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9 14:41 來源:高允斌 劉軍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處理與會計核算方法,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即由新《企業財務通則》、新會計準則頒布前的按比例計提列支,轉變為之后的據實列支;在稅務處理上也分為兩個階段,即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的按比例扣除,轉變為之后的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本文將立足于新會計準則和新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會計核算與納稅處理中產生的差異進行比較分析。
一、關于職工福利費的基本規定
(一)《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
在新《企業財務通則》實施之前,我國內資企業一直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通過"應付福利費"列支核算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各項開支。
財政部(92)財工字第574號《頒發〈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通知》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的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同時頒發的其他行業財務制度有相似的規定)
新《企業財務通則》改變了這一格局。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2號)中,針對金融企業以前年度應付福利費結余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新會計準則的規定
新會計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關于新舊準則的過渡與銜接,《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內容,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一書中將其解釋為:"主要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內設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稅收法規相關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此項規定與原外商投資企業稅法中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政策基本一致,但與原內資企業適用的原稅收政策存在明顯差異。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這里兼有預提的性質,只要計提基數和比例符合規定,即使提而未用形成余額也可稅前扣除。與之不同的是,新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比例固然仍為14%,但計提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不再有計稅工資總額概念。其次,新稅法強調稅前扣除的必須是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再采用按比例提取扣除的做法。
關于新稅法實施之前的福利費余額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指出:《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顯然,稅法對職工福利費內容規定得更為詳細和具體。
二、關于職工福利費會計與稅收間的差異比較與納稅調整
(一)列支額度方面的差異與納稅調整
職工福利費是職工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財務管理上,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在履行一定的內部審批程序和手續后,即可作為一項財務支出并予以會計核算,根據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能將其福利費分配到不同的成本費用科目之中。會計核算的職工福利費不存在全國統一的限制性列支標準。
與此不同的是,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構成納稅調整,且為永久性差異,企業不得將超過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以豐補歉".因此,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已達到或將達到工資薪金總額的14%時,應高度關注是否存在屬于稅法規定口徑的職工福利費在其他費用項目中核算的情形,如是,則應將其納入職工福利費進行納稅申報和調整,否則將產生稅收風險。新稅法規定,在工資總額14%的范圍內,職工福利費必須據實列支,此與企業財務通則和新準則規定的處理原則和方法相一致。
在實務操作中,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勞務報酬是否可計入計算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度的"工資薪金總額"?我們認為,獲取勞務報酬的個人與所服務企業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僅是一種暫時性獨立勞務供給關系,企業無義務、也無計劃為其提供各種福利待遇,故勞務報酬不應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度的基數。不過,臨時工工資例外,因為臨時工與服務企業之間往往構成任職或受雇關系,只要企業根據用工協議、勞動考勤記錄及薪金支付記錄等證明文件將其歸集為工資薪金總額,就應可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度的基數。
(二)列支內容方面的差異與納稅調整
在此方面可能產生的納稅調整,既與財務通則、會計準則、稅法所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內容存在某些區別有關,又與企業會計核算的習慣做法不無關系。我們認為,在進行職工福利費項目的納稅調整時,還應注意區分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與公務費用三種不同性質的費用:工資薪金是按照企業薪酬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根據員工職級及其為企業提供勞動的質量和數量而支付的勞動報酬;職工福利是因員工或其家庭工作、生活方面存在不便及其他實際困難而由企業提供的一些便利設施、經濟救助等,通常不與員工的職級和績效直接掛鉤;而公務費用是員工執行公務活動而發生的必要耗費。這三種不同性質的費用在稅前扣除時是有所區別的:工資薪金以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為前置條件,職工福利費屬于限額內的據實扣除項目,而公務費用則為據實扣除。茲分析如下:
1、許多企業習慣于將發放的過節費、組織員工旅游支出等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但其并不在3號文所列舉的職工福利費范圍內。按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征稅范圍及單項文件(如財稅[2004]11號文)的具體規定,過節費、職工旅游費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如果企業已扣繳了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則就可將其視為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在稅前申報扣除,而無須占用14%的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
2、3號文將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等規定為職工福利費的組成內容,那么,是否企業發生各種形式的上述補貼都應作為職工福利費進行納稅處理呢?我們認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其一,如果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上述補貼,并且存在差別待遇(如職級不同,補貼標準不同),則須視為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在此前提下,無論如何進行會計核算,都應納入工資總額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并據實扣除。其二,如果企業為職工提供一種基本無差別的福利待遇,如為職工一律定額報銷上下班交通工具月票,為異地任職職工報銷房租租金等,則無論如何進行會計核算,都應納入職工福利費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并判斷是否納稅調整。其三,如果企業與職工簽訂了類似于"私車公用"之類的協議,并向職工個人支付合理的補貼或報銷車輛通行方面的費用,則既非工資薪金,又非職工福利,而應屬于公務費用了。
3、3號文中明確了職工食堂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但文中未提及食堂等房屋折舊、維修費用,不排除基層稅務機關認為其包含在"設施"一詞之中。目前,一些企業將食堂房屋、炊具的折舊費用、水電費用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中的"公雜費"、"水電費"等明細項目,將食堂等福利部門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統一計入"管理費用"下"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明細科目中,納稅申報時也未作為職工福利費項目申報,這顯然不符合稅法規定。另是需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食堂應是企業自辦的為職工工作期間提供就餐便利的場所,如果企業已將食堂對外承包或承租經營,則發生的食堂設備、設施及維修費用不應屬于職工福利費核算范疇,應歸為"其他業務支出"核算,并與租金收入相配比。
4、在會計核算中,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等通常被計入勞務保護費項目,納稅時應調整為職工福利費申報。
5、3號文中未提及誤餐補貼項目,在會計準則中也只是模糊地提及到各項補貼在工資薪金中核算,實務中企業大多參照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將其作為福利費核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是基于個人所得稅的分析處理,但由此我們可得出一個結論:職工因公外出按合理標準領取的誤餐補貼屬于公務費用,應直接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不屬于職工薪酬和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其他情況下領取的誤餐補貼須扣繳個人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上就應歸類為工資薪金范疇。
(作者工作單位:江蘇國瑞興光稅務咨詢有限公司 東南大學成賢學院)
【對話達人】事務所美女所長講述2017新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高企與研發費那些表!
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