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2 15:48 來源:曹輝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采用了資產負債法,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帳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個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所得稅帳務處理在新企業所稅法執行后又發生了一些變化,本文擬通過案例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收益、處置環節涉及的所得稅處理進行解析,與大家進行探討。
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的核算
H居民企業2008年4月8日購入居民企業G公司股票8萬股,作為交易性投資。每股成交價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現金股利。同時支付相關交易稅費10萬元。所得款項已通過銀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G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未發生變動,2008年企業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需作納稅調整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當年應作如下帳務處理:
1、購入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36萬元
應收股利 8萬元
投資收益 1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4萬元
2、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8萬元
貸:應收股利 8萬元
3、資產負債表日
。1)遞延所得稅分析: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期初帳面價值為136萬元,期末公允價值未發生變動,帳面價值為136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交易性金金融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即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資產應按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以該案例來說,企業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價款154萬元,其中含應收未收股利對價款8萬元,應作債權處理,不能計入投資資產的計稅成本,該金融資產的計稅成本146萬元(154-8)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帳面價值136萬元小于計稅成本10萬元,該差異屬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0.25)
。2)、應交所得稅分析
2008年會計利潤為100萬元,交易性金融資產購入時,企業將本該計入資產計稅成本的交易費用10萬元計入了當期損益,應作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110萬元(100+10),應交所得稅27.5萬元(10×0.25)。
4、利潤表中應確認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27.5-2.5=25萬元。確認所得稅費用的帳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7.5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和現金股利的核算
承前例,在2009年3月份,被投資企業宣告發放現金股利20.4萬元,2009年5月8日收到現金股利,2009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現金股利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2009年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未發生變動,企業應進行以下帳務處理:
1、G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20.4萬元
貸:投資收益 20.4萬元
2、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20.4萬元
貸:應收股利 20.4萬元
3、資產負債表日
。1)、應交所得稅分析
H企業2009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含投資收益20.4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利、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免稅收入(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則H企業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79.6萬元(100-20.4),應交所得稅19.9萬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屬于債權性交易金融資產,其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
。2)、遞延所得稅分析
該交易性金融資產2009年資產負債表日未曾發生變動,帳面價值為136萬元。
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146萬元
因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10萬元,兩者之間的差異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為2.5萬元,當期無需進一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3)、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19.9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9.9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9.9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計量的核算:
承前例:2010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28萬元,當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變化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當年應作如何帳務處: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8萬元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8萬元
資產負債表日
1、應交所得稅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金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則H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8=108萬元,應交所得稅27萬元(108×0.25)。
2、遞延所得稅分析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28萬元,計稅基礎為146萬元。
因資產的賬面價值128萬元小于其計稅基礎18萬元,兩者之間的差異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5萬元,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為2.5萬元,當期需進一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萬元。
3、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
=27-2 =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2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核算
承前例:假如2011年2月28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52萬元,3月18日H企業將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全部出售,價格184萬元,銷售款通過銀行收訖,當年實現利潤總額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調整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在不考慮稅費的情況下,企業應作如下帳務處理:
1、2月18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4萬元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4萬元
2、出售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 184萬元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36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6萬元 (24-8)
投資收益 32萬元
借:投資收益 16萬元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6萬元
資產負債表日
1、應交所得稅分析:根據《關于執行(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該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應稅收入為38萬元(184-136),企業計入當期利潤投資收益為16萬元(32-16),應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22萬元,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122萬元(100+22),應交所得稅為30.5萬元(122×0.25)。
2、遞延所得稅分析
資產負債表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零,計稅基礎為零,兩者之間不存在時間性差異,原確認的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5萬元應予轉回。
3、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35萬元
貸:應交所得稅 30.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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