現金,則按其實際收到的金額入帳,即
借:銀行存款
貸:暫收帳款——政府補助款
②收到的政府補助如為其他資產,應根據其公允價值入帳,舊的固定資產也可按重置價值與估計累計折舊的差額入帳,即
借:固定資產
貸:累計折舊
暫收帳款——政府補助款
(2)收到的政府補助構成或用于形成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采用資本法核算,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時,轉作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即
①購建資產時,
借:在建工程等
貸:銀行存款
②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同時,按工程成本沖減暫收帳款——政府補助款,轉增資本公積
借:暫收帳款——政府補助款
貸:資本公積
(3)用于補償費用或損失的,如國家撥給企業的科技三項費用撥款、小型農田水利支出撥款等,經批準后按批準的金額沖轉有關的費用或損失。即
借:暫收帳款——政府補助款
貸: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等
(4)結余的補助應按有關規定處理。需要上交的,于交回有關補助時,沖減有關暫收項目;允許滾存使用的,暫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