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委派制與現行政策法規的關系問題
現行有關法規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負責人,由單位領導任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有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單位領導人負責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領導,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同時規定了企業享有國家授予的理財和經營自主權。因此,如何解決委派制與現行法規的銜接問題,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我們認為,比較好的方式是向企業委派財務總監,財務總監以所有者代表人的身份進入企業監事會,獨立行使財務監督權力。從監事會的發展歷史來看也是從財務監督的需要產生和發展完善的。這既可以解決委派會計制與現行某些法規的矛盾,也可以解決委派會計人員身份不明確、監督乏力的問題。另外,政府各部門、各事業單位會計的委派與現行政策法規并不沖突。只是非國有制企業的會計委派制問題須做進一步的深人研究。
二、正確處理好委派會計與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總會計師、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等各方面的關系
1.正確理解和處理好與企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關系。委派會計應當在公司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的權限內行使職權,應當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2.正確理解委派會計與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關系。實行會計委派制為政府審計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對內部審計的發展和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支持,不能把委派會計與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對立起來,進一步理順三者之間關系,明確各自職責,充分發揮各自作用。
3.,正確處理好委派會計和總會計師的關系。當前我們要規范委派會計和企業總會計師等財務會計主管的相互關系。委派會計和總會計師的工作目的都是強化企業內部控制職權,但兩者的地位不同,委派會計代表所有者,總會計師是經營者的助手,兩者的關系搞不好既不利于監督,也不利于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只有兩者很好的配合,才能便企業在健康軌道上發展,才能充分發揮會計委派制的作用。
三、將會計委派制與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會計委派制是指由政府部門直接向獨立核算的會計單位委派主管會計(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財務總監),為被委派單位進行會計業務服務并代表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的一種會計管理體制,這實質上是對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一種改革,也對現行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提出了挑戰。按照《會計法》規定:M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從會計委派制的各種形式看,財政部門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管理,有利于會計委派制的實行。財政部門應對委派會計的專業任職資格、工作業績考核、繼續教育等制定出可行的辦法,以便于會計委派制的健康發展,使財政部門真正成為會計人員的娘家。
首先,盡快制定全國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委派會計管理辦法,依法規范派駐會計與被服務單位的關系。目前,各地推行的派駐會計管理辦法大都是一些臨時性的措施,并且,主要從財政角度考慮問題,對派駐單位的利益考慮較少,所以應盡快制定《委派會計管理辦法》,把派駐會計與被服務單位的應盡職責、權限、義務以及同被服務單位的關系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便會計委派制能夠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進行。其次,加大對派駐會計人員業務培訓的力度。派駐各單位的會計人員上崗之前都要經過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專門培訓,并經過考試或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同時,對已經在崗的委派會計人員也要根據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第三,嚴格對派駐會計人員進行工作業績考核。對委派會計進行工作業績考核不但涉及其是否履行業務監督職責,還應將被服務單位一定時期的實際業績納入考核范圍,使委派會計既能夠履行監督職責,又關心單位的經營管理。第四,應對委派會計規定服務時間,這是保障委派會計能夠行使監督與管理職能的關鍵。任何一個委派會計,只有經過一段時間后,才能熟悉一個單位的經營情況,同時,為了防止出現其他弊端,還應該規定委派會計服務期滿后的輪換制度。
四、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要與財政集中收付制度緊密結合
財政集中收付制度是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效做法,能有效地控制財政資金收付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克扣、截留、挪用現象,以及部門、單位在銀行多頭開戶、亂開賬戶、私設“小金庫”、坐支的行為,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止和治理腐敗,與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現在試行的財政集中收付(會計集中核算、零戶統管)和村賬鎮管等會計委派制模式很好地實現了會計委派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緊密結合。
五、要實事求是地認識和評價其效果
我國在經濟轉型時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財政管理和監督弱化問題,社會腐敗現象嚴重,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等。客觀地講,這些問題的出現有十分復雜的歷史、現實原因和社會因素。既然這些問題本身是復雜的,產生問題的原因也是復雜的,那么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就不可能是單一的。換言之會計委派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會計委派制不能搞一刀切,一哄而上,不同的單位、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委派方式。同時,盡管會計委派制對于解決上述問題有一定的效用,可能在某些地方和單位效果十分明顯,但是,也應該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它的作用能不能持久還有待實踐。所以想靠會計委派制來解決所有問題是不現實的,只能說實行會計委派制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必須綜合治理、齊頭并進、多管齊下。另外,會計委派制本身的問題應當靠不斷的實踐加以完善,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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