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1 13:02 來源:
一、瑞典投資環境概述
瑞典國土面積45萬平方公里,人口9 04.5萬,位于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可順利通達北歐、波羅地海區域和歐盟等三個大市場。據聯合國貿發會(UNCTAD)統計,瑞典是波羅地海區域諸國中累計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
瑞典歷來奉行自由貿易和國際資本準入原則,在此原則指導下,瑞典對外資企業采取開放的態度,他們認為外國直接投資可以帶來新增資本、就業機會,以及新技術、市場營銷技巧和管理經驗等有利優勢。此外,外資還有助于平衡貿易差額。作為歐盟、WTO和OECD等多邊組織的成員國,瑞典實行完全市場經濟和非歧視性原則,對不同產權和國籍的資本一視同仁,不會為保護本國產業而限制外國企業,同時,也不會針對外資實行特殊鼓勵優惠政策。
在瑞典,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服務導向型的,致力于在所轄領域提供協助和指導,積極開展勞工培訓和再教育以及移民培訓,為落后地區提供金融支持,資助有關新產品和新生產工藝的基礎性專門研究。瑞典政府的目標并非為個體的企業或產業部門服務,而是著眼于創造全社會的生產能力和良好商業環境,至于個體企業或產業能否生存發展,取決于它們自己的創新力和競爭力。
瑞典當地企業對外國投資者持積極肯定的態度,本土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都比較專業高效,無針對外資企業的外匯管制,勞工組織對待外資也是開放中立的。總而言之,外資在瑞典享有與內資同等地位,不會受到差別歧視待遇,也不會享有特殊的超國民待遇。
二、瑞典對待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措施
(一)產業政策
瑞典建立了完善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沒有特殊的產業優惠政策。但瑞典政府致力于宣傳推廣其尖端科技和優秀產業,指導內、外資進入信息通訊技術、電子、汽車、生命與生物科技、食品與林木加工等五大行業。
總體上說,瑞典的所有產業都是對私人資本開放的,包括鐵路、郵政、電信、廣播、電視等這些曾為國家壟斷經營的行業。在具體操作上,瑞典僅對一些有關國家戰略利益的領域的投資項目加以限制(并非禁止),例如,軍工、航空運輸、海上作業、采礦、戰略物資、銀行及保險等。限制手段主要是以發放許可證和牌照的方式篩選具備實力和資質的企業,只有獲得許可才有資格進入這些行業。
(二)地區政策
由于瑞典是歐盟成員國,因此任何可能影響歐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舉措(動用國家資源幫助特定產業或地區的行為)都是禁止的。不過,根據歐共體條約第八十七章的第一和第三條款,允許向那些生活水平低、失業率較嚴重的落后地區采取援助性政策,以幫助這些“欠受惠地區”(LFRs)的經濟發展。同樣地,也允許幫助某些特定經濟地區和經濟活動的發展,前提是這種幫助不能給歐洲共同市場的貿易條件和共同利益帶來負面影響。
在操作上,瑞典政府通過劃定特定的區域來對投資進行引導和鼓勵,北部Lapland、Norrland、Varmland等山區和北極邊遠地區為一類地區,Dalarna等中部山地為二類地區,北部沿海和南部某些地區為臨時補貼地區。對在不同地區投資的外資企業,采取了通過地方政府出面給予補貼、貸款等方式,實施其鼓勵政策。
(三)投資鼓勵措施
瑞典不對外資所有權進行限制,允許100%的外資控股權。但依照歐盟規則,如果是并購投資,按瑞典法律需要報瑞典競爭署批準。
就鼓勵性措施而言,瑞典對在一類和二類地區進行建筑和機械設備投資的企業給予補貼和貸款。在一類地區,對中小企業的補貼可高達投資總額的40%,對其他企業的補貼達35%,貸款可達投資總額的30%;在二類地區,對企業的投資補貼為投資額的20%,貸款為投資額的30%.
(四)開發鼓勵措施
在補貼區域內進行產品開發、商標、專利、市場營銷培訓等投資的企業可獲得補貼。在一類地區,中小企業可得補貼可達40%,其他企業為35%;在二類地區,補貼最高限額是批準投資額的20%.額外貸款可達總扶持金額的50%.
(五)就業鼓勵措施
在優惠地區提供新的長期就業機會的企業均可獲得就業補貼,在5年期內遞減發放。一類地區的新創就業機會可獲補貼20萬克朗;二類地區的新創就業機會可獲補貼12萬克朗。
(六)減免社會福利稅的鼓勵措施
除某些產業和地區外,在一類和二類地區都可減免社會福利稅(工資稅),合10%.初級產業(采礦、鋼鐵、造紙和紙漿行業)不能獲得減免優惠。
(七)運輸鼓勵措施
在Norrland、Varmland和Dalarna大部分地區(均為一類和二類地區)的企業,可獲得原材料和貨物運輸的補貼。根據企業所在地區和運輸距離遠近,補貼幅度為運輸凈費用的10-50%.
(八)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
凡雇員人數不超過50人、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克朗、資產不超過1500萬克朗的中小企業,均可獲得對建筑和機械設備投資額的15%的補貼。
三、瑞典鼓勵發展三高產業的政策措施
瑞典之所以成為工業強國和人均GDP最高的國家之一,與其發達的產業結構是密不可分的,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的三高產業在瑞典占據主導地位,如ICT信息通訊產業、生物醫藥業、無線電子業、機械制造業等。瑞典政府不會耗費資源去保護失去比較優勢和發展前景的產業,而是集中力量投入到高等教育和對高精尖產品和技術的研發中,促進科技創新,時刻保持優勢行業的領先地位。為此,瑞典政府大力投資R&D(達GDP的4.3%),據2005世界競爭力年鑒示,瑞典的人均R&D支出排名世界第二。多年來,瑞典還一直被評為世界最具創新能力的國家。
在瑞典,一些政府注資的機構專門從事新技術、新產品和新生產工藝的發展支持工作。如國家產業與技術開發署(NUTEK)是瑞典工商業的主要政府機構,主要為中小企業和落后地區的發展服務;ALMI公司為小企業提供在普通市場無法獲得的金融支持,不過利息要高于銀行貸款平均利率。
在某些具體情況下,政府也會與私人投資者合資進行研發,或為某一高新技術開發項目提供風險資本和擔保。例如在一項為期十年的國家級“智能汽車系統”(IVS)發展計劃中,瑞典政府與行業內的領導企業以及三所頂尖大學合作,提供R&D支持和獨特的測試模擬環境,促進該計劃的實施。
綜合以上有關對待外資和產業發展的做法可見,除了鼓勵研發投資和對人口稀少的落后地區投資外,瑞典政府不會介入產業發展或干擾公平競爭,而是讓企業和產業自己尋求解決之道和發展之路。目前看來,瑞典政府不會改變其對投資鼓勵范圍和目標的態度,瑞典仍將是投資自由、競爭公平和科技創新的國家。
四、瑞典稅收政策
(一)公司稅:在人們印象中,普遍認為瑞典是高稅收國家。然而,實際上瑞典的公司稅率并不高,比歐洲的大部分國家都低,同其他OECD國家相比,瑞典的公司所得稅率較有競爭力,為28%,以應稅凈額計征。雖然瑞典沒有類似“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允許企業結轉部分利潤作稅前儲備,四分之一的應稅收入可以結轉到儲備金,公司有權處置某一年的結轉金,例如用于彌補經營損失等。這使得企業的實際稅率降到了25%,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低至23%.當條件滿足時,瑞典稅法允許公司集團內部進行收入結轉,每個子公司獨立納稅,集團總部不需納稅。瑞典于2003年實施新規定,大大有利于控股公司的運營。為了避免雙重征稅,瑞典和許多國家達成稅收協議。瑞典和中國于1986年簽訂了有關協定。
(二)個人所得稅:瑞典以高工資、高福利、高稅收(僅指個人稅)聞名于世,其從搖籃到墳墓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以高稅收為基礎的。對于個人非勞動收入的稅率是30%,主要包括投資收入(紅利收入和/或凈利息)以及資本盈余。個人勞動收入(包括工資、農業和商業收益)實行累進制稅率。
為吸引外來人才,瑞典對在瑞工作的外國專家、高管和科研人員給予前三年25%的稅收減免優惠(僅適用于在瑞典公司工作的、工期少于5年的外國人)。其他雇員在瑞典也可以享有專門稅收優惠,例如,瑞典外企雇員在最初6個月可以免交所得稅,瑞典本土企業雇員在最初6個月可以交25%的所得稅。
(三)增值稅VAT:瑞典標準增值稅率是25%,部分產品的增值稅較低,如食品、書刊等,為12%,客運增值稅率為6%.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務是免增值稅的,如醫療、教育、金融服務、文體活動等。
(四)社會保險費:瑞典的優厚社會福利源于其相對高昂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后者主要由雇主繳納,通常為雇員工資的32.82%左右,主要由退休金保險(10.21%)、健康險(11.08%)等構成。相對的,雇員必須繳納工資額的7%作為養老金保險。
(五)其他稅:瑞典本土企業不用繳納年凈資產稅和財產稅,外國企業的分公司則需要繳納財產稅,在不同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下稅率不一,繳納財產稅的外資分公司可以免除資產稅。
五、在瑞典投資經營需要考慮的實際因素
在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除了要分析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情況和制度體系規則外,還要對各種實際問題加以考慮,具體地說,在瑞典投資要考慮以下因素:
◇市場狀況
——本產品或服務的現有市場和潛在市場
——競爭
——市場調查
——專利、商標和設計
——貿易許可(如需要的話)
——融資
◇企業類型
——公司
——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
——合資
——獨資
——執行官和合伙人的責任
◇設立實體
——法律手續,包括購買現有公司的手續
——名稱注冊,增值稅和雇主稅登記
——公司法的要求
——聘請專業顧問,比如律師、會計師、金融師等
——電話、傳真、文具等辦公用品
——開設銀行賬戶,匯兌賬戶,包括簽字授權程序等
◇融資渠道
——銀行貸款
——母公司撥款
——發行股票
——政府資助
——資產出租
——其他融資方式
——獲取專業建議
◇準備商業計劃
——闡述商業計劃,說明其為何是獨特的
——產業、產品、市場、運營和管理的具體情況
——包括現金流在內的財務計劃,可借助專業顧問
◇辦公和營業場所
——種類和位置
——購買還是租賃
——租期和其它租賃事宜
——擴展的可能性
——交通便利性
——保險
——必要的改造支出和其它投資
——健康和安全規定
——當地規劃限制
——稅收事宜
◇雇員
——當地雇傭或海外聘請
——雇傭方式
——工作許可
——雇員擴招
——獎金、利潤分成、補貼等
——培訓課程
——勞工組織
——稅務事宜
◇銷售
——銷售能力
——廣告: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
——市場紛爭
——贊助
——展覽、展銷
——與顧客、供應商的貿易方式
——定價策略
——有關稅收
◇稅收
——公司稅(對公司而言)
——收入稅(對獨資企業、合伙制合伙人)
——納稅期
——資金補貼
◇書面報告
——適當的會計體系
——定期的管理匯報
——審計師的幫助
◇與投資瑞典相關的政府機構及其網站:
——瑞典投資促進署
——瑞典國家稅務署
——瑞典專利注冊局
——瑞典公司注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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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