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7 17:59 來源:田玉紅
2008上半年,國外對我國啟動反傾銷案共37起,同比增加17起,立案數是自2002年以來的最高值,呈上升趨勢;另一方面,2004年至2008年6月,國外對我國共發起反補貼調查19起,僅2008年上半年就啟動6起。這表明中國企業正面臨國際貿易爭端時代“雙反調查”并用的新挑戰,必須冷靜分析,積極應對。
一、國際對華“雙反調查”的論爭與分析
1.反傾銷與反補貼協同使用的緣由。早在2004年美國商務部舉行的關于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聽證會上,美國國會議員和美國部分利益集團的代表(森林與造紙工業協會、半導體工業協會、紡織品理事會、家具生產商合法貿易委員會和勞工聯盟及產業工業聯合會等20家在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中存在重大利益的集團)紛紛發表意見,認為中國未能遵守WTO義務,對其國內產業(尤其是虧損的國有企業)仍普遍給予政府補貼,由此擴大了產能,造成低價傾銷,最終導致市場和價格的扭曲。2007年6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出具《中國:影響經濟決策的特定政府行為和政策的描述》的報告,介紹了中國各級政府支持和影響農業、制造業、服務業和私營企業的決策行為,并進行了量化反映。歐盟在中國輸歐皮鞋反傾銷案中也指責中國對皮鞋企業存在低價融資、稅收減免、非市場化土地租金等變相政府補貼行為。可見,美國等發達國家普遍認為中國部分產業在國際貿易中所表現出來的較強的競爭優勢是由于政府的強大政策扶持或者說是政府補貼造成的。
基于這一認識,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首先對我國企業生產的戶外燒烤架進行雙反調查,2006年11月21日美國商務部也對我國銅版紙發起雙反調查,這是自1984年以來美國首次對中國企業采取反補貼調查。自此西方發達國家針對中國促進經濟發展的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是否構成補貼開始重新審視,也將雙反并用推到國際對華貿易摩擦的最前沿。
2.對中國相關政策補貼性質的爭議。截至2008年6月,在美國對中國發起的19起反補貼案件中,共涉及有關補貼政策共7大類40多項,內容涉及政策性貸款、低價提供要素投入、撥款類政策、稅收類政策、股權類政策、外匯類政策和出口限制類政策。其中包括中國政府有關電力、水、燃氣等原材料的國家價格支持政策、國家重點技術改造基金項目、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債轉股項目支出、出口退稅、減免與抵扣的優惠稅收政策(包括給外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等等。以債轉股政策為例,2008年6月在中美國際反補貼高層論壇上,部分中國鋼鐵企業對于美國的指控表示強烈的異議。他們認為部分企業經歷了復雜的兼并重組,個別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存在債轉股的情況,但被其他企業收購后,原來的企業已不復存在,所以,重組后企業出口的產品因為被并購前曾接受債轉股有關政策而被征收反補貼稅是不公平也不合法的。遺憾的是,在2007~2008年有關“雙反調查”的案件中,眾多中國出口企業的產品被認定既存在傾銷也存在政府補貼,并被征收了高額的反補貼稅,這說明目前中外在有關政策是否構成補貼的問題上存在重大分歧。
二、非市場經濟地位不再是反傾銷與反補貼的分界線
1983年美國的喬治城鋼鐵案揭開了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是否適用反補貼法爭論的序幕。該案最終認定,國會在執行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貿易救濟措施時應該在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之間作出選擇,而不能同時適用。這一判例成為美國長達20多年以來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適用反補貼法的先例。自此看來,非市場經濟地位似乎是反傾銷與反補貼的分界線,若屬于非市場經濟地位可以免除反補貼法的追究,但歷史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的巨大變革卻改變了這一認識。從2007年開始,美國明確向中國企業表明,反補貼法對于中國正式適用。自此在美國對中國眾多企業開展“雙反調查”時,中方一直強調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認為美國等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認定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而在出口產品正常價值測定時卻使用替代國標準,從而導致高額傾銷幅度的認定;而在反補貼調查中卻一改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適用反補貼法的判例而裁定中國出口企業存在補貼問題,這是“自相矛盾”的做法。但是在這一問題上,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認識卻與中國大相徑庭。近五年來,美國國內關于通過立法正式改變對中國不適用反補貼法的呼聲越來越高。2005年7月27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美國貿易權利執行法案》,將現行美國反補貼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中國等“非市場經濟國家”,同時還提出修改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01節,在所有國家后面都加上“包括非市場經濟國家”字樣,以明確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
但非市場經濟地位并不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對中國適用反補貼法的主要原因。所謂“醉翁之意不在酒”,美國對中國挑起一系列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爭端,已經反映出美國對中國貿易政策在逐步走向強硬,這只是美國實現包括迫使中國改變宏觀調控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進程等各種目的的步驟之一。所以,中國應做好全方位的準備,而不應僅僅是在如何應對“雙反調查”和在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據理力爭。
三、中國企業如何積極應對“雙反調查”
1.企業應規范財務管理。在反傾銷和反補貼應訴過程中,中國企業往往因為財務管理不規范而被拒絕給予單獨企業待遇,又會因為選擇替代標準而被適用較高的反傾銷稅率和反補貼稅率。如會計記錄未經獨立審計、沒有按照國際會計標準;財務狀況和生產成本被扭曲;會計記錄和審計結果沒有公開;會計記錄不完整,等等。在實務中,企業必須以市場化的方式獨立做出投資、資源投入、產出和產品定價等決策。在具體落實過程中應規范財務管理,為企業的應訴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2006年2月15日,我國財政部發布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和48項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這標志著中國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體系的正式建立。中國企業今后應貫徹落實新會計準則,并逐步拓展至非上市公司范圍,從微觀管理上為應對“雙反調查”做好準備。
2.政府扶持政策的會計處理要市場化。對于政府給予的土地使用費優惠和水電、原材料等優惠,企業在不違背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不將這一優惠在產品出口定價中直接反映,或分配給股東或將收益作為以后長期分配而不是集中于短期。另外,企業出口定價時還可參考相關要素的市場價格,將政府扶持政策的會計處理市場化,降低政府扶持政策對企業產品出口的直接影響,減低反補貼訴訟的幾率。
3.國有企業并購要市場化。對國有企業的并購、降低國有股比例等一系列股份制改造問題在西方被認為是“私有化”過程。在“雙反調查”案件中涉及眾多對原國有企業并購后成立企業的補貼認定問題。在2007年美國銅版紙案件和2008年加拿大對中國無縫鋼制油氣套管案件中,經歷過債轉股的國有企業的并購活動成為并購后企業被認定補貼的重要依據。2003年6月23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關于處理與國有企業的私有化有關反補貼稅問題的重新修改的行政做法,即在一項與國有企業私有化有關的反補貼調查中,只要我國國內企業或商務部能證明私有化前國有企業接受的補貼(即原有補貼)屬于“非重復性補貼”,享有補貼的“基本推定”即可成立。根據該要求,私有化本身并不能證明私有化后的企業未繼續享受原補貼優惠待遇,因此接受反補貼調查的企業必須提供私有化是通過“公平交易”和“支付公正市場價值”的有效證據,才能不被適用反補貼措施。這就要求中國企業在對國有企業進行并購活動時務必以規范的市場化運作來完成,否則將被征收反補貼稅。
4.從“冤死不打官司”轉變為“積極應訴、頑強抗辯、抗辯到底”。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于2008年6月20日對中國輸美環形焊接碳素鋼管進行“雙反調查”并給予了肯定性損害終裁。其中天津雙街鋼管集團之所以被判處615.92%的高額反補貼稅,原因在于該企業在權衡自己的短期損益后決意退出美國市場,故放棄了訴訟,被美國適用懲罰性稅率,但這卻給中國企業帶來了消極的示范性效應。因為市場競爭是殘酷的,放棄就意味著縮減市場份額,在美國市場之后,誰能保證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多國市場不會上演同樣的“劇目”呢?所以,中國企業應改變“冤死不打官司”的舊習,要積極爭取自己的權利。
5.應積極參與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建立“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遷機制。西方鋪天蓋地的雙反貿易摩擦背后無法掩飾企業聯盟、產業組織的強大努力,而中國企業之所以“疲于應付”,主要在于組織活動能力和影響力的欠缺。為此,中國企業應大力培育誘致性制度變遷能力,培育代表個人、企業和產業等多元化利益的主體,推動行業協會改革,維護大企業組織協調能力,提高團結效力,增強對制度變遷的“自下而上”的參與性。只有主動出擊,尋求政府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合法化保護和扶持,才能提高對國外貿易爭端的解決能力和效率,才能建立起中國企業的國內外利益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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