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7 17:35 來源:韓兆柱 楊楊
「摘 要」對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的表現、影響及其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治理政府采購中的尋租行為,應完善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建立全方位的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建立政府采購執行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購程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關 鍵 詞」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經濟學分析;治理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是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內在要求,是推進依法行政、規范政府行為、加強行政監督和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依據一定的原則,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從國內外市場上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消費行為[1].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時有發生。在經濟學中,所謂尋租是指憑借政府權力優勢和保護尋求財富轉移而造成的資源流失和浪費。正確分析和認識尋租行為存在的原因,有利于有效防止尋租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一、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的表現及其危害
1、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的表現
政府采購中尋租的途徑和形式多種多樣。最典型的情況是某個公司向決策委員會的某一個或幾個成員行賄,使自己中標。這種情況很普遍,但是并不是唯一途徑。政府尋租的另一個途徑是,不告訴其他人有關項目采購的意圖,從而使“朋友”得到合同。政府采購者還可以有意制造時間緊迫的氣氛,以至于沒有時間競標,從而使“唯一”的可選方案被采用。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制定只有某供應商才能滿足的技術細節,盡管有時候,這種細節要求是無關緊要的。在評估的環節,評估者由于得到了行賄者的好處,有意的向某些技術細節傾斜,得出有利于行賄者的評估結果[2].
2、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的危害
尋租行為是一種社會交易成本極高的“負和博弈”,會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產生巨大的負外部效應。(1)社會資源的浪費。首先,供應商為了獲得供應特權或合同, 需要進行游說所花費的精力和時間,以及為疏通層層關系而支出的禮品和金錢;其次,政府采購相關官員為使尋租者支付的租金達到自己滿意的水平以及為了保護自身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和資源;再次,政府為了對付尋租者的游說與賄賂而進行反尋租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資源。(2)供應商的市場競爭力下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導致經濟效率低下。通過尋租活動獲得供應特權或合同的供應商往往沒有動力去改進技術,提高其商品、工程或服務的質量、降低成本,來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同時,由于尋租活動的存在,造成了資源配置的扭曲、生產活動的低效率。(3)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和信譽。政府采購相關官員的設租行為,腐化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破壞了社會的正當價值觀念,破壞了社會公平的基本原則,破壞了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給政府部門形象和信譽抹上了一層陰影。
二、政府采購中尋租原因的經濟學分析
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契約的不完備性而帶來的委托代理問題,在政府采購中同樣客觀存在。政府采購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委托代理過程。[3]納稅人作為政府采購資金的供給者,將政府采購資金委托給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機構———政府,形成了納稅人———政府的初級代理關系。政府將采購資金委托給財政部門,形成了政府———財政部門間的二級代理關系。財政部門在其內部設置專門職能機構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協調,并負責向采購人進行采購資金的撥付,從而又形成了財政部門———采購人的三級代理關系。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有資質的代理機構進行采購活動,從而形成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及其他代理機構之間的四級代理關系。最后,具體的采購活動是由具有專門知識的采購人員來執行的,從而形成了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有資質的代理機構———采購人員間的五級代理關系。
按照上述分析,在傳統的政府采購過程中,一般會形成納稅人———政府———財政部門———購辦———采購執行機構———具體采購人員這樣長長的委托代理鏈。政府采購執行人員是最終的代言人,鏈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政府采購資金的供應者———納稅人。在這個委托代理鏈中,作為初始委托人的納稅人實際并無行為能力,因為它既不能在市場上進行決策、簽訂契約,也不能從中獲得利益。政府采購資金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是產生尋租的基本原因。
在政府采購委托代理鏈中起決定作用的是各級政府官員。官員是理性人,它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它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規,不折不扣地保證政府采購職能的實現。正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不同的利益取向,天然地會產生委托人和代理人激勵不相容的問題。相反,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采購執行人員、采購代理機構甚至采購監管部門和供應商的利益極易趨同,這是產生尋租行為的重要原因。
另外,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即由于政府采購的專業性很強,代理人特別是政府采購監管人員和執行人員,他們是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者和執行者,一般擁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否則無法獲得相應的信息。由于搜尋有關信息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政府采購中委托人的決策往往受到提供信息代理人的左右。可見,這種信息不相容有可能成為代理人偏離委托人委托目標的現實表現。再加之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無限擴大且監管乏力,考核機制不完善,責任不能直接量化到個人等是產生尋租的直接原因。
三、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的治理路徑
1、完善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
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規,如對供應商資格的規定、招投標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評價標準和程序的規定、采購從業人員資格的規定、仲裁程序的規定等,健全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使得每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集團,包括政府在內,都能在法律程序和框架內追求自身的合理、合法的利益,以形成一種有度、均衡、恰當的社會機制,保證決策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2、建立全方位的政府采購監督機制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可見,權力如果不被控制和監督,就極易走向腐敗,無法避免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因此必須對政府采購設置監督力量,政府采購不但要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還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監督,完善外部監督機制,形成有效而嚴密的內部和外部的監督網。首先,在加強對集中采購監管的同時,加大對分散采購的監管。可以通過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建立分散采購項目申報制、公開發布信息、抽取專家、采購合同備案、信息報告、采購資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約束和牽制;同時制定和完善分散采購監督管理體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分散采購行為的規范;其次,在組織機構和操作流程上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監管機制,實行監管、采購分離;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做到采購、付款、驗收等環節相分離,逐步形成有關各方相互制約的監督機制;再次,堅決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透明度原則,在信息公開、采購流程、采購結果公告、采購糾紛仲裁等實行全面徹底公開;第四,對集中采購機構,要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嚴肅人員工作紀律,建立崗位考核體系。
3、建立政府采購執行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加強采購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要制定政府采購執行人員從業準則和崗位標準,建立培訓和考核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思想水平和專業技能。各級政府采購每年的采購量少則幾百萬元,多則數以億元計,這么大的采購量,完全由少數人掌握操作,稍有不慎就會變成權、錢交易。據有關報道,南方某城市行政機關采購一批辦公電腦,單價竟然高達25000元,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因此,除了要有相應健全的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求執業人員要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采購人員一旦喪失職業道德,勢必會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損害政府采購形象,殃及采購工作質量等等。
4、完善政府采購程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1)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是否科學、規范,采購項目是否完善、細致,直接關系到整個政府采購活動的質量。首先,要強化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要求各采購單位及時做好全年采購計劃,詳細列出年度采購項目和資金。政府采購預算一經批復,要嚴格執行,對無采購預算或超預算采購的,財政部門不予支付采購資金,以增強政府采購預算的剛性,硬化政府采購預算的約束。其次,優化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從預算編制入手,細化采購項目預算的編制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采購計劃,增強采購的計劃性,減少隨意性[4].(2)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工作效率。一是繼續深入推進管理職能與操作職能分離工作,逐步建立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二是規范集中采購行為,優化集中采購程序和采購方式,在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文件的制作、評標環節等方面盡量縮短時間,從而達到提高集中采購效率的目的;三是優化內部崗位設置,建立協調高效運轉的內部工作機制。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質量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內部工作規程、人員工作守則、檔案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并對每個采購項目實行量化管理,明確時間要求,從機制上提高采購工作效率;四是創新采購方式,積極推行協議供貨制度。對于配置標準、價格透明的通用設備實行協議供貨制度,可以有效減少重復采購、小批量采購的次數,提高采購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1]陳 媛,牟建江 淺談政府采購中的尋租行為[J] 中國現代教育裝備,2006,(2):79-80
[2]祁芳芝,薛良華 淺談預防政府采購中的職務腐敗[J] 經濟師,2006,(2):254
[3]葉海瑛 政府采購委托代理的公私伙伴關系[J] 中國政府采購,2005,(9):55-57
[4]張 華,向惠榮 關于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幾點思考[J] 長江論壇,2006,(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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