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不同的評估目的對應不同的價格標準。換句話說,不同的評估類型對評估的要求是各不相同的。那么,建筑工程保險評估的特點是什么?保險評估對評估人員的執業技能有怎樣的要求?在評估時應當注意哪些方面?如何才能搞好建筑工程保險評估工作?筆者嘗試就上述問題發表一些粗淺看法。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涉及到評估工作的主要有以下三個環節:
一、承保風險評估。即對保險標的客觀存在風險在投保前進行查勘、鑒定、分析、預測和判斷,以對承保標的性質、條件、可行性及風險危害程度、責任范圍等,提出科學的推斷。這部分工作一般由保險公司專業人員負責完成。
二、受理保險前對欲投保的保險標的現時價值評估。即通過對保險標的現時價值的了解與分析,得出合理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其評估方法多采用成本法和市場法。評估范圍僅限于純建筑物部分(土地不會損壞或滅失,因此不會成為保險標的)。評估程序則與一般房地產評估大致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三、出險后,對保險受損標的評估。主要包括對保險受損標的進行查勘、檢驗、鑒定、估損殘值及理賠計算,也包括對受損原因的檢測和鑒定。 這是最常見的評估內容,又稱理賠公證。理賠公證涉及的保險專業知識較多,過程較復雜,故而是我們研究的重點。
那么作為評估人員,如何才能保持公正、公平、公開的立場,為當事人提供客觀、合理、科學的價值結論呢?
首先,必須熟練掌握基本的評估技術及建筑工程知識。只有在充分掌握成本法、市場法等專業評估方法后,才可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而熟悉建筑工程基本知識可以有助于評估師在保險公司承保前對欲保險標的結構類型、建造質理、維修保養情況進行深入的了解。并據以估算出價格現值;出險后,在實在勘查時準確判斷保險標的受損程度,并能對修復費用作出科學合理的估算,便于保險公司選擇賠償的方式。
其次,應該對保險法和有關保險條款進行深入了解。保險法和有關保險條款是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處理和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等在有關的保險條款中都已詳細一一列明。估價師應該知道出險后哪些該賠,哪些不該賠,怎么個賠法。這對于確定評估范圍十分重要。
第三,應該掌握一定的財務知識。在保險標的已經損毀滅失,看不到實物時,可以通過查閱財務報表和有關帳冊,來了解固定資產的原始帳面價值和計值方法,作為評估參考。
最后,對保險實務也應該熟悉。如出險后,對保險受損標的評估的流程、災害知識、防災防損措施、風險評估方法、抽樣檢查法、實物取證法、質量檢驗標準、不同險種需要收集的單證項目等都應該有所了解,這對于圓滿完成保險評估業務大有裨益。
建筑工程保險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的保險業務,具有保險事故多、理賠難度大等特點。它主要分為兩類: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建筑期物質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要指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于不是我們討論的內容,故而暫不論述。我們主要研究的是建筑期物質損失保險。建筑期物質損失保險是指在保險期內,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單規定予以賠償的行為。
其中,自然災害系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系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出險后的損失價值評估或損失程度評估,主要應把握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后的狀態。評估人員在接到一宗保險評估業務后,首先應及時趕到現場,并向有關當事人調閱保險合同。因為保險合同是理賠的法律依據。保險合同不但明確地規定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具體規定了保險標的、保險期限、保險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損失計算辦法、保險賠款或儲金的支付辦法等。估價師只有按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來正確確定評估范圍,出具的評估報告才有實用價值。此外,在評估報告書的附件“理賠建議書”中,分析保險責任、確定賠付金額時,也必須說明所依據的保險條款。
在熟悉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后,估價人員接下來就要進行現場查勘,掌握第一手材料。拍照、作好查勘記錄,查事實,找證據,特別是注意正確記錄出險時間。在充分了解估價對象的性質、用途、等級以及耐久性后,分析得出出險原因,推斷出險責任。
評估人員需要知道的是:在建筑期物質損失保險中,有些情況是屬于除外責任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這些情況包括: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自然磨損、內在和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所支付的費用;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等等。
此外,在確定出險責任時,估價人員還應當注意審查建筑承包單位的施工企業等級。因為國家已有明確規定,哪一等級建筑由哪一相應等級施工企業承接。在招標階段,施工承包商都會提供資格證書和優良業績證明,但一旦中標,就往往進行分包或轉包,施工中違反國家規范及施工操作規程,產生不必要損失及人身事故,給建筑物日后的使用帶來很大的隱患。對擅自分包轉包的,其損失責任將另行處理。
接下來,估價人員應當與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共同研究工程恢復方案,計算恢復工程量,并根據當地工程定額和取費標準估算其修復所需費用,作為損失價值。然后,出具評估報告書、理賠建議書。值得注意的是:當保險標的由于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的作用導致財產本身直接損失或消失時,除了產生直接損失外,同時還產生了由直接損失引起的未損毀財產價值的降低或收益的下降,即間接損失。比如一棟被火災損毀的建筑物,在它修復完好之前,原業主由于喪失了對它的使用而導致收益下降,這種凈收入下降的損失就是間接損失的一種。由于委托方委托時一般都未明確是評估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所以,評估機構在報告書中應當予以明確說明評估價值中是否包含了間接損失,以免造成誤解。
總之,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具有分散危險、組織經濟補償以及融通資金的職能。其重要性在現代化社會生活中得到越來越突出的體現。作為為保險提供中介服務的保險評估工作,也將發揮其越來越大的作用。房地產估價師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