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30 15:58 來源:山西財經大學學報
[摘要]制約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主要因素,是風險資本的來源和獲利退出渠道不通暢。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是,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提供投資法律保障,擴大風險資本來源,建立風險企業的“二板市場”。
[關鍵詞]風險投資; 風險資本; 退出
風險投資起源于20世紀40年代的美國,在其發展過程中直接造就了一大批高科技跨國公司,推動了戰后世界經濟的高速增長,促進了人類社會由工業經濟時代向知識經濟時代的過渡。我國的風險投資業起步較晚,自1985年國內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成立至今,國內風險投資機構已達50余家,風險資本總額達數百億元人民幣,啟動了一批風險投資項目,發展了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如搜狐、金碟、聯想、方正等。雖然我國的風險投資業發展很快,但還不能稱其為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產業,風險資本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遠未得到充分發揮。
一、制約風險投資業發展的瓶頸
風險投資是通過一定的機構和一定的方式向各類機構和個人籌集風險資本,然后將所籌資本投入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參與所投資企業或項目管理,期望通過實現項目的高增長率并最終通過出售股權,獲得高額中長期收益的一種投資體制?梢,進行風險投資的最基本條件是具備一定規模的風險投資基金,然后是具有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和創業企業家以及風險投資實現利益的退出。從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狀況來看,制約風險投資業發展的瓶頸主要是風險資本的來源和獲利退出渠道不通暢。
。ㄒ唬╋L險資本的來源渠道不暢
從某種意義上說,風險投資運營機制的重要一環是籌資,而不是投資。我國科技與資本的結合仍沿襲計劃經濟時代由政府深度參與的運作模式,政府撥款占據主導地位,通過科研機構撥款、國有資產存量變現后的再投入等方式,直接進入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的研制開發,甚至送達產業化的大路上。國家資本直接進入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領域,必然導致有限的政府財力無法滿足高新技術成果化對資本投入的巨大需求,風險資本的規模受到抑制。同時,還造成非市場化投資運行機制內部的責任與利益不清,導致資本運行效率低下,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發展風險投資業,其初衷是充分動員社會資金的廣泛參與,而并非政府愿意充當主要投資者角色。風險投資者是否愿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取決于其對風險投資的預期收益與投資風險的權衡。只有當預期收益大于風險時,風險投資者才會介入。而風險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風險投資環境,如政府對風險投資企業或風險投資者的稅收政策,以及有關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與完善的金融市場等。我國目前的風險投資環境還不足以調動風險投資者的積極性。
。ǘ╋L險投資的退出渠道不暢
風險投資項目的發展過程一般需要經歷4個階段,即種子期、創立期、擴充期和產品成熟期。種子期是科技項目的發明者或創業者為驗證創意的可行性,投人大量資金用于研究之需。創立期是科技發明或專利用于產品開發直至生產開始,投入較大資金購置生產設備、產品開發及推銷。擴充期是企業逐步取得經營業績,投入更多資金用于進一步提高產品開發能力,并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產品成熟期的企業產品占有較大的市場份額,知名度較高,企業可以依靠自身積累擴大規模。對于風險投資來說,種子期是為獲取收益的進入,產品成熟期則是為實現收益的退出,從而實現風險資本“投入一一回收——再投入”的循環運行。
風險投資的本質是追求超常規投資收益和盡可能減少投資風險,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投資者進退自如的機制。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3種:一是公開上市,使風險企業得以確認和獨立,并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籌資的能力。二是收購,實現風險企業間的收購和兼并,或被另一家風險資本接手進行二期投資。三是清算破產,使風險投資及時抽身,避免更大的損失。在以上3種退出方式中,收購和清算破產是風險投資者在投資不成功時痛苦而明智的選擇,公開上市則是風險投資者最愿意接受的退出方式。從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情況來看,對企業股票上市采取“一視同仁”的政策,沒有考慮到風險企業的特殊性。由于成長中高新技術風險企業不具備上市公司的條件,無法像上市公司那樣在正式的證券市場進行股票或期權的交易,這就使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沒有可以使風險資本及時退出的資本市場。風險投資沒有合適的退出渠道,就不可能實現自己的最佳價值。
二、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途徑分析
。ㄒ唬┲贫ǘ愂諆灮菡
為推動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世界各國政府都制定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美國將風險投資資本收益稅稅率由49.5%降到10%,新加坡政府則規定風險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雖處于初期階段,但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完全必要的。可以按照風險企業或項目的發展過程降低稅率或在一定時期內完全免稅,以刺激風險投資者的投資意愿,推動高科技產業的發展。
。ǘ轱L險投資提供法律保障
風險投資是集融資、投資、資本運營和企業管理為一體的金融過程,其風險資金的來源、運作規范,以及風險企業的法律地位、風險投資公司的法律定位等,都需要法律、法規予以明確。我國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至今仍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護,尚未確定一部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風險投資法》。為促進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應以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為基礎,盡快制定《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同時應對制約風險資本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使風險投資在發展初期能運作規范,為其大規模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ㄈ⿺U大風險資本來源
西方國家的風險資本主要來源于養老金、保險基金、金融機構、企業集團、政府基金以及家庭和個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風險資本的來源應是多渠道的。首先,應放寬養老金的投資限制,加強養老金運營的管理,提高養老金的收益水平。隨著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養老金滾存結余不斷增加,應當充分運用好這一龐大的資金,使其成為風險資本的主要來源。其次,應引導家庭和個人投資者進行風險投資。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居民收入水平穩步提高。截止1999年底,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達6萬億人民幣,資本的潛力十分巨大。應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引導私人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使其成為私人權益資本的一部分。再次,應打破企業惜投的狀態,鼓勵實力較強的大企業集團參與風險投資,以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增強盈利能力,推動科技進步。同時,要吸引外資參與風險投資,扶持民族高科技產業的成長。
。ㄋ模轱L險企業建立“二板市場”
開辟“二板市場”,是風險投資賴以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它能進行產權交易,使風險資本形成正常的滾動增值,循環發展!岸迨袌觥辈粌H為高新技術風險企業直接融資提供了可能,也為風險投資的退出增值提供了“跳板”和“柜臺”。美國的OTC、英國的USM等就是在嚴格控制和管理正式上市公司的股票,以保證股票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下,為無資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風險企業進行股票交易而建立的。“二板市場”發行股票的標準低于一般證券市場,只要風險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一定的標準,就可以在“二板市場”上發行股票。如香港的“二板市場”對中小企業和風險企業的上市要求主要是盈利能力,只要連續3年的盈利率在20%以上即可上市。我國“二板市場”的建立,早已是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者所期盼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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