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等非現金資產時,企業應按照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等有關科目,按照確定的價值扣除其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后的余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按照確定的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不能用于轉增資本。
(2)當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出售或清算)時,表明其價值已經實現,企業應按原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按照接受捐贈時計入“遞延稅款”科目的金額,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一旦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后,該部分資本公積就可以用于轉增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