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1 09:26 來源:方五一 漆臘應
論文關鍵詞:反洗錢 金融系統 綜合治理 整合資源 專業分工
論文摘要:在金融并非高度發達的中國,民間資金游離于金融系統之外的“脫媒”現象還很嚴重,因此,反“洗錢”的思路應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客觀經濟環境和金融發展現狀,進行一些調整。通過整合社會反“洗錢”資源,對涉及反“洗錢”的機構和部門進行明確的專業分工,并發揮整體反“洗錢”的協作效應,把各方面反“洗錢”的資源充分利用和調動起來,營造分工明確、信息共享、機制互補、綜合治理的局面。
目前,“洗錢”活動的日益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各類犯罪活動,成為全球經濟社會的一大毒瘤。有資料顯示,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錢”量大概在15000億美元至28000億美元之間,最近3年中國資本外逃高達530億美元。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給我國經濟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歐洲和美國都高度重視反“洗錢”的制度建設和立法工作,并積極與各國建立聯系,力求在全球形成共同打擊“洗錢”活動的國際聯盟。綜觀世界各國的反“洗錢”思路,無一例外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對該國金融系統支付和結算環節的控制和監督上。這是因為,在這些金融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的大部分資金往來都是通過金融機構的結算和支付系統進行。但在我國,金融發達程度不夠,民間資金游離于金融系統之外的“脫媒”現象還很嚴重,因此,對反“洗錢”的重點則應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基礎上進行一些調整。
一、反“洗錢”思路的偏差——過分強調我國金融系統反“洗錢”的作用和地位
由于金融系統所提供的龐大的結算支付網絡是一種效率最高、吸納量最大的一種“洗錢”途徑,因此,“洗錢”者欲將不法之財轉變為合法之財,自然將金融系統作為首選渠道,所以,每一個國家的金融系統都成為該國反“洗錢”的主要戰線。但是,我國金融系統由于受自身條件和客觀經濟環境的限制,難以發揮類似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反“洗錢”的巨大作用。
(一)我國貨幣“脫媒”現象的嚴重性決定了金融系統在反“洗錢”問題上的先天不足
作為一種將不法收入轉化為合法收入的手段,從理論上講,一切合法的資金往來方式和渠道都可能成為“洗錢”的通道和途徑,那些沒有納入到國家監管范圍的違法支付和資金往來方式更可能成為“洗錢”的通道。現實生活中的資金往來形式可以劃分為兩個層次:第一,通過國家金融系統進行的支付和結算系統;第二,游離于金融系統之外的資金往來系統,這包括各種民間借貸、民間現金交易、地下錢莊和黑市交易等。在我國,民眾使用現金消費和交易的習慣根深蒂固,再加上民間借貸行為極其盛行,小額現金交易又很普遍,這種狀況在理論上被稱為“脫媒”現象。這種“脫媒”現象的合法存在使許多民間資金游離于金融系統之外運行,使得單單依靠金融系統打擊“洗錢”顯得單薄乏力。
(二)金融機構和市場間彼此人為分割、互不聯系的無序競爭格局給“洗錢”帶來可趁之機
一個人擁有貨幣的方式有三種,一是以動產的方式持有;二是以不動產的方式持有;三是以娛樂享受方式持有。以前兩者而論(后一種持有貨幣的方式是金融系統力所不及的),如果洗錢者是通過金融投資的方式進行洗錢活動,那么只有在我國的證券機構、保險機構、信托投資公司、基金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保持緊密聯系的情況下,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才能發揮效果。金融市場間的分割狀況則為洗錢行為提供了可趁之機,這種狀況也使存款實名制難以發揮相應作用。因為機構和個人可以在多家銀行同時開戶,而銀行之間彼此信息互不溝通,故存款實名制在核算個人財產方面所起的效果也不令人滿意。如果是腐敗行為所致的“洗錢”行為,也僅僅是在對某一個官員進行調查取證的時候起到防止隱匿財產的作用,而對于那些并沒有成為調查對象,沒有進入關注范圍的人群,存款實名制就難以發揮作用了。不同金融市場問的分割所造成的金融信息的分割,致使整體金融系統的反“洗錢”功能大大受損。這種金融信息不能共享的狀況也給國家整體反“洗錢”工作造成了許多難度,從而大大影響了反“洗錢”的效果。
(三)反“洗錢”與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益嚴重沖突,金融機構缺乏反“洗錢”的積極性
反“洗錢”與我國金融機構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反“洗錢”的高昂成本與金融機構增加盈利動機的沖突。“洗錢”成功后,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獲得必要補償,這個成本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是得不償失的。第二,反“洗錢”與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目標相沖突。“洗錢”的資金對于銀行來說往往是優質資金,可以作為穩定的資金來源。第三,反“洗錢與資本項目開放的沖突。外匯管制是防止國際問“洗錢”的一個有效機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人民幣將要實行資本項下的自由兌換,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育程度不高,各項金融管制還很不健全,這樣給“洗錢”的可趁之機就會更大。第四,反“洗錢”與保護客戶隱私權的沖突。目前反“洗錢”的基本舉措集中表現為“大額人民幣支付交易的監控制度”的實施。在對客戶資金監督的過程中,如果客戶的正常交易和資金流動上了監控報告單,客戶的信息必然會被泄露出去。雖然人民銀行在上述法規中都提出了嚴格的保密規定,但是由于我國網絡技術的不發達和基層人員素質的低下,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極大。而一旦出現了這種情況,客戶必然另外選擇其他金融機構接受金融服務,客戶在新的金融機構開戶時就可能把不接受金融機構的資金監督作為一個開戶條件,而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經營利益就可能屈就。
由此可見,我國金融格局和金融發展現狀在反“洗錢”上處于一種先天不足、后天受制的狀況。當然我們并沒有因此否定金融系統在反“洗錢”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為金融系統構筑起來的結算和支付網絡畢竟是經濟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種資金往來方式,金融系統對于防止該渠道的“洗錢”行為,當然責無旁貸。只是鑒于我國金融“脫媒”現象的嚴重和我國金融發展的格局,過分強調依靠金融機構來反“洗錢”的思路,應作一些調整。
二、反“洗錢”思路的錯誤——從研究“洗錢”的表現形式來尋求反“洗錢”的對策
(一)極其復雜多樣的“洗錢”手法無法全部把握
“洗錢”活動自產生以來,其手法千變萬化。從目前所出現的“洗錢”手法來看,大致有:成立空殼公司“洗錢”、化名存款或者購置金融票證“洗錢”、成立外資公司或利用外匯黑市跨國“洗錢”、違規轉賬“洗錢”、利用關聯單位“洗錢”、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騙稅“洗錢”、異地大額套取現金、通過地下錢莊“洗錢”、通過保險公司“洗錢”、以民間借貸形式“洗錢”和利用國有企業改制“洗錢”等,幾乎涉及現實生活中所有大額交易的場合,其牽涉面之廣、手法之多都是難以把握的。更有甚者,佛門境地也淪為“洗錢”的工具。還有利用賭場、酒吧、飯店、賓館、超級市場、夜總會等服務行業和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收入混入到合法收入中來“洗錢”。總之,“洗錢”手法幾乎涉及社會生活中使用現金消費和交易的方方面面,因此,要想通過把握“洗錢”的手法達到反“洗錢”的目的是難以做到的。
綜上所述,從研究“洗錢”的手法尋求反“洗錢”的對策是得不償失的。換句話說,就是既難以產生預期效果也缺乏現實操作性,因此我們有必要轉換角度來構筑反“洗錢”的思路。
三、反“洗錢”思路的理性回歸——整合社會資源,發揮反“洗錢”的專業分工和協同效應
“洗錢”涉及面之廣、波及面之大、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的特征決定了反“洗錢”工作是一個具有復雜性、長期性的系統工程,必須依靠社會各個相關部門的配合和參與。鑒于此,應從不同角度來整合社會資源,以求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封鎖所有“洗錢”渠道的反“洗錢”體系。
(一)以“人”為本,分而治之,建立反“洗錢”的社會監控體系
“洗錢”可能涉及社會各階層的所有民眾,上至政府官員,下至無業游民,無所不包。即使無辜老百姓都可能被“洗錢”者利用,成為“洗錢”的工具。以人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不同人的特性來構建反“洗錢”的社會監控體系是一種反“洗錢”的有益嘗試。
從法律角度進行分類,“洗錢”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對于已經實行股份制改造的上市公司所參與的“洗錢行為,可以通過國家或者邀請社會獨立審計部門和金融系統來監控其資金往來的合法性、利潤來源的真實性;對于未經改造的公司、企業,應以國家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為主體建立反“洗錢”的監控體系,國家稅務部門、工商部門應成立相應的金融信息工作處等機構,專門對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的正當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設在稅務部門的相應機構則負責對這些公司的資金往來和利潤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檢查。對于自然人中政府官員的“洗錢”行為,已經有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和存款實名制來加以約束和監督;對于非政府官員,應通過建立個人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來予以監督。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也是我國建立個人征信體系的一個必要步驟,它不僅有利于個人消費信貸等金融業務的開展也是健全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需要。如今出現許多高收入者偷稅漏稅嚴重的現象,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因此建立個人財產和收入申報制度是一舉多得的舉措。在對個人“洗錢行為的監管上,還需要個人所在地居委會、戶籍干警的參與如果屬于流動人口和打工人員,則需要流動人口的管轄單位和打工所在單位的支持和參與。
(二)從“洗錢”渠道來構建反“洗錢”的監管體系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資金的往來方式主要有:第一,金融系統的資金往來方式;第二,地下錢莊、黑市交易;第三,民間借貸行為;第四,零散的現金貿易;第五,個人日常現金收支(含消費)。為防止“洗錢”者利用金融通道“洗錢”,可橫跨所有金融系統實行實名制和個人資產信息流動監控體制(建立聯合各家金融系統的聯動監控制度是對實名制的一個有益補充和保障)。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實行,不僅可以規范證券市場的惡意操縱市場行為,還可以防止出現假保單等違法金融欺詐行為的產生。同時,輔之以人民銀行所推出的三大反“洗錢”法規,應該可以有效防止這類“洗錢”事件的發生。對于地下錢莊、黑市交易的“洗錢”行為,聯合工商、稅務、審計、司法等部門成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在人民銀行內部自上而下層層設立),并在各基層設立專門聯絡分支機構,嚴厲打擊、專項整治地下錢莊和黑市交易;同時從法律上規范民間的借貸行為,對于凡是經過審核認定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予以保護,而對于資金來源不明,借貸行為要素不合乎規范的借貸行為法律將不予以保護,從而防止利用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洗錢”的行為。另外,還應從規范稅務發票人手,防止利用現金貿易來進行“洗錢”。所有以現金形式進行的貿易,必須有正式有效的發票作為交易正當的憑據,這樣可以為對可疑交易進行調查提供方便;對于個人的日常開支和消費無法從渠道的角度進行控制,只能采取個人收入財產申報的制度加以約束和監督。
(三)從促進市場信息溝通、資源共享、發揮反“洗錢”各部門分工協作效應的角度來構筑反“洗錢”的監控體系。
目前,我國《反洗錢法》立法工作已經啟動,在金融系統中建立了客戶甄別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全國性的金融情報部門、反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機制等專項治理洗錢活動的機構和制度體系已紛紛建立。同時明確了人民銀行反“洗錢”的主要職責,人民銀行內部也已建立了反洗錢處和支付交易檢測處,并成立了專門的反洗錢領導小組,確立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承擔監測跨境洗錢的職責,在公安部也成立了洗錢犯罪偵察處。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系統、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外資金融機構也同時參與進來,監控體系幾乎覆蓋了國家所有存在支付和交易結算功能的金融機構。但是目前的反“洗錢”格局依然存在不同市場間人為分割、專業分工后缺乏交流和合作的問題。這種市場間的分割包括: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分割,國內金融市場和國外金融市場的分割,各金融機構間的分割,商品市場、要素市場和金融市場的分割等。要改變這種市場問信息分割的狀況,有必要在全國建立一個各市場彼此聯系的信息網絡。這種信息網絡系統的建立,不僅有利于國家統計工作的開展和宏觀經濟的預測與判斷,而且能有效地減少各種金融詐騙的發生。為改變國內外市場問的分割,可建立橫跨國內外金融市場間資金往來的信息系統,這樣就可以及時發現并防止跨國間的“洗錢”行為。建立各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可以有效保證人民銀行三大反“洗錢”法規的落實,同時存款實名制也才能比較好地發揮作用。建立商品市場、要素市場和金融市場問的聯系(目前僅僅只是資金匯劃上的聯系),就可以比較清楚地發現客戶資金的異常變動和不明資金的動向,從而在金融系統中建立針對“洗錢”的預警機制才有可能。建立橫跨國內外金融市場問資金往來的信息系統就可以有效防止跨國的洗錢犯罪。這樣,就能有效克服原金融格局的分割狀況,發揮彼此協同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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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