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職工醫療費用先由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帳戶用完后,先由個人自付,按年度計算。自付的醫療費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個人負擔的比例隨醫療費用的升高而降低;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以上,但不足5000元的部分,個人負擔10%~2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個人負擔8%~10%;超過10000元的部分,個人負擔2%~5%.上述規定屬于國務院《擴大試點意見》的原則規定,具體如何操作,由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實施細則,具體明確。
上述規定明確了在職職工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程序和負擔水平為三段付費,即帳戶段、自付段、共付段。
帳戶段指在職職工就醫先從個人帳戶支付醫療費用;
自付段指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再由職工現金支付,全年自付費用限于本人工資的5%;
共付段指全年醫療費超過個人帳戶結余基金與個人年工資5%之和的部分,由社會統籌基金與本人現金共同支付,隨費用額增大,社會統籌給付比例遞增,個人付費比例遞減,分段計算再加總。
以鎮江為例,假設鎮江市某職工50歲,全年醫療費總支出16000元,其個人負擔費用,分段計算如下:(注:鎮江市45歲以上職工按本人工資7%(即單位繳納6%加個人繳納1%)分別記入個人帳戶。
(1)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年工資總額×7%=500元×12×7%=420元。
(2)個人醫療帳戶付后,現金支付年工資總額的5%:500元×12×5%=300元。
(3)共同支付15280(16000元-420元-300元)元,分為三檔:
0~5000元檔,個人負擔10%:(5000元-720元)×10%=428元;
5000~10000元檔,個人負擔8%:5000元×8%=400元;
10000元以上檔,個人負擔2%:6000元×2%=120元。
以上合計:420+300+428+400+120=1668(元),其中個人現金支付1248元,為醫療費總支出16000元的7.8%.
上述規定非常明確地指出了在職職工醫療保險費的開支范圍,一是在職職工醫療費先在個人醫療帳戶中開支;二是自付醫療費超過一定限額的部分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開支。
會計上,在職職工報銷的醫療費中應由個人醫療帳戶負擔的部分,在“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科目核算,即:借記“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暫付款”科目。在職職工報銷的醫療費中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負擔的部分,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科目核算,即: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暫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