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但在這項業務中并沒有實際的貨幣流人與流出。
債權人收到債務人以材料、商品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應接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入帳;債權人原債權的賬面價值與該受讓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債務人以材料、商品抵償債務,按材料、商品的公允價值和應交增值稅,借記“應收帳款”科目,按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結轉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同時,按應付帳款帳面價值,借記“應付帳款”科目,接應收帳款的帳面價值,貸記“應收帳款”科目,按應付帳款大于應收帳款的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科目。債權人收到債務人以材料、商品抵償的債務,按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收帳款的帳面價值,貸記“應收帳款”科目,按應收賬款大于其公允價值和增值稅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
例:甲企業欠乙企業購貨款350000元。由于甲企業財務發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貨款。經協商,甲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償還債務,該產品的公允價值200000元,實際成本120000元。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企業,增值稅率為17%。乙企業接受甲企業以產品償還債務時,將該產品作為產成品入庫;乙企業未對該項應收帳款計提壞帳準備。根據上述資料,甲企業和乙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甲企業的會計處理:
(1)以產品償還債務作銷售處理
借:應收帳款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0
(2)清償債務
債務重組收益=350000-234000=116000(元)
借:應付帳款 350000
貸:應收帳款 234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116000
在本例中,銷售產品取得的利潤體現在主營業務利潤中,債務重組損益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如果債務人以庫存材料清償債務,則作其他業務收入和支出處理。
乙企業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16000
貸:應收賬款 3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