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1 15:50 來源:邢立娟
一、引言
自20世紀90年代早期以來,區域貿易協定一直呈增長趨勢。至2005年7月,WTO(包括之前的GATT)已接到330個有關區域貿易協定的通知,其中有206個通知發生于1995年1月WTO成立之后,180個現已生效。除蒙古之外的所有WTO成員均為一個或更多區域貿易協定的成員。2001年11月多哈回合啟動后此類貿易協定的數量激增,2001-2003年間,就有33個協定通知到WTO.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間,又有43個區域貿易協定通知到WTO.根據WTO現任秘書長Lamy的預測,至2010年,全球優惠貿易協定的數量將至少達到400個。這種始于20世紀90年代的全球區域貿易協定大量涌現的經濟現象被許多學者稱為“新區域主義”。
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對世界每一個國家和地區正產生著巨大的影響和沖擊。其先期結果是導致許多國家對內外的經濟調控能力下降及應對各種突發性的危機和競爭能力極大減弱。因此,目前許多國家正尋求通過地區層次的各種政治協調或經濟安排,以增強單個國家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競爭優勢以及市場制衡能力,從而有效地應對全球范圍內各種跨國區域經濟關系的挑戰。“新區域主義”是一種多層次的一體化戰略,包括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層面,其深遠目標是建立以地區為基礎的自由貿易體系或安全聯盟,它是在一個比較復雜的國際和區際環境、條件之下出現和自發形成,它的背景和主要根源就是經濟全球化,它一方面使各國經濟的相互依存度逐漸加深,使各國經濟的發展逐步走向外向型和開放型,另一方面也導致國際競爭進一步加劇。“新區域主義”作為一種開放的地區主義,突出強調地區經濟集團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它的出現已經引起世界各國越來越多的重視。
WTO所建立的世界多邊貿易體系卻對“新區域主義”的蓬勃發展懷揣著復雜的情感。區域性優惠貿易協定雖已獲得WTO允許,但卻不斷給WTO提出新挑戰,迫使其解決新問題。WTO既然無力阻止它繼續增多,于是就試圖控制甚至利用這種貿易優惠安排形式。雙方各自的立場令“新區域主義”和多邊貿易體制身處多次沖突和反復協調之中,由于全球化持續深入、“新區域主義”力量不斷集聚以及多邊貿易體制進展趨緩,二者目前正處于彼此較量的關鍵時期。
二、解析“新區域主義”盛行
多哈回合貿易談判是1995年WTO成立以來的首輪談判。由于當時146個WTO成員中大多數都是發展中國家及最不發達國家,因此將發展確定為貫穿整個新的多邊貿易談判的主題。自2002年拉開序幕以來,各貿易領域談判的進展異常緩慢,時常陷入僵局之中。由于各成員存在嚴重分歧,談判中的農產品補貼、為貧困國家提供更廉價藥品、非農產品市場準入、爭端解決體制改革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特別條款等一系列重要議題的談判均錯過了規定期限,導致其未能在預定期限內達成任何協議,最終被宣布無限期中止。在此背景下,許多國家被迫通過組建或加入自由貿易區的方式加快關稅減讓和提高市場準入步伐,繼而通過實行區內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來促進本國的貿易、投資和經濟增長。
“新區域主義”成為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和加強區域經濟合作最有效、最便捷和相對容易的途徑。它不僅可以為成員國創造更多貿易、投資和發展機會,而且可以依托集團的力量提升成員國的整體競爭力和影響力。區域貿易協定的締結速度也較快。締約方較少意味著優惠貿易安排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談妥并締結。而這往往對希望盡快取得成果的政治家和商業界都頗具吸引力。由于存在著相似甚至共同利益,雙邊或地區性貿易協定同多邊貿易體制相比,可以深入到許多新領域,如投資、競爭、技術標準、勞動標準及環境保護,而這些領域尚未在WTO成員間達成一致。發展中國家往往希望通過同實力占優的發達國家的談判,獲得獨享的優惠利益、發展援助以及其他非貿易方面的回報。同時,它們也往往把同發達國家締結雙邊貿易協定視為拉近雙方距離的手段,從而獲得相對于其他WTO成員的優勢地位。再一方面,區域性優惠貿易安排可以增強成員國之間的政治互信,使各方能夠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維護地區安全,成為和平和政治穩定的重要基石。
三、“新區域主義”與多邊貿易體制的沖突
盡管區域貿易協定能夠在區域內部推動貿易自由化,但相對于多邊貿易體制,它仍是次優選擇,只有在多邊層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時才轉而使用。若干現象表明,即使最強大的國家,也會因為多重貿易協定的談判和實施而損傷其制度能力,并減弱對多邊層面自由化的熱情。盡管許多國家越來越關注于區域性貿易協定,但是從全球角度來看,多邊體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
區域貿易協定的激增將使貿易環境更加復雜。區域貿易協定創造了既定利益,避免了優惠利益的壓縮,但因此而產生的曲折復雜的規則卻使國際貿易成本升高、環境復雜。尤其是當自由化所基于的優惠基礎并不容于當前的最惠國待遇自由化時,其產生的貿易和投資扭曲威脅到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
區域貿易協定的靈活性注定其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協定數量越多,相應的貿易規則就越多,最終結果只能是由無數區域貿易協定編織出一張交錯紛雜的網,而所有成員將不得不處理和應付種類繁多的貿易規則,這意味著貿易環境的持續復雜。以原產地規則為例,它是區域貿易協定的固有規則,進口國完全依靠它來決定貨物是否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以避免“貿易偏差”,即產品從非締約國運至締約國內,再以較低關稅進入其他締約國。除了早期泛歐洲體制統一了歐洲共同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中歐國家和波羅的海國家的原產地規則外,絕大多數區域貿易協定都有各不相同的原產地機制。這些機制的復雜程度各不相同:有些基于適用于所有商品的一般規則,有些針對不同產品包含多重規則。原產地規則根據不同的特征分為不同種類。一個國家若是若干區域貿易協定的締約方,其出口商就不得不將產品根據一系列令人望而生畏的具體標準進行生產,以滿足不同市場的優惠待遇條件。有學者研究表明,如果區域貿易協定提供的優惠利益不足以支付為了遵守該規則而支付的生產成本,出口商會選擇放棄享有優惠待遇。這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或者高關稅與低關稅國家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中表現尤為明顯。只有當出口商向較高最惠國關稅出口時才有較大動力遵守原產地規則以確保獲得更大優惠利益。
一項題為“原產地規則:世界地圖”的研究,分析了全世界區域貿易協定中原產地體制的類型、效應和相關復雜性。該研究試圖確定強制性原產地規則對于出口商究竟有多大限制。研究發現,一般情況下,優惠體制中的原產地規則比非優惠規則的限制更大,針對農產品和紡織品的規則比其他部門產品的限制更大。研究同時指出,除非將各種區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統一成單一的、全球性優惠體制,否則世界仍將繼續面臨目前復雜的規則網。
“新區域主義”盛行使區域貿易協定不斷相互交叉、重疊和搭接。不同協定除原產地規則相異外,還包含著迥異的貿易自由化時間表。如果某一締約方在協定生效時采取激進方式對所有產品實現完全貿易自由化,當然就無需此類時間表,但現實往往相反。一般情況下,區域貿易協定都包含基于雙邊或地區的逐步減讓時間表。這種時間表還很有可能是不對稱的,它允許一方締約國設置較長過渡期,而大部分國家都希望過渡期越長越好或將最敏感商品排除在外。這恰恰是多邊貿易體制盡力避免和不愿看到的。
同時,發展中國家和弱小國家會發現自己在區域貿易協定中處于邊緣地帶。單個發展中國家或弱小國家的力量雖然有限,但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其總體數量占優,因此在力量上有所積聚和補充,但在區域貿易協定談判中,很多弱小的發展中國家在與有實力的大國進行雙邊談判時,其談判手段更少,談判力量更弱,談判地位更低,往往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區域貿易協定還將促使產生更大的歧視性,最終傷害到所有貿易方。為了避免被排除在外,協定外的國家將試圖與協定內的國家締結協定。這被稱為“多米諾效應”或“從眾效應”。這種效應的結果是,通過達成優惠協定的辦法所獲得的更多利益并不能長遠。協定越多,其約定的優惠和相應的利益就越沒有意義。
區域貿易協定也并不能徹底解決某些體制性問題,如原產地規則、反傾銷、農業補貼。這是因為生產商并不只為區域貿易協定的締約方生產,其產品的原產地確定、所獲得的補貼以及反傾銷的預防等適用于所有產品,因此產品可能遇到的原產地規則問題、反傾銷問題、反補貼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四、多邊貿易體制的協調努力和管理嘗試
多邊貿易體制對于區域性貿易協定可能引發的沖突已經有所預測,并早在GATT時期就對其設定了同GATT/WTO保持一致的條件并沿用至今。由于“新區域主義”的迅速發展,WTO逐漸感到其對自身地位的威脅,陸續推出新機構和新機制以試圖對其進行更有力度的管理。
1996年2月6日,WTO總理事會成立了“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目的在于審查某一區域貿易協定的每個單一的承諾和規定是否符合GATT或GATS的規定,確定該區域貿易協定的義務和條款在總體上是否會造成提高對區外貿易壁壘的效果。在影響的造成不可避免時,GATT和GATS都賦予了受影響方獲得補償的權利。在GATT的歷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間的關稅同盟外,締約方全體從來沒有對任一區域貿易協議是否全部符合GATT、做出過結論。這一情況可被理解為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對目前區域貿易協定基本持寬容的態度。
2006年7月10日召開的WTO區域貿易協定談判會議中,正式通過由主席烏拉圭大使瓦雷斯大使提出的“區域貿易協定新透明化機制”。這標志著WTO對待區域貿易協定的方式由協調為主轉向了管理為主。新透明化機制將區域貿易協定對于WTO的透明度大大提高,根據此機制,區域貿易協定的成員需要履行的義務主要有早期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履行透明度程序義務以及后續通知及報告義務。新機制使WTO及其成員可以及時掌握區域貿易協定發展的動態,新的區域貿易協定的締約方也將較為嚴格地受制于更透明、更有效的審查工作。特別是機制所規定的“事實報告”制度,雖然極大地便利了其他WTO成員對協定的審議,但由于報告的準備需要協定締約方提供額外信息,這就增加了各締約方協調多邊貿易談判和區域、雙邊貿易談判之間關系的難度。但它是一種臨時性過渡機制,仍待成員的審議,如有必要還會繼續修改,最終由一個作為多哈回合全面成果一部分而被采用的永久性機制來代替它。
五、結語:朋友和對手
自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并存以來,WTO就一直試圖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區域貿易協定究竟是促進還是阻礙WTO多邊貿易體制?隨著“新區域主義”的蓬勃發展,其所涵蓋的范圍和所確定的貿易管理體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遠遠超越現行多邊貿易體制規則。許多協定已不滿足于實現貨物貿易自由化,而是越來越多地將服務貿易自由化列為重要內容,同時也更加強調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此外,諸如投資保護、競爭政策、環境保護、勞工標準、知識產權保護等在多邊貿易談判中有爭議的議題也被納入其中。為了減少和更加有效地解決貿易摩擦,其一般都對諸如反傾銷、特殊保障等做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對原產地規則和貿易解決爭端機制也采取與現行多邊貿易體制不同的做法,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協定的有效實施。與此同時,這個問題也似乎越來越引人關注:“新區域主義”究竟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朋友還是對手?
筆者認為,在許多情況下,區域貿易協定確實是WTO多邊貿易體制的有力支持和重要補充。它使各國談判的規則、承擔的義務比現有WTO的多邊體制更為深入。有些規則甚至為WTO相關協議的啟動、磋商和締結奠定了基礎。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環境標準、投資以及競爭政策等問題都是最初由區域貿易提出,隨后納入WTO協定或討論議題中。但也必須承認,區域貿易協定的確存在違反WTO原則和宗旨、使多邊貿易體制更為復雜等方面的負面影響。
因此,強行將其定位成“朋友”或者“對手”既不現實,也無意義。區域貿易協定在區域范圍內把貿易自由化向深度和廣度推進,區域內、外可能由此產生的問題和矛盾則交由多邊貿易體制處理;多邊貿易體制為區域貿易協定設定總體目標、提供框架性指導和約束,并且根據客觀形勢的發展需要,通過管理途徑努力協調甚至預防二者間的沖突。這些事實表明,無論是“新區域主義”還是多邊貿易體制,在現階段不必試圖以壓倒性優勢擊敗對方,通過管理而得以協調的沖突,是推動雙方繼續前進的強大力量。“新區域主義”與多邊貿易體制既是朋友又是對手的現實狀態,有利于二者在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中實現共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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