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08 00:00 來源:《濟南金融》2001年第10期
[摘要] 隨著網絡銀行的發展,其自身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如何加強監管,促進其發展是中央銀行面臨的重要課題。文章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完善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方式和模式,并提出了當前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在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的今天,以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為基礎發展而來的網絡銀行,不僅成為銀行進行金融創新,謀取金融競爭優勢的手段,而且深刻地改變著傳統銀行的運作模式和行為準則,影響著中央銀行監管的思維理念、監管方式和監管模式。
1997年以來,招商銀行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陸續推出了網上銀行業務,開通了網上信息服務、個人銀行服務、企業銀行服務、銀證轉賬和網上支付等業務。目前,中國國內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家分支機構擁有自己網頁和主頁,其中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達50余家,這些網絡銀行擁有的個人客戶已超過2萬戶,公司客戶超過1000家。但是,我國網絡銀行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面臨著眾多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一是網絡銀行的安全狀況堪憂。當前信息安全保障的技術難題還未得到根本解決,管理人員缺乏安全觀念等問題都嚴重威脅著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電子形式的金融產品和信息,在保密措施不當或失密的情況下,極易被偽造、篡改和復制并且真假難辨。二是相關法律問題尚未得到解決。目前,網上銀行金融服務的交易管轄權、法律適用性、服務和交易合約的合法性問題,境外信息的有效性和法律認定等問題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三是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仍在低水平徘徊。我國網絡銀行是在實體銀行為加強金融競爭能力的基礎上產生的,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是實體銀行,因此存在先天的不足,難以從根本上改變商業銀行(實體銀行)經營成本居高不下的局面。另外,我國在發展網絡銀行的過程中,各家銀行間缺乏信息溝通和必要的協調措施,導致各家行各自為政、“群龍治水”,所建立的網絡系統難以實現最大限度信息共享,不能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的、高效運行的網絡銀行體系。四是網絡銀行的發展環境比較嚴峻,不能產生規模效益。
網絡銀行的健康發展固然與市場環境、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等因素有關,但也與中央銀行的有效監管是分不開的,可以說中央銀行的有效監管是網絡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有力保障。網絡銀行的誕生是銀行領域的一場革命性的變革,正處于不斷的發展和演化過程中,因此對網絡銀行的監管是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動態過程。在我國,網絡銀行的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怎樣進行有效監管是中央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美國和歐洲國家對網絡銀行監管所積累的成功經驗,在具體分析我國國情的情況下,有計劃、有步驟地完善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方式和模式。當前,應解決的幾個緊迫問題是:
(一)及時調整和轉變傳統的監管思路和監管理念。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網絡銀行的誕生對中央銀行傳統監管方式帶來的挑戰:其一,網絡銀行的發展打破了傳統的金融區域界限和行業界限,使得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的趨勢不斷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延伸使金融業從“專業化”向“綜合化”過渡,以往按業務標準將金融業劃分為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和保險業的做法已失去現實意義。因而,傳統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將可能被“全能經營、統一監管”模式替代,相應金融監管體制將由“機構監管型”體制轉向“功能監管型”體制。其二,網絡的無界性使一項金融業務的開通將迅速普及到一家銀行的各個分支機構(網絡終端),這將宣告傳統監管方式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實行分區域、按行業逐一嚴格審批的傳統監管方式成為歷史,金融監管部門面臨的將是金融業務“一通百通”的局面。相應地監管思維和方式應當調整到位。其三,網絡銀行的無國界化與金融監管的國家主權化之間的矛盾會日益加深,將使各國中央銀行對金融市場的單一監管的有效性大大減低,加強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并建立起全球化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網絡金融時代各國中央銀行監管共同面臨的新課題。
(二)加快監管法律、規章、制度的建設。我國的網絡銀行受到兩個部門的管理,即業務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信息管理部門�;�;信息產業部,但對有關網絡銀行監管的法規建設幾乎是一片空白。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6號令《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定性的東西不少,量化的標準不足,可操作性不夠強,無法在監管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不能為網絡銀行的發展起到監管的先導性作用。筆者認為我國網絡銀行的法制和監管制度建設應當具有一定的層次性,以確保法規的權威性和嚴密性,這個層次包括:(1)法律法規。制定一部《網絡銀行法》,該法具有同《商業銀行法》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指導網絡銀行業務開展的根本性法律,也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基本依據。之所以要制定《網絡銀行法》是因為純網絡銀行的存在形式和運作模式已完全不同于實體銀行,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修修補補盡管可能會解決以實體銀行為載體的分支型網絡銀行的問題,但不可能適合于純網絡銀行。(2)監管條例。監管條例主要是對網絡銀行的監管作以原則性規定,作為行業行政法規,它制定的原則應具有概括性、開放性和可兼容性,不易過細,不易包含具體的技術細節。過細可能偏離網絡銀行的發展狀況,失去可操作性;另外會破壞監管條例的可兼容性。監管條例應當包括網絡銀行的概念框架、機構和業務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網絡銀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和披露的原則等。(3)中央銀行的文告,中國人民銀行6號令屬于此類。(4)監管實施細則。細則更多地側重于將對發展比較成熟的網絡銀行業務的監管予以程序化,具有完全可操作性,內容包括網上銀行業務的報批報備手續、業務程序、必要的基本技術指標、量化標準等。
(三)嚴格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現階段,在審批過程中應把握:(1)嚴格制度建設。網絡銀行的公示、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和系統設計等制度性安排,必須嚴格審批。但對網絡銀行的硬件設施配備、技術投入、人員配置不易干預過多,應當給銀行以適當的彈性空間使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籌劃投資,避免因行政干預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2)重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網絡銀行的設立或新業務的開展,必須具備完善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風險彌補和處置方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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