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1 09:03 來源:未知
摘要: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權,但一旦被濫用,則可能產生排除、限制競爭后果,構成壟斷行為。濫用知識產權壟斷行為雖然有多種表現形式,但不是一種獨立的壟斷行為類型,而是分別歸于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是經營者集中,因此反壟斷行為認定通常遵循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分析原則,也同樣適用于濫用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具體認定。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規制中,合理分析原則的應用范圍較本身違法原則更廣,居于更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則的性質。目前,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都頒布和制定了有關知識產權壟斷的指南或規章,并以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分析原則為基礎,采取或遵循一種分類規制的原則思路對濫用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認定作出細化規定。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關于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規定較為原則,極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先行做法,研究制訂專門的、確定性較高的執法指南或者規則,并將分類規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濫用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規制體系。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
當前,知識產權濫用已成為各國反壟斷法立法和執法的熱點問題,在我國《反壟斷法》已經實施的背景下,加強對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擬以濫用知識產權壟斷行為認定分析原則的適用為出發點,為我國在反壟斷法框架下進一步增強濫用知識產權行為規制的法律確定性提出思路。
一、知識產權濫用與反壟斷法適用
知識產權的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通常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權利的不正當使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的規制體現了法律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基于知識產權本身具有法律賦予的一定“壟斷權”,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都會在一定范圍內限制競爭,但基于利益衡量,反壟斷法對其不予干涉。若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適當地擴張了該壟斷權的范圍,或憑借該合法壟斷進一步謀求非法壟斷或優勢競爭地位,對公共利益的不利影響超出了合理限度,反壟斷法則必然會介入規制。因此,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立法中均將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納入了反壟斷規制范疇。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體現了我國反壟斷立法對知識產權給予充分尊重和適度保護的立場和原則。
二、反壟斷法框架下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根據學術界的認識和案例實務,反壟斷法所規制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典型的表現形式:
1.拒絕許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拒絕授予競爭對手合理地使用許可,從而排除競爭,以鞏固和加強自己的壟斷地位的行為。
2.搭售行為。指權利人濫用其在知識產權相關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將其擁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和其他互相獨立的商品捆綁在一起進行銷售。此外,搭售還可能包括一攬子許可,即一方在一項或一組相關的許可協議中,許可他方同時使用其多項知識產權標的,如果一攬子許可是強制性的,則亦應視為搭售。
3.價格歧視。指具有市論文聯盟www.lwlm.com整理場支配地位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提供產品和技術時,對不同的客戶在同等的交易條件下實行與成本無關的價格上的差別待遇。
4.過高定價。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牟取在正常競爭環境下不可能獲得的、遠超出競爭價格利益的行為。
5.不質疑義務。指被許可人直接或者間接地承擔義務,不得對權利人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6.排他性回授。指知識產權權利人以許可為條件。要求被許可人將基于該知識產權而作出的改進或發明專利只能授權給許可人。
7.知識產權交叉許可與聯營安排。交叉許可與聯營安排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權利人相互許可或聯合對第三方許可的協議。交叉許可一般是兩個企業之間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聯營安排的參與者則可能是一個行業涉及核心技術的多個企業甚至包括所有企業。在某些情況下,交叉許可與聯營安排也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果,典型的有聯營安排中的集體定價或產量限制、搭售非必要專利和收取不合理的許可費等。
三、反壟斷法框架下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認定分析
(一)合理分析原則
在規制知識產權壟斷中的一般原則意義鑒于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并非一種獨立的壟斷行為類型,而是根據其具體表現形式,分別歸于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是經營者集中,因此在具體認定中應遵循反壟斷行為認定的相關原則。
對于認定某一行為是否觸犯反壟斷法,各國在執法實踐中基本上都遵循了兩個重要原則: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分析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規制中,雖然兩個原則都會得到運用,但相比較而言,合理分析原則的應用范圍較本身違法原則更廣,居于更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則的性質。一是行使知識產權的主要方式就是許可,而知識產權許可在多數情況下屬于一種縱向關系,在其中發生的縱向限制行為基本屬于適用合理分析原則的范圍;二是知識產權本身具有法律賦予的專有性,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進行反壟斷規制本就是在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競爭所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之間作出的平衡,通過合理分析,能夠客觀地評價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對競爭產生的影響,從而更好地在具體案件中協調相關利益關系;三是與各國當前所采取的知識產權政策相協調。隨著各國不斷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反壟斷法領域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也相應趨于寬松,執法部門更多地采取合理分析原則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進行認定分析。
(二)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認定分析時應注意的要點
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于1995年4月聯合發布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提出了具有深遠影響的同等對待原則,即對于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利同等對待,適用相同的反托拉斯法原則。但同等對待原則并不意味著不承認知識產權有別于其他形式財產權利的特性,而是在尊重知識產權特性的前提下加以更進一步的客觀分析。2007年4月,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共同出臺的《反托拉斯法與知識產權:促進創新和競爭》報告中,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同時要求注重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的區別,以更好地促進創新與競爭。因此,雖然對知識產權行為適用與其他形式財產的行為相同的反壟斷原則進行認定,但在有些環節的認定和分析上還應當充分尊重知識產權行為的特性:
一是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的確定。競爭關系的界定對于壟斷行為性質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知識產權許可協議關系中,需要確定相關主體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系,也即是橫向關系還是縱向關系。但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不以占有作為權利行使的前 提,因此在競爭關系的確定上較其他財產權更為復雜。一般說來,如果一方從事技術研發,許可另一方使用技術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該許可協議雙方之間的關系就是縱向關系。而當許可人同時使用所許可的技術時,許可人與被許可人雙方會因為生產同類產品而成為競爭者,相互之間還將產生橫向關系。但如果訂立許可協議時,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技術遠不在同一水平,許可人的技術可以制約被許可人的發展,被許可人只是潛在的競爭者,將他們之間的關系界定為縱向關系則可能更為恰當。
二是相關市場的界定。基于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性,涉及知識產權壟斷行為中的相關市場界定較其他壟斷行為的界定更為復雜。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2009年發布的《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指出,在技術貿易、許可協議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執法工作中,在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時,可能還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考慮知識產權、創新等因素的影響。通常來說,當知識產權市場所涉及的商品為實物時,主要是對其相關產品市場進行界定;當知識產權和使用該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市場上分別銷售時,則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最后,當許可協議不易通過其對現有的產品或者技術的影響進行評估時,則可能需要通過其對相關創新市場的影響進行評估。
三是經營者市場地位的認定。經營者市場地位的認定主要是指當事人市場份額的認定分析。從世界各國的反壟斷立法和執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當事人的市場份額在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認定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不僅影響當事人在縱向關系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還將實際影響當事人在橫向關系中的聯合行為是否可以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例如,美國《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劃定了一個反托拉斯的“安全區”,在知識產權的許可安排中如果該限制性條款不易于導致限制競爭,而且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在每一個受到該限制顯著影響的相關市場中共同擁有的市場份額不超過20%的話,當局就不會對該限制采取措施。此外,在知識產權權利人市場地位的認定上,除了市場配額之外,市場進入門檻、技術標準等也日漸成為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四是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后果認定。對于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排除、限制競爭的后果應予以綜合評判。首先確定知識產權行為業已促進和可能促進競爭的程度,再確定該行為已限制和可能限制競爭的程度,最后將兩者的效果進行分析、綜合比較,如果最終效果是限制競爭大于促進競爭,則該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反之,則該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行為。在此。尤其要考慮知識產權的特性:一是由于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專有性,致使知識產權行為一般都會對競爭產生積極和消極的兩方面影響。二是相關因素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可以在特定因素的影響下向壟斷進行轉化,例如一項專利技術被某一通用標準所采納后,就將影響我們對其限制性做法作出的評判。
四、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分類規制思路
鑒于知識產權濫用行為認定的復雜性,為了進一步明晰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增強法律確定性,提高執法效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都頒布和制定了有關知識產權壟斷的指南或規章等,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認定作出了細化規定。在上述指南或規章中,雖然在具體細節和形式上不同,但基本上都采取或遵循了一種分類規制的原則思路。分類規制原則,又被稱為“類選法策略”,是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分析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規制中的一種實踐性運用。該規制原則將知識產權領域特別是知識產權許可貿易中各種具有限制競爭性質的行為或條款劃分為以下三類:(1)本身不合法或推定為非法的限制性條款;(2)為了確定合法性而需要根據一定原則進行詳細分析的限制性條款;(3)不違法或推定為合法的限制性條款。如美國在《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明確了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分析原則的適用對象與范圍,并給出了一般不違反反壟斷法的“安全區”。歐盟和日本在相關的條例和指導方針中都曾采取劃分有色條款的方式對許可合同的限制性條款施以區別對待。我國臺灣地區的《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中將技術授權協議的限制性條款分為不違反、違反和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三種情況。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制中采取分類規制的方法,較為明確、清晰,能夠在一定程度彌補傳統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規制不夠明確的缺陷,也為我們在反壟斷法框架下進一步構建知識產權反壟斷制度體系提供了有益的啟示與參考。
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對知識產權合法行使的反壟斷適用除外和知識產權不當行使的反壟斷規制僅作出了一個原則性規定。為了提高法律的確定性,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行為指引以及為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供執法指引,極有必要研究制定有關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執法指南或者規則。在制定過程中,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先行做法,以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分析原則為基礎,引入分類規制的思路,將反壟斷框架下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劃分為不同類型進行規制:第一類是根據知識產權的專有特性和通過總結司法、執法實踐,認為不會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競爭,能得到反壟斷法豁免的行為,并可劃出“安全區”;第二類是可能得到反壟斷法豁免的行為,但需要適用合理分析原則進行具體分析,再決定是否可以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第三類是可以直接根據本身違法原則判定為違法,完全不能得到反壟斷法豁免的行為。相應的,還可以對進行行為認定分析的方法、步驟、需納入考慮的相關因素等予以進一步明確。
參考文獻:
1.呂明瑜:《論知識產權壟斷法律規制的一般原則》,《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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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偉明著:《經濟全球化下中國度壟斷執法專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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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