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是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專業性中介服務行業,它對于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時資產評估又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既有行業本身所固有的風險,也有外部環境因素帶來的風險。只有充分認識資產評估行業面臨的風險,才能在制定法律制度、執行法律制度時考慮這些因素,從而達到有效防范風險、合理規避風險和減輕風險的目的。
一、資產評估行業本身固有的風險
1.資產評估行業存在理論的滯后與實踐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評估方法的有限性與評估對象的復雜性、評估目的的多樣性之間的矛盾,評估結果的咨詢性與評估報告使用者對評估結果的過渡依賴性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不可避免給評估行業帶來一定的風險。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產只有十多年的歷史,評估理論還不成熟,遠落后于評估實踐。評估方法比較簡單,面對復雜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顯得有些不夠用。同時,評估的目的在于為投資者交易提供一種價格咨詢意見,最后的交易價格還要看投資者的偏好、當時的市場環境等因素,但如果過度依賴評估結果,將評估結果直接作為交易價格,則可能造成損失,從而引發與評估師之間的矛盾。
2.評估師執行評估業務屬于專家執業,具有較強的主觀判斷的色彩,但公眾要求評估師要獨立、客觀、公正,主觀判斷和客觀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正確理解這種矛盾,可能給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帶來一定的風險。評估執業的主觀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評估對象本身具有主觀性。一直以來,人們普遍認為評估對象是客觀的,但近年來這種觀點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評估對象非常復雜,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財產,還包括權利;不僅要考慮資產的形態,還要考慮產權的歸屬,有時還要考慮產權是否存在缺陷。對這些問題的判斷都帶有較強的主觀性,有些問題是摸棱兩可的,評估師及企業在回答時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企業由于利己性思維的影響,自然會作出對企業有利的處理,而評估師由于偏頗性心理的影響,會不自覺作出傾向于企業的判斷。過多從有利于企業的角度對有關問題作出處理和進行評估,對相關利益關系人的利益自然會造成損害,從而容易引發糾紛。
二是評估師的專業判斷存在主觀性。資產評估是智力性中介服務行業,評估師執行業務除了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的規定外,很重要的是靠評估師的主觀判斷,不同的評估師對同一資產的評估可能是不一樣的。評估師的知識結構、工作經歷、社會關系等會影響判斷,其個人好惡、當時情緒等心理因素也會影響判斷。評估師在心存故意的情況下會影響判斷,即使在無意識的情況下也會影響判斷。心理學的研究表明,無意識的偏頗性判斷經常大大影響著我們對事物的認識、對信息的解讀。被揭露出來的評估失敗案件,的確有不少是由于評估師執業水平低下、道德缺失、甚至違規執業造成的,但這并不是問題的全部,有一些是由于評估師的無意識偏頗性造成的。
三是判斷評估師是否遵守了執業準則、是否有過錯存在主觀性。判斷評估師是否遵守了準則、是否存在過錯,只能由專業人士來判斷,然而,專業人士由于水平高低、工作經驗、理解能力、所獲得的信息差異及所處的立場不同,所得出的結論自然也不一樣,負責審查的專業人士與執業的評估師的理解會存在差異,不同專業人士之間的理解也存在差異,如果對這些差異不能正確理解,或者這些差異過大,對評估師就可能意味著風險。造成偏頗性心理的原因是由于評估機構與客戶存在聘用關系,評估師很容易與客戶形成“信任”關系,容易接受客戶的分析和解釋,容易站在客戶的角度思考問題,常常不自覺的“替客戶說話”。評估機構與客戶的關系越密切,這種偏頗心理就越強。由于評估師偏頗性心理造成的評估結果的偏差是難以避免的,因而由此產生的風險也是難以避免的。
3.評估的團隊作業模式容易出現風險。一個評估項目往往需要幾個人、十幾個人甚至幾十人才能完成,在這樣一個團隊中,不同執業人員的執業水平和道德水平是不一樣的,如果其中一個人或幾個人的執業水平不高,或者道德素質不高,出現執業失誤,或者因故意出現執業過錯,則會對評估報告“一票否決”,其他無辜的執業人員乃至整個評估機構都會受到影響。而在一個評估機構中,不同的評估師水平總有高低之分,總的來說,高水平的評估師是一種稀缺資源,即使是規模較大的、評估師較多的評估機構,相對于其龐大的業務量來說,高水平的評估師總是鳳毛麟角。在實際中,一個項目組中,人員組合是由不同水平的人員搭配而成的,一般而言,水平高的評估師擔任項目負責人和報告簽字人,一般執業人員水平略低,輔助人員水平更低一些。毫無疑問,項目負責人的水平高低與評估報告質量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但一般執業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對評估質量也有很大的影響。業務水平和道德水平高的人員的行為比較容易預期,業務水平尤其是道德水平不高的行為則不太容易預期。這是因為,執業水平高的執業人員判斷能力強,出差錯的可能性小,報告質量與他們的關系更為密切。執業水平低的人員判斷能力要差一些,在面臨外部誘惑時,他們的抵御能力也要差一些。但是,他們的過錯同樣會導致評估報告的過錯。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評估報告質量的高低取決于是否有一批高水平的執業人員(特別是項目負責人),評估報告的風險隱患有點象“木桶理論”,主要不取決于高水平的執業人員,而取決于業務水平和道德水平較低的執業人員的水平底線,他們的水平越低,出現風險隱患的可能性就越大。
4.評估的聘用模式難以保證評估師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評估在某種程度上充滿了博弈,評估機構和被評估企業之間存在博弈,被評估企業的各利益相關方之間也存在博弈。在評估機構和被評估企業之間,在某種程度上,被評估企業居于主動地位,一方面,是否聘用評估機構,被評估企業掌握主動權;另一方面,提供什么樣的財務會計資料,被評估企業掌握主動權。但在被評估企業內部,不同利益關系方在決定聘用哪一家評估機構,提供什么樣財務會計資料,存在著博弈。各利益關系方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有時,他們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不惜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偏向性的甚至錯誤的信息,從而使評估報告對自己有利,而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一般來說,在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可能會發生下列情況:本企業投資者忽視甚至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現有投資者忽視甚至損害潛在投資者的利益;大股東忽視甚至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經營者忽視甚至損害所有者的利益。評估師由于受被評估企業提供的偏向性資料的影響,評估報告的公正性也會受到影響。如果被評估企業提供的信息偏向性過大甚至是虛假的,評估報告不實甚至虛假的可能性就會增大。
5.現行的委托收費制度容易使評估機構與客戶產生利益關聯,即使雙方不通同作弊,這種利益關聯也會影響評估師的判斷,從而帶來風險。按照現行體制,評估機構的聘用和解聘大多由委托單位決定,評估費用也大多由委托單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評估機構,還是評估師個人,都有取悅客戶的強烈動機,在發表評估意見時,“照顧”被評估單位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首先,客戶在聘用評估機構時,會就有關問題與評估機構溝通意見,如果評估機構與客戶意見相差太大,客戶不可能聘用,這對評估機構在經濟上是個損失。在利益面前,不少評估機構往往會選擇屈從客戶的要求,特別是在評估機構自認為有辦法化解風險的時候。對于已經成為客戶評估單位的評估機構來說,要拒絕客戶的不合理要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評估機構與客戶的關系中,客戶始終處于主動地位,雙方出現不可調和的爭論,客戶很可能會解聘評估機構,對中小事務所來說,很難承受被解聘的打擊,所以很可能選擇讓步。規模較大的評估機構,丟掉一兩個客戶無傷大局,但對于評估師個人來說就是大事了,因為他們的工作、收入甚至職業前程都有賴于和具體客戶的良好關系。其次,客戶在需要評估機構在發表評估意見予以支持時,有時會采取提高評估費用的方式,這種誘惑不是所有的評估機構都能夠抗拒的。另外,隨著評估機構業務收入的多元化,評估機構越來越把評估業務當作與客戶建立全方位合作關系的一座橋梁,通過評估業務建立良好關系進一步承攬客戶的咨詢、培訓等風險小、利潤高的業務。評估應是受投資者委托披露企業的財務和資產狀況的,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監督的性質,但在很多情況下,決定評估單位的卻是企業,付費的也是企業,企業擁有自己決定由誰來監督自己以及決定監督費用的權力,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從理論上講,評估和咨詢等非評估業務對評估機構與企業來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業務關系,評估應當是股東與評估機構的業務關系,而咨詢往往是企業與評估機構的業務關系。因此,有了利益關聯的存在,評估機構的獨立性會大打折扣。在評估發展歷史中,由于利益關聯產生評估偏頗,甚至評估失敗的案例并不少見。
6.評估機構與大客戶之間的實力差距過大,使評估機構在博弈中處于劣勢。評估機構提供的是個性化的服務,產品無法批量生產,發展規模會受到局限,與大型工業企業和其他服務型企業無法抗衡。中國最大的評估機構與最大的企業實力相差幾千多倍。評估機構與客戶之間實力差距過大,給評估機構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壓力,在博弈中很難平衡。主要表現在:一是大企業實力雄厚,擁有高水平的財務管理人員,如果要造假,也會是高水平的造假,一般的評估人員很難發現;二是大企業的評估項目往往比較大,收費比較高,對評估機構的誘惑性較大,評估機構對大企業依賴性較大,抵抗力較弱,對企業的不合理要求比較容易遷就;三是大企業背景硬,實力強,對付評估機構的手段也比較多。
7.評估準則效力的不確定性會帶來一些風險隱患。由于評估準則與具體評估業務的差異,會影響評估師對準則的理解,從而影響評估結果。準則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第一,評估準則落后于評估實踐,完善的準則體系還沒有形成,不少評估活動使評估師無所依從;第二,盡管有的準則規定比較詳細,但具體的評估實踐活動遠比準則復雜,有些具體問題找不到可以遵循的依據;第三,準則對有些事項規定過于詳細,但具體情況千變萬化,過細的準則很難跟上這種變化,“嚴格按照準則規定執業”常常成為評估師掩飾錯誤的借口;第四,準則的很多規定比較原則,給評估師理解帶來很大的彈性空間,評估人員往往在理解上“各取所需”;第五,由于準則多是由行業協會制定的,因此,準則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限制,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評估師違反準則規定,協會要處罰,但遵守準則的規定,政府有關機關或司法機關又不作為免責的事由。這個問題不解決,評估師在有些情況下是否遵守準則的規定擁有很大的選擇權。評估準則是詳細一點,還是原則一點,是由協會制定,還是由政府制定,一直存在著爭議,可以肯定的是,無論哪一種方案,都難以解決所有的問題。
8.評估成本的限制,使很多評估機構本來可以查出來的問題查不出來。評估和其他商品生產一樣,是需要成本的,評估成本包括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評估報告質量高低與評估成本直接相關,一般而言,評估成本高,評估報告質量也高。因為,如果評估費用高,評估機構可以聘請高水平的專家,可以委派更多的執業人員,實施更完善的評估步驟。評估時間長,評估人員可以進行更加深入細致的工作,發現更多的問題。但在現實中,由于企業與評估機構之間的討價還價,以及評估機構之間的激烈競爭,評估機構收費標準難以提高,同時企業往往對評估時間有嚴格要求,希望越短越好。費用的限制和時間的限制,使評估機構對很多本可以發現的問題,也難以發現,容易留下風險隱患。
9.評估手段的限制,使很多評估機構本來可以發現的問題難以查清。評估師從事評估業務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辦案不同,手段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受到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范圍的限制,評估一般在業務約定書約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二是受到客戶提供財務會計資料及有關部門提供權屬證明文件的限制,評估師從事評估業務只能以客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和相關部門提供的權屬證明文件為基礎。但在很多時候,只按此范圍,以此為基礎是難以保證評估報告真實、客觀的。常常有這樣的情況,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覺得有必要突破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范圍,甚至有必要對關聯單位進行延伸審查,但由于評估師手段的限制,很難進行延伸審查。在這種情況下,評估師能夠做的只能是在評估報告中作適當說明,但由于評估師本身的疑問得不到消除,報告中的說明也難以澄清所有的問題,報告的真實、客觀性難以保證。而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有強制手段,能夠迫使被評估單位和關聯單位接受檢查。因此,很多問題,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夠查出來,評估報告中卻沒有體現,這并不是因為評估師水平低,或者評估師沒有盡責,而是受到手段的限制。
二、資產評估行業的外部風險
資產評估行業的外部風險,是指由于評估行業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風險。這種風險依靠評估行業本身是難以解決的。目前,評估行業的外部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轉型時期,市場發育不成熟,市場體系不健全,給評估帶來一些風險。資產評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在經濟轉型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形成,市場發育尚未成熟,評估師在執業時市場尋價比較困難,參數的選取也不容易,這給準確評估資產價值帶來很大困難。同時,由于制度缺陷的原因也給評估師執業帶來一定的風險。其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
(1)制度缺位。一些應該予以制度規范的缺乏制度規范,這種情況下,評估師對自己的行為沒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對評估師行為的判斷沒有明確的依據,為其自由裁決提供了過大的空間。
(2)制度落后。一些制度規定已明顯落后于實踐的發展,但又沒有廢止,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評估師如果不按這些制度執業,有違規之嫌,按這些制度執業,又顯得不合時宜。
(3)制度多變。制度多變,一方面加大了評估師的執業成本,因每出臺一個新的制度,評估師要花費時間學習,而且,評估師獲得政策信息的渠道也不暢通,一些新的政策信息難以及時知情。另一方面,政策制度的不穩定還給認定評估師的執業責任帶來困難。
(4)制度不配套。一個行業的發展,離不開相互配套、相互協調、完善的制度體系。在經濟轉型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和行業發展都比較快,但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與行業的發展不平衡,因此,在制定行業規章制度的時候難以做到全面、配套、協調。具體表現:一是制度單兵突進,沒有配套的制度跟上,效用受到影響;二是制度之間不銜接、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對于同一件事情,不同政府部門的規定不一致,就是同一個政府部門前后頒布的文件也不一致,往往后面的文件否定或修正前面的文件,或者否定或修正前面文件的某些條款,但前面的文件或者其中某些條款并未行文廢止,令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無所適從。
2.企業行為不規范,評估師面臨的陷阱太多。評估師的客戶范圍很廣,但主要是企業。在市場不成熟、法制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企業行為不規范的情況比較普遍,特別是財務造假現象比較普遍,而且造假的手段方式多樣,評估師面臨的陷阱太多,加大了執業難度,難免掛一漏萬。同時,面對眾多的造假現象,評估師也容易產生惰性和麻痹心理,容易敷衍塞責。
3.政府行為不規范,干預評估師執業,使其難以擺脫風險。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還不規范,干預評估機構執業的現象時有發生。政府的干預方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直接干預評估機構執業。如有的地方政府為“改善投資環境”,對企業工商登記實行“一條龍服務”,使評估師對作為注冊資本的實物資產的評估無法實施必要的步驟,評估報告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從而留下風險隱患。二是干預事務所的收費。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專門發文規定評估機構的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50%,甚至30%,評估機構的生存需要費用,出具評估報告需要成本,收費過低會直接影響評估報告的質量。但由此留下的風險也只能由評估機構承擔。
4.法律環境不完善。評估行業是為市場經濟服務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法律環境不完善不僅會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影響評估師執業,給其帶來風險隱患。法律環境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比較簡單,很多應該規定的沒有規定,評估師難以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二是有的法律條文過于抽象、原則,難以操作。三是有些法律條文不符合行業特點。四是行業法律與其他法律不銜接。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都有有關評估師的規定,但有些規定與財政部等部門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不相銜接,使評估師無所適從。五是經濟民事行為責任刑事化。評估師的執業方式是接受客戶委托,收取費用,出具評估報告,這是一種經濟民事行為。評估師違反合同規定或因執業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賠償損失。但按現行法律規定,評估師只要因故意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因過失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經濟民事行為責任刑事化,加大了評估師的風險。
5.缺乏評估師執業責任鑒定機制。要追究評估師的法律責任,首先要鑒定評估師有無執業過錯,但應由誰來鑒定,應如何鑒定,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種做法五花八門,給評估師帶來了很多不確定的風險。
6.評估機構之間惡性競爭嚴重。競爭并不是一件壞事,如果是執業質量的競爭,應值得提倡。問題是現在的評估機構之間的競爭主要不是執業質量的競爭,而是價格的競爭。競相壓價、惡性競爭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給評估機構帶來很大風險隱患。評估機構之間壓價惡性競爭的原因比較復雜,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評估機構不講職業道德,風險意識不強;另一方面是由于評估機構的業務比較少,面臨很大的生存壓力。
7.社會公眾、政府部門對行業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不同的部門、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分工,擔負不同的職責。資產評估屬于專業性社會中介行業,具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