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形資產的計價。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具體指:
①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
②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
③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2)無形資產的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具體包括:
①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②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