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30日,湖北省糧食局、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以鄂糧[1999]159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需要,保證國家糧食政策的順利實施,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的通知》(鄂政發[1998]1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糧食收儲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政發[1999]1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購銷企業會計委派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和省監察廳的統一部署,由糧食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全省各獨立核算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一律實行會計委派,委派會計擔任企業財務負債人。
第四條 企業領導人必須按照《會計法》的要求,支持委派會計人員履行職責,保障委派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難和打擊報復委派會計人員。
第二章 委派會計的條件
第五條 委派會計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好。
2.熱愛會計工作,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愛崗敬業。
3.熟悉國家財經法規、法律、方針、政策和制度,具有會計專業知識、掌握有關的現代化管理知識,熟悉糧食業務,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4.具有財會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三年以上助理會計師技術職稱,從事糧食財會工作五年以上。
5.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服從組織安排的糧食系統內會計工作人員。
第三章 委派會計的職責和權限
第六條 委派會計的職責:
1.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湖北省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財務管理辦法》以及《湖北省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會計核算方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2.參與本企業經營活動的決策,制定財務計劃,監督財務活動,預測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為本企業領導當好參謀。
3.制定資金管理、商品存貨管理和成本費用管理等辦法,建立系統、完整、規范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促進企業經濟效益不斷提高。
4.負責和指導本企業的財力工作,管理本單位的會計人員。
第七條 委派會計的權限;
1.負責定期向本企業領導和職代會報告財務工作和企業經營成果,及時、準確、真實、全面地向糧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2.監督企業及時、足額上交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以及各種應上交的款項,抵制各種違反政策法規的集資攤派,保護國家利益,維護企業正當權益。
3.對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截留收入,虛列成本費用,私設小金庫,虛報盈虧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糾正或拒絕執行。對抵制無效的,有權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
4.組織本企業財務人員學習財經法規和財會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會計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監督管理本企業財會人員履行職責。
5.糧食主管部門和政府委派的總會計師匯報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情況,反映會計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章 委派會計的管理
第八條 委派會計是政府監督管理所轄企業的代表,受糧食主管部門和所在企業雙重領導。委派會計享受企業副職待遇。
第九條 委派會計實行考核委派制。由主管糧食局和同級財政部門對所轄糧食系統現有財會人員進行考試和考核,符合條件者,由政府委派的總會計師簽署意見后,報糧食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簽發委派任命書,委派會計憑委派任命書到企業報到上崗。委派期一般為三年。
第十條 委派會計實行崗位輪換制度和回避制度。委派會計人員委派期滿,勝任工作者可繼續委派,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在系統內其他企業交流。
同與所派企業法人代表有親屬關系的,不得派往該企業。
第十一條 委派會計的工資,由派往企業比照該企業副職平均年薪120%左右的比例,分季度上繳到主管糧食局,由主管糧食局專戶儲存,并按比例分月發放到個人,年終由主管糧食部門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并實施獎懲。
委派會計人員的其他福利待遇,由所在企業按企業副職標準享受。
第五章 委派會計的考核和獎懲
第十二條 委派會計實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分為優、良、一般和差四個檔次。考核為一般的,主管糧食部門扣發其當年獎金;考核為差的,由主管糧食部門予以撤換。企業當年發生虧損的,其工資原則上按當年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實際平均工資收入發放。
第十三條 委派會計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年工資總額10%-20%的獎勵。
1.在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系統、完整、規范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并由財政部門頒發合格證的;
2.在組織經濟核算,挖掘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潛力,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用率方面,效果顯著,企業經濟效益明顯提高的;
3.在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保護國家財產安全,防止或避免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方面,有突出貢獻,受到有關部門表彰的;
4.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四條 委派會計人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糧食局收回其委派任命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履行監督職能,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貪污受賄,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
2.對違反財經紀律,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行為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聽之任之,造成財產損失的;
3.在主管的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瀆職,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蒙受損失的;
4.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第十五條 企業領導阻礙委派會計人員行使職權,以及對其打擊報復,或者變相打擊報復的,主管糧食局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省糧食局。
湖北省糧食購銷企業會計委派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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