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6 12:00 來源:劉紹軍
簡介: 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下,一種資產可根據公司管理層持有意圖而劃分為兩類不同的資產,并在會計處理上予以區別對待。比如投資性房地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和公允價值模式兩種模式對待;股票投資可以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也可以指定其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下將這種情況簡稱為“一項資產、兩種處理”。
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下,一種資產可根據公司管理層持有意圖而劃分為兩類不同的資產,并在會計處理上予以區別對待。比如投資性房地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和公允價值模式兩種模式對待;股票投資可以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也可以指定其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下將這種情況簡稱為“一項資產、兩種處理”。
一、蘇常柴一項資產兩種處理的案例
蘇州常柴股份有限公司(000570)在2006年末持有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00166)4 612.5萬股股票(持股成本1.1566元/股),公司于2007年6月4日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專題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出售部分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議案》。根據該次董事會決議,董事會同意將對福田汽車4 612.5萬股股票中的1 000萬予以出售,授權公司投資發展部適時通過二級市場出售(2007年內實際出售了550萬股)。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公司將該1 000萬福田汽車股票會計處理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列示,而其余不準備出售的福田汽車股票會計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列示。公司年末對福田汽車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價值5 904萬元(450萬股*13.12元/股);對福田汽車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47 396萬元(3 612.5萬股*13.12元/股)。
二、一項資產兩種處理的經濟后果
蘇常柴將其對福田汽車的持股通過董事會決議的方式劃分為1 000萬股準備出售、3 612.5萬股暫不擬出售,從而分別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雖然均為采用公允價值核算的金融資產,但前者的股票價格波動計入當期損益,后者的股票價格波動則計入當期資本公積,在證券市場以“利潤”指標為重的目前其差別顯著。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證券市場巨幅振蕩時股票價格的波動對公司的業績影響十分巨大,以蘇常柴為例,2007年度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中福田汽車的股票價格上漲影響損益4356萬元([年末收盤價13.12元-2006年末收盤價3.44元]*450萬股);而2008年6月末福田汽車的股票價格由13.12元下降到6.44元,跌了6.68元/股,從而導致蘇常柴2008年半年報僅這一項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就高達-3006萬元。“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雙刃劍效果由此可見。
三、蘇常柴一項投資兩種會計處理的合理合法性分析
上述蘇常柴案例的會計處理是否恰當?我們認為:
1、首先,一般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但事實上,“近期”到底是多長時間準則并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了“近期”無法作為區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依據。《講解》例23—4“20×7年1月1日,從二級市場支付價款……購入某公司發行的債券……該債券……剩余期限為2年……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該例中的“近期”可以是2年;例23—5“乙公司于20×6年7月13日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100萬股……初始確認時,該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7年2月1日,乙公司將該股票售出”,該例中持股時間不到7個月,但可以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過例23—4和例23—5可以看出,是否“近期”并不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明確界限,兩者間的區別其實是來源于“持有意圖”這種管理層決策。
2、其次,從管理層意圖來看,公司確實可以作到一項資產、兩種持有意圖。管理層持有一項資產負債的意圖是什么?這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至關重要。根據新會計準則對股票投資的相關規定,如果持股目的在于近期出售,則可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不作明確界定其持有意圖,則可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蘇常柴的董事會已經于2007年6月4日作出了對福田汽車的股票劃分為兩種性質持有意圖的決議,即其中1000萬股近期出售(所以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余股票不作明確指定(所以屬于企業持有目的不明確,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的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從這一層面看,蘇常柴可以將其所持福田汽車的股票根據兩種持有意圖從而作出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
3、從監管文件看,蘇常柴的會計處理也不存在適用不當的問題。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三)》(2008年1月21日)規定“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 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但是在本案例中,蘇常柴對福田汽車的股票絕大部分為無限售條件股:蘇常柴持有的福田汽車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共計46 125 000股,其中40 570 425股已于2007年5月31日上市流通,余下的5 554 575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在2008年6月2日上市流通。可見,蘇常柴在2007年6月將可上市流通的40 570 425股福田汽車的股票中的1 000萬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并不與《專家工作組意見(三)》沖突。
4、從準則體系的呼應看,蘇常柴的會計處理也并無不當。公允價值問題同樣適用于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其實也體現了 “一種資產兩種處理”的精神,即房屋建筑物在同時自用和出租的情況下,可以將該房屋區分為“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比如一棟房屋共6層樓,公司自用其中的第5、6樓,而將第1-4樓用于商業性出租。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一種資產兩種處理”也從側面說明了蘇常柴會計處理的合理性:正是因為持有意圖的不同導致同棟房屋中,部分為“固定資產”,部分為“投資性房地產”,這與蘇常柴對福田汽車股票的持有意圖可以作劃分一樣。
在認可上述蘇常柴案例中會計處理的前提下,如果蘇常柴余下的450萬股股票的性質在2008年股票行情惡化的情況下仍然被堅持為“近期出售”,則更加印證其會計處理的正確性、合理性以及公司的良好動機。但其如果在2008年又試圖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將這450萬福田汽車的股票劃回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可以判斷其意欲通過“同一資產兩種處理”進行業績調節,但鑒于《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19條規定“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所以即便是該公司以“2008年股票市場行情不好,減持福田汽車股票不利于股東利益”為托辭,也不能再將“交易性金融資產”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綜上我們認為,在首次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時候,或者在2007年1月1日后新出現的持股情況,在對被投資上市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的前提下,股票持有者應該進行持股意圖的劃分,從而分別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是一旦意圖確定,不得作出更改。
四、蘇常柴案例引發的進一步思考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間相互控股或有重大影響(因表述需要,以下并稱“控股投資”)的案例越來越多。中國中鐵間接持股中鐵二局51.67%的股權;寶鋼股份控股上海寶信軟件55.5%;此外還有中國石油和中石化對吉林化工、遼河油田等上市公司的大量控股情況存在。那么,既然一項資產可以在持有意圖不同的情況下允許有兩種會計處理,是否允許中國中鐵、寶鋼股份、中國石油和中石化在不影響控股權的情況下,將其所持的其余部分股票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即便是最近的2008年7月財政部就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情況所發布的《上市公司實施情況答問(全文) 》,對此也沒有提出傾向性意見。該文指出:“少數公司在執行新準則過程中因對準則理解上存在錯誤,導致會計處理出現偏差。比如:金融資產分類有誤。有的公司將其持有的對上市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限售股權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新準則規定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但是,該文中所提到的是限售股,而如果是本身已經全流通的情況下,這種對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權的股權投資能否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甚至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呢?本文認為,在公司對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響或控股的前提下,不應該對該項投資強行分割、分別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一)理論分析:控股投資不能“一項資產兩種處理”
從理論上看,一項投資同時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和“金融資產”核算有背“感染原則”。“感染原則”無論是在中國會計準則還是在國際會計準則中都沒有明確定義,但在國際會計準則中卻時有體現。本文理解,所謂“感染”原則實際上是一個由“部分”到“全部”的推論過程,是因資產(或負債)的部分的既有事實出現導致人們對資產(或負債)整體的原有意圖的擔憂和懷疑。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種規定在國際會計準則中就被稱之為“感染”原則。體現“感染”的還包括:“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可見,國際會計準則中的“感染”原則其實就是在對企業對部分資產的處置行為(或類別劃分)時人們對該行為背后所隱藏的財務狀況、持有意圖的常識性“判斷”,即企業既然已經處置掉部分資產,則有理由質疑資產的其余部分企業已經不能夠或不愿意“持有至到期”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第2.19“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資產的定義:感染”一段對感染的描述更是直接明了:“為了回應非主動提出的要約,A主體以有利的經濟條件賣出大量被歸類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資產。自出售日后,A主體不應將獲得的任何金融資產歸類為持有至到期。即使是A主體宣稱其仍然打算將剩下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持有至到期,剩下的金融資產被歸類為“持有至到期的投資”也是不恰當的,而應將剩下持有至到期的資產歸類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國際會計準則關于感染原則的描述中主要提到的都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由于被事實行為的出現“感染”,導致余下資產需改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處理對待。“持有至到期投資”采用攤余成本法核算,而“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則采用公允價值核算,本文認為,這是之所以要使用“感染”原則的最核心的區別。也正因為這個原因,在對上市公司持股不具有重大影響和控股時,才可以將投資分割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并存,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都是采用公允價值核算,“感染”原則并不適用。
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86段認為,國際會計準則不應將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的使用范圍擴大到金融資產的一部分。這是考慮到(1)由于次序和聯合效應問題,很難計量部分金融資產價值的變化;(2)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金額將既不是公允價值也不是成本;以及(3)對某一部分的公允價值調整,可能使一項工具的賬面金額偏離其公允價值。這些理由正好可以解釋為什么長期股權投資中劃分一部分股權出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是不恰當的:一方面,控股權是由所有這些股票的整體聯動效應來完成的,任何試圖將投資之中哪部分用來控股哪部分用來交易的作法都是武斷的;另一方面,如果允許長期股權投資中劃分一部分股權出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則會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金額既不是公允價值也不是成本的奇怪現象。而反觀在不具有重大影響情況下的持股,由于“整體”和“部分”都不具有重大影響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有聯運效應,并且都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所以可以將其一項投資,兩種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二)實踐操作分析:控股投資不宜“一項資產兩種處理”
如果認為控股投資可以在保證控股的前提下,將其余部分的投資作為金融資產核算,那么,將面臨一個實踐中的難題:到底持股比例多少是控股?在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的全流通時代,控股并不一定還需要51%的控股權,可能30%甚至20%的持股比例就已經達到控股地位了。由此相應引發出另一個難題:一項完整的長期股權投資中,有多少股票可以在保證控股地位的前提下予以出售?而這個難題一旦解決不了,一項完整的長期股權投資要想劃分出一部分股票作為金融資產,在量化的過程中必將十分困難。而在不具有重大影響持股情況下,這種困難恰好不存在,因為即使是企業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加起來都對被投資的上市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那么,準備將該項投資中的部分近期出售(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又有何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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