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03 00:00 來源:中國外匯管理
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對地區總部資金運作的支撐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在資本金使用及借用外債方面沒有政策障礙。目前,我國對資本項目仍采取適度管制,但在借用外債方面對境內外資企業實行“超國民待遇”。境內外資企業無須批準可直接向境外借款,借入的資金經外匯局核準后可結匯使用,經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后外債可如期歸還。外資企業可在辦理外匯登記后匯入資本金,經核準后資本金可結匯使用,如經營產生利潤可匯出境外。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可通過委托貸款方式調配境內投資企業之間的資金。這樣,跨國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付出的只是手續費,資金利息由借入資金的企業支付給委托方。
通過地區總部與銀行談判獲得總授信來降低財務成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一般不允許子公司直接向銀行貸款,而是先由地區總部就其所控制企業的總貸款規模和銀行談判以獲得一個總授信額度。通常,銀行對于大額貸款的利率較為優惠,這就降低了地區總部及其管轄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的財務成本。而后,為了適應外匯管理的要求,再由每家子公司根據自身需要在這個總額度內與銀行分別簽訂貸款合同。
通過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調配集團內資金。2000年6月,我國頒布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的條件。符合該辦法規定的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成立財務公司實現集團內企業資金的運作。
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對地區總部資金運作的限制
地區總部作為非金融機構不能直接進行子公司之間的資金調配業務。根據規定,只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金融業務,未經批準擅自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結算等行為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取締。因此,在無貿易及非貿易背景下,未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獨立企業法人之間因資金融通而劃撥資金的行為均屬違法,即使這些企業隸屬于同一企業集團。 這一管理規定給跨國公司在境內統一配置財務資源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如集團內一企業有多余資金,存放銀行只能獲得較低的存款利息,與此同時,集團內的另一企業卻應缺少資金支付進口款,不得不以較高利息向銀行舉債。對于整個跨國公司整體來說,這就意味著資源的浪費和財務收益的減少。
地區總部不能直接向境外貸款,對境外投資也存在一定困難。根據現行法規,非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貸款,而在我國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向境外貸款在實際操作中更為困難。這樣,即使跨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的企業有盈余資金也不能給境外集團內有資金缺口的企業使用,這就對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統一配置資金構成了限制。再者,根據外經貿及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即使跨國公司的注冊資本很大,跨國公司也無法直接用注冊資本等用于境外投資,只能用投資利潤對境外投資,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通過資本紐帶實施對境外子(分)公司的控制。
吸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外匯政策建議
跨國公司可將外匯資金集中于一家銀行,以實現外匯資金的充分利用。跨國公司可與某家商業銀行簽訂協議,將境內的所有子(分)公司資金集中在一家銀行,當其中某些子(分)公司資金出現短缺時,銀行可按較低的貸款利率(理論上可以等于存款利率)將資金貸給他們,銀行可不賺取利差收入,但要求這些子(分)公司的結算業務由該銀行承做。當然,如果跨國公司境內投資規模不大,結算業務量較少,銀行則應賺取一定利差。
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的管理辦法,為跨國公司實施境內子(分)公司之間的外匯資金余缺調劑創造有利的金融條件。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管:第一,參照國內外匯自營貸款管理方法改革試點做法,授權中資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委托貸款的集中登記,自行開立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這樣就能及時掌握外匯委托貸款的規模和變化情況,便于作出應對措施;第二,規定委托貸款資金不能結匯;第三,委托貸款的資金只能是企業的自有資金。
設立財務公司。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統一調度境內關聯公司的資金。而且通過財務公司向境外貸款也是較現實的選擇。
另外,為便于跨境運作的地區總部對境外關聯企業的資金管理,可允許地區總部開立離岸賬戶,吸引跨國公司將資金營運中心遷到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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