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31 10:20 來源:胡瑩 王蕓 肖錕
BOT(建設一運營一移交)項目是為了緩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增加與投資資金緊張的矛盾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投資模式。政府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非政府部門的投資者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投資者承擔該項目的融資、建設、經營和維護的權力。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投資者通過向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來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取合理回報;同時,政府部門擁有對這一基礎設施項目的監督權。特許期屆滿后,投資者將該基礎設施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部門。
一、BOT項目的特點
BOT項目的特點主要包括:(1)BOT項目實質是一種融資項目。政府利用在公共設施建設亡的壟斷經營權籌集資金,投資者只考慮項目的現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抵償投入資金,投資者收益取決于項目本身的效益;(2)BOT項目是一種特許權項目。BOT投資的標的或項目一般屬于應由政府部門承擔建設和經營的特定基礎設施,如港口、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電力等。如果沒有政府特許,投資者不可能涉足這些公共設施政府專營壟斷領域。因此,政府以特許協議的方式授予投資者特許權,實際是將原本只屬于政府的一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暫時轉讓給BOT項目投資者經營,但政府擁有終極所有權;(3)特許權期限屆滿,BOT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由于在特許權期限內,投資者已回收投資并賺得利潤。所以,BOT項目終結時不需要進行清算,而是由政府直接收回特許權,并全部無償地收回整個項目,包括該項目約定移交涉及的全部硬件設施;(4)目前我國BOT項目的特許權合同基本上都是行政合同,并且定價、經營形式等企業沒有完全的自主權,在項目的特許權合同中,大多對項目建成后的收費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還規定了項目的特許權期限,有的還規定了項目的經營方式。
二、BOT項目的資產屬性分析
目前對該業務的資產屬性定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作為長期投資處理。此觀點認為BOT項目是一項投資行為,是企業讓渡某項資產以換取另一項資產,企業在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內享有經營和收益權,對項目具有控制能力;(2)作為長期應收款(債權)處理。此觀點認為投資者在BOT項目上的投入視為對政府的債權,需要用項目營運期間的收益來抵償;(3)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此觀點認為項目設施是項目運營的主體,BOT項目設施本身是有實物形態的,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4)作為無形資產處理。此觀點認為特許經營權是無實物形態的,按其特許經營權的本質作為無形資產核算。這些爭議的存在,造成了實務處理的混亂,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有必要對BOT項目的資產屬性形成共識。從BOT項目的實質和特點來看,筆者認為將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更能反映BOT項目的本質。原因是:
(1)基本滿足無形資產的定義。這是因為:第一,企業能夠擁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許經營的權力。BOT項目所涉及的有形資產通常可使用年限很長,而特許經營期則相對較短,并且在特許經營期滿需無償移交政府,因此,企業實際上能夠擁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許經營期間的權力,而并不是有形資產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第二,BOT項目的實質是沒有實物形態的特許經營權,從表面看,BOT項目實體部分是具有實物形態的有形資產,而實際上,對具有實物形態的設施的投資是為了取得特許經營權,即有形資產是取得無形權力的必要條件,也就是為取得無形的特許經營權所付出的必要成本。這恰好反應了無形資產的一個重要特征:不能與特定企業或企業的有形資產分離,它的存在及其價值一般是以與有形資產相結合為前提。因此,BOT項目實質的因果關系是投資一定的有形資產為了取得相應的特許權利,第三,BOT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具有可辨認性。BOT項目的核心——特許經營權源自投資者與政府簽訂的特定合同,投資者實際獲得的是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而這種特許經營權的可辨認性正是源于與其相關的、合同規定的、期滿應移交的有形資產。
(2)符合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這是因為:第一,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由于BOT項目的目的是通過引入社會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解決大型建設項目資金緊張的矛盾,同時也使投資者獲取合理回報。因此,在特許經營權期間,只要投資者的經營是在政府的監督和調控之下,通常可以認為與該特許權有關的收入是比較可能流入投資者的。第二,與特許經營權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的概率和數量具有不確定性。首先,按照合同規定,BOT項目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一般占該項目的大部分乃至絕大部分。如果按照持股比例,應該對該項目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然而,BOT項目受行政影響較大,即使在特許經營權期間,項目的控制權始終由政府掌握,其特許權經營也有諸多限制,尤其是在定價和經營方式上,這勢必會增加“有關經濟利益流入”的不確定性。其次,基于公共設施服務的壟斷經營性質,政府會在國民利益和投資者合理收益之間尋求平衡點;并且可能在特殊時期采用特殊方法進行干預。因此,特許權經營收入的數量受市場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共同影響,收入的數量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些都說明了無形資產的另一個重要特征: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第三,BOT項目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雖然BOT項目的實質是無形的特許經營權,但是它的成本仍然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其成本不是投資者投入的所有資金,而是與特許經營權有關的、緊密聯系的投入。這些成本通常參考合同規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因為這些投入與特許經營權密切相關,沒有特許經營權,投資者也許不會或不可能進行這樣的投資,并且,特許經營期滿后;這些資產必須無償移交政府。
三、BOT項目的會計核算
BOT項目包括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經營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兩種經營方式。對于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BOT項目在建設期主要有兩種建設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歸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處理,竣工驗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要注意的是,須考慮合同規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應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屬于移交范圍的設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無獨立價值的附屬物均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不屬于移交范圍,能與移交設施分離,且分離后具有獨立價值的設施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核算。(2)后續計量。非專門項目公司的經營方式中BOT項目可以是“主營業務”也可以是“其他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應相應計人“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項目在運營期可能會增減一些設備,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不屬于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而屬于與營運有關的設備,即不屬于移交范圍設施;另乙類是屬于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即屬于移交范圍設施。第一類設備的增減應視同公司自有資產的增減,按各自的資產屬性:遵循“存貨”、“固定資產”核算。第二類設備的增減,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BOT設施中有些設備的使用壽命短于特許經營期,如果這些設備報廢造成了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可以通過“無形資產減值”進行核算。而對原有設備更新、維修,或增加設備以維持該項目經營的支出涉及到該項資產的價值,最終要無償移交,并且經營公司吏關注的是投資的收回,所以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許經營期內攤銷。因此,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為維持特許經營權而發生的必要支出”,如果發生的金額不大可以直接費用化,如果發生數額較大,可考慮列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剩余的特許經營期內合理分攤。(3)攤銷,BOT項目攤銷時應考慮實際情況和投入資金的收回。攤銷年限應以特許權經營期為限,一般不應長于特許經營期。由于“無形資產”的攤銷不需要考慮凈殘值,所以特許經營期滿將BOT項目無償移交時,不存在殘值與無償移交的沖突。(4)BOT項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許經營期已經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移交設施進行分期攤銷且殘值為零,因而只要進行實務移交即可,不需作會計處理。
對于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此處較“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多一項投資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時的會計處理;投資者的會計處理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投入的資產科目。項目公司的會計處理借記接受的資產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建設期的會計處理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建設期會計處理。(2)后續計量。在專門的項目公司中BOT項目是“主營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余后續計量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3)攤銷及BOT項目的移交同“非專門頃目公司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BOT項目特許經營期滿時,項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項目公司的全部資產,僅僅是特許經營合同所約定的項目設施,其已在特許經營期攤銷完畢,其賬面凈值為零。初始投入的資本已經由特許經營期的現金流收回,投資收益已由特許經營期每年的利潤(或虧損)反映,因此項目設施的移交并不影響項目公司的總資產和凈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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