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6 09:16 來源:馬雪彬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國非金融支付中的問題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經驗,并結合最近新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就如何更好地規范引導非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給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問題;國外經驗
一、引言
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信息技術與金融服務共有的網絡效應加強了兩者之間的融合。傳統的支付服務一般由銀行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到支付服務體系,借助技術與業務融合趨勢及其專業優勢,逐步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發展到金融信息服務處理業務,進而發展為直接從事支付清算業務。這種有效延伸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廣,這個領域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本文主要就如何規避這些風險,規范非金融機構經營進行分析研究。
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發展現狀
(一)非金融機構市場交易額規模飛速增長。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網絡應用的不斷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統計,從2004年以來我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規模迅速增長,交易規模由2004年的72億元上漲到2008年的2,743億元,相比2007年的976億元,增長181%。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數量逐步增加,風格逐漸成形,綜合型領軍。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0年上半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監測報告》調查顯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數量達到320家。這些企業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業務種類覆蓋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卡和票據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種業態。其中,在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市場份額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別為支付寶、財付通、中國銀聯電子支付。艾瑞將第三方支付企業劃分成以下七種類型:綜合型、資源型、創新型、特色型、行業型、外資型和微小型。目前的市場中綜合型企業,如支付寶、財付通這樣的企業占主要市場份額。
(三)第三方支付的廣闊前景。自2005年以來,第三方支付交易額年年保持翻番增長。其支付領域主要集中于網絡購物、電信繳費等。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其支付領域逐步擴展到了航空票、信用卡還款、股票基金等領域。根據艾瑞咨詢公司推出的《2008~2009年中國網上支付行業發展報告》統計顯示,目前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占網上支付(包括所有通過網絡進行的支付,如個人/企業的網上銀行支付、銀行與銀行之間的網上支付等)交易額不足0.1%,與傳統網上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三、國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管
國際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較早、較快的一些國家,政府對這類市場的監管逐步從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強制的監督管理”轉變。美國將類似機構(包括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界定為貨幣服務機構。自2000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歐盟在2007年發布了《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從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具有資質的機構有序、規范從事支付服務。主要做法包括:
(一)實行有針對性的業務許可。美國已實施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強調以發放執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從事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要求所有從事貨幣匯業務的機構都必須登記注冊,獲得許可并接受監督檢查。歐盟2000年的《電子貨幣指令》和2007年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規定,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英國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歐盟就從事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的機構先后制定了《電子貨幣指令》和《內部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對《電子貨幣指令》進行修訂。這些法律強調歐盟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只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
(二)設置必要的準入門檻。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從投資主體、營業場所、資金實力、財務狀況、業務經驗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對支付機構的資本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及相關法律除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外,還對這類機構的注冊資本金與自有資金構成、業務活動和投資限制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建立檢查、報告制度。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明確規定,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應當接受現場檢查;變更股權結構必須得到批準。這類機構必須維護客戶資金的安全、具有足夠的流動性,不得從事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得擅自留存、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這類機構還應符合有關反洗錢的監管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等。歐盟要求各成員國應采取合規性檢查等必要措施,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四)通過資產擔保等方式保護客戶利益。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對貨幣匯兌機構提出了擔保和凈資產的要求,以保護公眾的安全和產業健康發展;規定這類機構的投資方式必須得到許可,投資種類和比例應符合相關要求。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要求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和類似保證。2009年再次修訂的《電子貨幣指令》強調支付機構應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并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或類似保證;電子貨幣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備足夠流動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并且電子貨幣機構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流動資產為客戶預付價值提供擔保,且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于其自有資金的8倍。
(五)加強機構的終止、撤銷和退出管理。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終止、撤銷業務許可或要求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退出該業務領域。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沒有對支付機構的設立與撤銷做出規定,但明確規定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銷對支付機構的支付清算業務許可。
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相關問題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而逐步顯現。
四、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中的主要問題
(一)超出范圍經營。非金融機構在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多數為電子商務、計算機技術服務、計算機網絡服務、智能IC卡技術的研發及推廣應用、系統集成服務、技術咨詢服務、電子數據交換系統開發、電子數據處理服務等。從經營范圍的表述來看,未經許可的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關聯關系復雜。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關聯關系。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采取發行與渠道建設和后臺系統分離方式開展支付清算業務。
(三)沉淀資金使用備受關注。由于缺乏具體管理措施,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時產生的沉淀資金已經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這類機構使用沉淀資金的情況包括:委托貸款給關聯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和直接進入資本投資等。而且新興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資金帶來的風險,也增大了洗錢、套現、賭博、欺詐等非法活動的風險,信用卡網上套現一度成為熱門話題,且虛擬貨幣對實體貨幣的正常運行也造成一定沖擊。
(四)業務制度建設不規范。非金融機構制定的支付清算業務制度辦法以及風險管理措施等參差不齊。許多非金融機構尤其是資金較小、技術較差和能力缺乏的機構既不重視規章制度建設,也不知道如何開展制度建設。
(五)核心技術認定缺少規范。非金融機構對技術安全認證的重要性普遍認識不足,甚至不了解支付清算業務技術的適用性和安全性要求。許多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時并未取得權威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的技術安全認證。
五、結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出臺,我國在非金融機構監管中要借鑒和改進的地方
2010年6月22日,央行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準入條件,實行業務許可證制度,還規定了支付機構在規范經營、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隨著《辦法》的出臺,我國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也將逐漸完善,而其中還有很多要改進的地方,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對非金融機構監管的經驗,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出臺相關細節監管法規。《辦法》的有效執行仍需后續出臺相關細節的監管法規,例如支付企業的資金沉淀問題。《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而付款者肯定會使用多家銀行賬戶,這時就要求支付企業要在不同的銀行賬戶之間不斷進行劃算和結賬,會增加成本和費用,影響效率;此外,還有對外資企業的從業資格、及支付公司在具體行業的從業范圍和資質等都需要考量。
(二)完善對整個行業準入,以及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的終止、撤銷和退出管理。
(三)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完善和規范業務制度,對從事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的核心技術要有權威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的技術安全認證。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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