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所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過去已按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投出資產評估凈增值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余額,暫記入資本公積,但在處置該項長期投資時,處置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原記入資本公積準備項目的金額,則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同時按已實現的原計入資本公積準備項目的金額,直接轉入盈余公積,不通過利潤表。理由是:國際會計準則有關固定資產重估價的會計處理是,當資產重估價準備實現時,直接從重估價盈余轉入留存收益,不必通過利潤表。
2.同時按已實現的原計入資本公積準備項目的金額,轉入損益,通過利潤表。理由是:既然當初投資時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是計入損益的,當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已經實現時,也應按同一處理原則,轉入損益;同時,也與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致,便于稅收計繳。
3.同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準備項目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入”明細科目,待按規定程序轉增資本時,再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上述幾種方法在國際上均有國家采用,我國會計準則采用了第三種方法。2001年開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新制度規定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投資,按放棄非現金資產原賬面價值記賬,因此這類問題會逐步減少直至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