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會計信息失真是影響我國經濟秩序的因素之一。它危及到政府的宏觀決策,干擾國家的稅收工作,損害證券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對單位、社會和國家來講,都貽害無窮。首先,會計信息失真會給投資者、債權人的決策帶來誤導;其次,會計信息失真,使得有關資料發生扭曲,掩蓋了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某些矛盾,導致利潤虛增(減),造成國民收入超量(減量)分配,消費基金過于膨脹(萎縮),給國家經濟建設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再次,失真的會計信息易造成國有資產和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對國家的宏觀調控造成不良影響,為某些作風不正而又掌握一定權力的領導者憑借長官意志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貪污腐化大開了方便之門,使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開支得以蒙混過關,毒害了經濟肌體,動搖了企業生存和發展之本,污染了社會風氣。
當前,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會計法規因素、企業內部因素、外部監督因素等。而直接責任在會計人員方面,目前,我國有著龐大的會計隊伍,其中相當一部分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都不高,由于有些領導人任人唯親,任人唯賢,安排一些不合格條件的人把持會計機構,在處理會計業務時,要么記成一筆糊涂帳,自己違規違法也不知道,要么唯命事從,依領導意志行事。這是由于財務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在利益上與企業領導者有依附關系,在執行財會制度時,常常進退兩難,若不按領導的意圖辦事,其應有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弄不好還有被調離甚至下崗的可能。而《會計法》等有關法規并未制定出切實可行的保護財會人員利益的措施。這樣,會計人員為謀生和發展,只能依從企業領導的意愿,違心地編制虛假的會計信息,從而失去了會計監督職能。針對此種狀況,有關部門提出對企業會計人員從企業中獨立出來,由國家對所有會計人員實行統一委派分級管理。對所屬企業的會計人員實行統一委派、考核、調遣、獎勵,任免應成立專職會計管理機構———會計局,由企業來聘任隸屬于會計局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代表國家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實施直接監督。此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令和制度的貫徹執行,維護國家利益,保護會計人員的合法利益,從而使會計信息質量得以提高。
二、會計委派制的疑難性
會計委派的目的是通過對會計人員的直接管理,整頓和規范會計工作秩序,加強會計監督,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全國最早成立會計局,并在會計管理工作方面卓有成效的湖北襄樊市,又在其所轄的宜城市、襄陽縣開展了會計委派制工作試點,取得一定寶貴的經驗教訓。深入剖析宜城、襄陽試點情況,發現還有許多層次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1.會計委派制片面追求會計監督企業,失去了會計實踐主體。眾所周知,會計的產生和發展與生產經濟活動有著天然的“血緣”關系,割斷會計和企業的內在統一性,無異于削弱會計和企業管理。在社會主義市場條件下,企業成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就要有真正的現代會計與之相適應。會計獨立,就意味會計失去了實踐主體,成了無源之水,無木之木。如果作為微觀經濟活動中的企業,缺少會計管理的自主權,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就難以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要求。
2.會計委派制不符合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是要搞活微觀,會計管理體制的改革必須遵循宏觀上加強間接控制,微觀上放開搞活的原則。會計獨立于企業,片面強調了對企業的直接控制,使企業會計成為國家機關的附屬品,不能充分發揮會計在企業管理中的應有作用,甚至會妨礙企業搞活。另外,這種觀點和擴大企業自主權,使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原則相違背。企業沒有自主的財政,就根本談不上獨立的生產和經營決策,其自主權也就會成為空中樓閣。
3.會計委派制會給實際工作帶來許多新矛盾。其一,和廠長(經理)負責制的矛盾。會計獨立于企業無異于行政干預企業內部經濟活動的強化,容易造成廠長和會計的能力內耗,不符合現代化生產系統管理的原則;其二,加強了國家與企業的利益矛盾。國家用派代表的形式,容易造成簡單的利益分割,從而不利于國家和企業分配關系的穩定。
4.會計委派制產生會計人員隸屬關系問題。委派會計人員是政府或由其委托會計工作主管部門直接向會計核算單位派駐,監督該單位財務運行情況。它意味著原來的會計機構中的財務負責人和會計人員不再屬于原單位,而是屬于政府或者某職能部門,會計人員由原來的“內當家”變成了政府的“大管家”。但在一般情況下,單位的領導都不愿意將自己單位的收支大權交由別人去管。基于這種監督和被監督之間的突出矛盾,政府部門就出臺了對會計人員實行統管統派方式下的雙重管理,即會計人員的行政關系、子女就業、住房、福利由受派單位管理和承擔,會計人員的人事檔案、職稱、考聘、業績考核歸屬于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這種“一媳婦兩個婆婆”的管理體制,勢必導致會計人員兩頭兼顧兩頭難。鑒于此景,政府部門在考慮到為委派會計人員創造寬松環境的前提下,準備對會計人員實行全方位管理,即改變會計人員隸屬關系,將其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各項福利統統轉到財政部門,符合條件經考核合格視同財政干部對待。這種方法雖有一些可取之處,但細一剖析,仍存在不少問題。
(1)委派會計人員是否是正式財政干部?若是,一個受派單位即使只按3名會計人員(一名財會負責人,一名主管會計、一名出納)計算,全市(縣)委派的會計人員數量將使財政編制大大增加,這與當前精減機構,精減人員的大氣候顯然不符。
(2)委派會計人員是不是公務員身份?按照機構改革的情況,市(縣)會計局被列為財政局二級事業單位,委派會計人員不可能成為或過渡成為公務員。這樣,就會使不少在原單位是公務員身份的,寧愿不當會計也不愿丟掉公務員身份。
(3)沒有實行委派制以前,不少單位的財務科(股)長已作為該單位提拔的重點對象進行培養,實行委派后他即使委派到單位擔任財務機構負責人,對受派單位來說也只能算是個“編外科(股)長”,這批人員在會計局若得不到提拔,那就很難在受派單位得到提升。這勢必會影響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5.會計委派制使會計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產生矛盾。委派的會計人員主要來源于三種渠道:一是現崗的本單位會計人員;二是從財政部門調用;三是向社會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人員。這些會計人員,有行政類、有事業類、有企業類,如委派會計人員工資按原單位標準執行,那么會造成工資參差不齊。如果統一按會計局的事業單位工資兌現,那么對于效益好的公司的會計人員或諸如公、檢、法等有特殊崗位津貼的會計人員來講,工資明顯減少,他們將不會參與會計委派制,除此之外,委派會計人員的住房、醫療、子女就業等問題都因其隸屬關系的改變帶來一系列棘手的問題。
6.會計委派制面臨會計干部管理及會計局機構設置的問題。實行會計委派制后,會計局由原來的小單位變成了一個管理全市(縣)會計人員的大單位,對會計干部隊伍的管理,也由原來的間接管理變成了直接管理,會計干部的提拔、任免、培訓、交流都需要有專門的班子和人員負責,因此只有對會計局內設機構和職能重新界定和規范,才能保證會計干部隊伍的穩定和會計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另外,目前對委派會計人員的考核、考評尚處于迷離模糊的狀態,究竟委派的會計考核,是由受派單位提供證明,寫出鑒定,還是由會計局直接考核,都沒有明確,考核采取什么樣的方法和措施,考核后對于成績突出或沒有盡責的會計人員如何獎懲等都缺少相應的方法和措施。
三、會計委派制的可行性
會計委派制并不是什么新事物,在國外早已實行。法國公司法規定,資本額超過30萬法朗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置會計監察人。在我國湖北襄攀市的宜城和襄陽市也進行過會計委派制的試點,但卻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反對者的觀點,主要集中反映在以下兩個方面:(1)會計獨立于企業,不能充分發揮會計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甚至會妨礙企業搞活經營。(2)會計委派制缺乏法律基礎。《公司法》規定,會計人員由企業自主任免,其他部門無權干涉。《會計法》關于會計人員任免的規定也大致如此。但有關會計人士通過對會計委派制的試點工作情況分析,則認為會計委派制還是相當可行的。
1.將會計游離于內部人控制之外,確實有礙會計人員實施理財活動,但并不妨礙企業搞活。實行會計委派制后,內部人會逐步使會計理財功能弱化,另外會計人員本身的理財動機也弱化了。但是隨著理財工作的不斷創新,理財工作的日趨重要,會計工作同理財活動的分離越來越明顯,財務管理已逐漸發展成一門獨立的學科和技術。加之會計核算工作繁重,會計人員素質跟不上理財工作的發展,在現實工作中會計人員的理財活動也日趨弱化。國內外很多大企業中,都獨立設置了理財部門(如證券部門)。因此,我們可以將會計核算工作同理財活動相分離,一方面還會計的反映和監督的本來面目,實行會計委派制,讓會計人員直接隸屬于所有者成為有效約束內部人的制度之一;另一方面,順應管理的需要,強化企業理財活動,在企業內部設置理財部門,受命于內部人,專司理財職能,利用會計人員反映的信息和根據資金市場、證券市場等信息為企業理財。
2.會計委派制并不缺乏法律基礎。《會計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財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就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來說,《公司法》規定的也很明確,如第一章總則第四條就規定了“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對于法律規定中的不協調乃至沖突之處,可以理解為:我國的經濟法規都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不可能把以后發生的不可預見的變化都包括進去。法律的制訂,受制訂時歷史階段的限制。有許多條文的制訂在當時是合理的、協調的,而隨著經濟的發展,法規應定期修訂,以適應和促進的經濟發展。對于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新生事物,我們應以鄧小平同志的“三個有利于”的標準來判定其合理性。對于會計委派制,應根據其是否有利于發展生產力,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來判定其是否合理。會計委派制的實行可以約束內部人的財德行為,促使其努力于企業經營,這無疑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從而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因而其存在是合理的。所以應該修訂相關法律中不協調之處,為會計委派制的實行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參考文獻]
[1]喬偉萍,楊云峰。對會計人員委派制的異議[J].財會月刊,1998,(9):27
[2]梁漢江,鐘新年。會計委派制應著力解決三大難題[J].財會月刊,1998,(7):34~35
[3]王躍堂,孫錚,陳世敏。會計改革與會計信息質量[J].會計研究,2001,(7):12~13
[4]丘立金。淺探會計委派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財會月刊,1998,(11):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