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務治理作為相關利益主體責、權、利相互制衡的一種制度安排,主要解決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合理配置問題。本文從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系統整合出發,借鑒管理學和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提出了財務治理的三個重要問題:財務治理的產權基礎、財務治理的權力配置模式、財務治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關鍵詞」財務治理結構;企業財務系統
從理論上看,現代企業理論研究得出:企業是一組契約的結合體(張五常,1995),由于股東、董事、經理各方各自擁有不同的信息,從而導致了他們各自之間存在著信息非對稱性和利益不一致性,于是就產生了經理人員運用其信息優勢進行“偷懶”和謀取私利的“機會主義”行為,出現“欺詐”和“偷竊”現象。因此,經董事會與經理人員之間所簽定的合約必然是一份不完全合約,不完全合約必然會影響企業各種資源配置的效率。為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費用,企業內部必須建立起激勵與約束相匹配的制度安排。從實踐上看,三年多來,面對資本運作失效的現狀、會計信息失真現象不段蔓延的趨勢,我國實施了包括會計委派制、財務總監制、稽查特派員(外派董事會)制等在會計人員配置與管理方面的措施,探討并試行了以獨立董事制度為主要標志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試圖以此根治問題,扭轉局面。不可否認,這些措施和原則都是正確和必要的,但由于其沒有真正從財務治理結構的高度來認識與運作,所以實際效果并不盡如人意,理論上的評價也是褒貶不一。面對這樣的困境,迫使人們不得不從更本質的角度,對建立健全財務治理結構和財務運行機制作一番研究和探討。
一、概念約定: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構成了企業財務系統的兩個層次
由于專門研究財務治理的文章不多,為便于后文的討論,有必要對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作概念上的約定。
(一)財務治理:相關利益主體責、權、利相互制衡的一種制度安排關于財務治理的概念描述雖有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認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正式和非正式關系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試圖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以達到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我們認為,財務治理之所以成為必要,關鍵在于企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代理問題或組織成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二是不完全合約的存在。在相關利益主體間存在的不完備和不對等的合約,本質上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引起的。這一方面是由于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有限理性和客觀現實的復雜性引起的;另一方面也反映在由財務治理結構的層次性所帶來的信息問題。在委托代理關系下,必然會導致財務治理結構中存在的兩個重要的問題:一是權力的分布;二是激勵問題。前者同時又會對后者產生重要影響。由此,可以把反映在企業財務治理結構歸結為解決這樣四個問題:①信息的不完備性和不對稱性。②權利的不對等性,主要表現在:擁有信息的主體不一定具有決策權;具有決策權的主體不一定擁有相對優勢的信息。③監督問題。④激勵問題。后兩者主要指的是如何在治理結構中反映對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激勵與約束,尤其對董事、監事、經理、財務人員等的監督和激勵問題,這也是整個財務治理結構的核心問題。總之,財務治理要解決的就是基于一種效率和公平的前提,是對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權、責、利進行相互制衡的一種制度安排問題。
(二)財務管理:一個簡要的理論考察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財務管理基本上是作為應用經濟學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認為,50年代財務管理學界在證券組合理論與資本結構理論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突破性進展標志著現代財務管理學的產生。與以往的一些財務管理思想比較,現代財務管理學具有兩個極為重要的學科特征:一是概念之間邏輯嚴密,推導科學;二是具有極強的預測能力。美國著名財務管理學家Thomas E.Copeland與J.Fred Weston兩位教授指出:在過去30年間,應用經濟學的一個分支沿著獨特的道路發展,現已發展成為公認的現代財務理論。具有分水嶺意義的一年是1958年,在這一年,馬科威茨和托賓發展了有關組合選擇理論,莫迪萊昂尼與米勒發表了有關資本結構和估價的研究成果。在1958年以前,財務管理學科主要是一個行為的描述領域,在這之后,財務管理學才進入到實證科學的領域。綜觀整個財務管理理論,其關注的核心都是企業理財效率的提高,而對企業財務的形成及其構成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基本上不涉及,原因在于它隱含有一個重要的假設,即企業是事先存在的,企業財務是伴隨企業而來的。由于不考慮企業形成財務契約的過程及其制度環境,使財務管理理論關注的視角更多地局限于企業具體的財務經營活動,而忽視其賴以存在的治理基礎。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
第一,財務管理研究有一個隱含的假設,即企業治理制度的安排是外生的,且是有效的。而治理和管理之間的互動關系,使得該假設并不符合像我國的經濟制度環境;
第二,治理并不能替代管理,同樣管理也不能替代治理;
第三,把治理和管理割裂開,不利于從系統的角度考察企業財務,也不利于中國企業財務改革;
第四,財務治理層次上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取代管理,財務治理只是給企業財務管理提供了一種運行的基礎和責任體系框架,而財務管理則主要涉及的是具體的財務運營過程。從企業財富創造來看,財務管理是怎樣產出較大的財富,財務治理是確保這種財富創造是合乎各方對利益的要求的一種制度安排。那種以為財務治理方面沒有問題,企業財務管理也就順理成章沒問題的看法是錯誤的。如果僅考慮財務治理方面,那么古典企業和純計劃經濟下的企業的財務治理是最佳的,其之所以會被突破乃在于財務管理上的需要,財務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本身就是財務管理升級的一種成本。
(三)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系統整合:財務戰略是兩者聯結的紐帶以上分析表明,財務治理規定了整個企業財務運作的基本網絡框架,財務管理則是在這個既定的框架下駕馭企業財務奔向目標。缺乏良好治理模式的企業財務,即使有“很好”的財務管理體系(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就像一座地基不牢固的大廈;同樣,沒有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暢通,單純的財務治理模式也只能是一個美好的藍圖,而缺乏實際的內容。從終極目的看,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均是為了實現財富的有效創造,只是各自扮演不同層次的角色:財務治理模式主要考察的是構成財務利益主體之間的責、權、利的劃分,以及采取什么手段實現相互間的制衡,它是企業財富創造的基礎和保障;財務管理則是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財務管理者為實現財務的目標而采取的行動,這是財富創造的源泉和動力,兩者間的聯結點就在于企業財務戰略管理層次。(圖1暫略)
圖1表明,如果把企業財務戰略管理的過程區分為戰略規劃和戰略實施兩個部分,則財務戰略管理的功能就是由治理結構中的董事會和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共同完成的,其中,董事會(或股東會)作為一個整體在企業的財務戰略管理上完成的是批準和監控功能,
而總經理等高層執行人員則是注重于財務戰略的提出和實施。財務治理結構的各個層次完全融入到整個財務戰略管理的全過程,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在戰略層次的相互影響主要體現在:①財務治理主體的形成及選擇對財務戰略導向具有決定性的作用;②財務治理主體的安排將影響財務戰略主體的動力;③財務戰略從其與環境的關系上可以分為外向交易型財務戰略和內向管理型財務戰略,財務戰略主體通過不斷的外向交易型財務戰略選擇和實施,可以達到局部調整財務治理結構的目的,而外向交易型財務戰略的開展又依賴于企業可資利用的財務市場治理機制,內向管理型財務戰略則是基礎和保障;④在組織結構上,財務治理結構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企業財務管理的決策層,總經理等高級執行人員則是決策層和下層人員的聯系紐帶;⑤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的系統化關系可以概括為在企業層次上,財務治理作為基本構架規定了財務管理的導向和原則。但在具體的操作層次上,財務管理的微觀活動在日積月累的作用下,會對財務治理起到調整的作用。正如錢德勒所說:當管理上協調比市場機制的協調能帶來更大的生產力,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利潤時,現代多單位的工商企業就會取代傳統的小公司。
二、財務治理結構的核心:財權的配置
如前所述,財務治理結構的相關利益主體不僅是一種經濟關系(經濟性),而且這種經濟關系都是通過契約紐帶連接起來的(契約性),要使契約有效,當出現財務契約預期的情況時要明確誰有決策權,這就是財務治理結構對權力(剩余控制權)配置所要解決的問題。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有權同財務治理結構的權力配置。財務治理結構是在既定所有權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權形式不同,財務治理結構中的權力配置也不相同。如在股權集中情況下,財務治理結構中的所有權決定控制權或者說所有權同控制權結合較緊,而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所有權同控制權相分離。二是企業內部剩余控制權的配置。財務治理結構對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之間配置剩余控制權,股東擁有最終控制權,董事和經理分享剩余控制權。這兩個方面實際上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所有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問題,財務治理結構的核心就是明確劃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各自的權責利界區,形成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確保財務制度的有效運行。
(一)財務治理行為主體權力配置的一般考察
財務治理行為主體是指擁有特定財權并參與財務治理的自然人與法人,包括直接行為主體(擁有一定財權并直接參與治理的自然人)和間接行為主體(擁有一定財權的法人或政府機關,通常委托自然人參與治理),確定財務治理行為主體的核心問題是考慮參與財務治理的行為主體是否有能力和動力來行使其權力。下面,我們對可能參與財務治理的行為主體及其行為權力配置作一般性考察。
1.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重大財務戰略具有決定權,主要表現在: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流向、流量等);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清算等公司重大決策作出決議;享有公司剩余收益分配和配股方案的決策權等等。
2.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由全體董事所組成的常設的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和領導機構。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決定享有廣泛的權力,在財務上表現為:對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有決定權;對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具有制定權;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方案的擬定權等等。
3.經理層。公司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關系是委托與代理關系,除了全面掌管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外,還擔負著三種財務職能:一是經由董事會授權進行日常財務決策。二是為董事會制訂財務戰略決策擬定方案,如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體制方案;任免公司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等等。三是負責實施董事會制定的財務戰略方案,具體組織實施時一般采用職能專門化的授權實施體制,即日常的財務活動主要由職能化的財務管理部門來負責實施。
4.公司財務經理人員。財務經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財務經理有權對公司日常財務經營,他人不能隨意干涉,同時董事會對財務經理人員的經營績效的優劣進行監督和評判。
5.監事會。為了保證董事和經理正當和誠信地履行職責,公司治理結構中還專設了監事會,其主要職責是監督董事和財務經理人員的活動,如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和財務經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等。
以上可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分層財務決策機制構成了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它們之間各司其職,互相制衡。其中,財務戰略決策權掌握在股東會和董事會,日常財務決策權和財務執行權掌握在經理人員(含財務經理)手中,而財務監督權在公司內部則是分散配置的。
(二)財務治理權在集團公司內部的配置
企業集團內部的財務治理,按其權限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劃分,通常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集權型、分權型和集權分權結合型。集團公司內部財務治理權的配置,要注意處理好這三種模型的特征和適用性,科學有效地在集團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非子公司性的成員企業之間進行選擇配置。
1.集團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確立集團公司對分公司的財務治理體制,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分公司是集團公司內部的一個非法人實體,不具有法人企業應享有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和財務治理權;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的財務責任和財務利益,這種財務責任和利益又必須與財務權力相結合才能得以實現。換句話說,財務治理模式的設計必須做到責、權、利、效有機的結合。有鑒于此,我們傾向于在集團總公司內部建立以集權為主要特征的財務治理體制,即資金和成本的主要管理決策權均在總公司,同時通過會計委派制等方式,加強對分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2.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財務治理權,公司董事會和經理會依法對其內部的財務戰略決策和日常財務決策制定方案并負責執行。但是,子公司畢竟是被集團公司所控制的公司,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擁有財務與經營的控制權。因此,子公司董事會做出的財務戰略決策方案,又必須經過集團公司審查批準。所以,在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應選擇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配置模式。集團公司的財務治理權主要包括:審查批準子公司的基本財務制度;審查批準子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審查批準子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審查批準子公司的增資方案;審查批準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出租、出售和破產方案;審查批準子公司的重大籌資和投資行為以及其他對集團總體收益水平有重大影響的財務行為等。同時,集團公司還擁有對其子公司的財務監督權限,主要包括:委派財務總監或財務主管;檢查監督集團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公司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評;決定子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經理的年薪和獎勵等。
3.集團公司對非子公司性成員企業的財務治理權。非子公司性的成員企業包括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和參股企業三類。集團公司對這些企業的財務治理權一般采用分權型的配置模式,其財務治理權的特點是:第一,是財務參與權而非財務控制權。集團公司作為這些企業的產權主體之一,有權通過派代表進入這些企業的董事會等形式,參與這些企業的財務戰略決策的制定。第二,是財務決策參與權而非財務監督權。集團公司不能像對子公司那樣,直接監督這些成員企業的財務運行。
總的來看,集團公司內部財務治理權的配置過程,是一個利益調整和利益分配的過程,各種利益關系的相互作用,制約著財務治理權的選擇和演變。
(三)財務治理權配置應關注債權人的地位
若企業只擁有權益資本,則經理人員承擔破產風險的機會比較小,企業即使經營業績差些,也不會有財務違約情況,從而形成不了對企業經理人員的壓力。但是,若在企業資本結構中融入了債務資金,一方面可約束經理人員將現金用于盈利能力較差的投資或低效率的擴張行為,另一方面,償債的壓力致使經理人員為了避免清算失去權力而設法提高資本收益率。正是由于債務資金的這些作用(還有如信號作用、約束作用等),所以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倍受關注,盡管各國的債權人保護制度不同,但對企業注資份額較大的債權人來說,都會采取積極的干預策略,來制約經理的行為。
由于債權人一旦投資,在經營正常的情況下無權干涉企業的管理過程(股權和債權的重要區別就在于:債權人在企業無力還債時擁有控制權,而股東則是在付完債權人債務后擁有控制權),一般也很難具體地、詳細地限制企業的資金運用過程,所以,債權人關鍵的角色在于,通過對企業資金收付的監控,能夠低成本地獲取有關企業經營狀況的全面信息,從而削弱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就是說,由于有充分、真實的信息來源,債權人并不盲目地干預企業活動,而是當發現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時才行使控制權,所以,在財務治理權配置中,西方發達國家采用的相機治理機制值得借鑒。通過債權人的相機治理地位及其運行機制,使債權人能夠根據不同的財務狀況實施相應的控制策略。
1.事前。這一階段涉及到債權人對企業提出的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并對企業和項目本身進行信用評級。這一階段的關鍵問題是,債權人應盡量收集到跨行業、跨部門、甚至跨國界的廣泛信息,完整、準確、及時地篩選出高質量的投資項目,從而較好地消除逆向選擇行為。
2.事中。債權人提供資金以后,為防范企業經營人員的道德風險行為(如私自挪用資金、把貸款投向高風險項目等),必須密切監察經營人員的行為及企業的一般經營活動,尤其要關注資金的使用。
3.事后。債權人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確認,研究企業的長期發展潛力及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性,在此基礎上再確定下一步的行動。事后監督的關鍵在于債權人對某一財務狀況必須做出可置信行動,即在簽訂債務契約時,債權人承諾,一旦企業出現虧損,債權人將設法更換經理。如果在契約期內,該企業果真財務狀況惡化,出現虧損,債權人也果真行使控制權,設法更換了經理,那么就說明債權人實行了可置信行動,其承諾是一定要兌現的。倘若債權人的承諾是可置信的,企業的經理人員就不敢偷懶;倘若債權人是不可置信的,經理人員就會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所以,道德風險的遏制與債權人承諾的可置信程度有關。
一般來說,不同的債權人在行使上述三個階段的監督功能時,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或由自己進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在發達的資本市場上,投資銀行、風險投資公司及商業銀行等一般從事事前監督;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公司董事會一般從事事中監督;而事后監督則由破產法庭及接管市場來完成。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資本市場欠發達的國家而言,債權人一般可以通過聘請中介機構來完成或協助完成這些監督工作。
三、公司財務治理結構實現的前提:界定清晰的財務主體,建立激勵約束相容機制
正如前所述,公司內部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經理人員的“機會主義”與偷懶行為,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在財務方面主要表現有:利用發布虛假財務信息,誤導投資者和債權人財務決策,加大股東的投資風險;運用股東對經理人員日常財務經營決策不得干涉的要求,經理人員通過增加其在職消費或與其他人進行合謀行為謀取自身利益而損害股東利益;或者因玩忽職守作出錯誤的財務決策,以損害公司的利益。這些行為,將會制約分層財務決策機制的順利實施,為此,必要通過在公司內部建立激勵約束相容機制,協調各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
1.界定清晰的財務主體。財務主體是指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經濟利益的主體,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財務主體的獨立性,包括獨立的經濟利益、獨立的經營權和財權等;第二,財務主體的經濟性,無論財務主體采用何種組織形式,這種組織都必須內含著經濟功能。目前,我國財務治理結構失衡和無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財務主體的不清晰或其責、權、利安排的不對等。要界定清晰的財務主體,我們認為最主要的是兩條:一是政企分開。政府的角色是整個市場經濟的管理者,它通過宏觀調控的手段、并按照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原則來推進整個經濟的平穩運行。如果政企不分或分而不開,繼續利用政府手中的權力來干預企業的經營,總是存在“親歷親為”的沖動,不僅是無效率的,而且扭曲了企業的財務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管理應有的規律,“猴王”事件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二是要深層次推進產權制度改革。產權制度是一種確認和保障財產持有人權益的制度,直接關系到從事財務經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當產權規則發生改變,財務的行為就會改變,收入分配形式就會改變,資源配置格局也會改變。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產權主體虛置、產權關系不順問題;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國家股主體不到位問題,說明我國的產權制度改革任重而道遠,可以說理順產權關系、改善股權結構,是清晰界定財務主體、完善財務治理結構的重要前提基礎。
2.通過建立相應的制度激勵機制,促進經理人員的經營決策與公司長期發展利益相一致,從而滿足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由于董事會與經理人員的關系是一種雇傭與被雇用的關系,而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則是一種信托關系,三者之間的利益追求往往是不一致的。為此,應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建立起制度激勵機制,促使財務經理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按照現代委托—代理理論的研究結果,通過實行對“剩余索取權”的合理分配,不僅可以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而且還同時擁有了剩余控制權(由于剩余索取權是與控制權相匹配的,擁有一定剩余索取權,也就是擁有相應程度的剩余控制權)。具體實施措施包括:對經理人員實行股票期權制和高額薪酬制。前者通過允許經理人員在若干年后,按現價獲得企業的一部分股權,經理人員的收益取決于股權的未來價格與現價的差額,這就迫使企業財務經理人員不斷努力提高企業的市場價值,企業市場價值越大,其自身的價值也越大。后者通過實行財務經理人員的工薪高出一般職工工資的幾十倍以上,來激勵財務經理人員的財務決策行為,滿足企業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必須指出的是,迄今為止,我們還沒能解決好對于經理人員的激勵問題(包括報酬構成、報酬數量、報酬考核指標三個方面),結果是股東和經理或兩敗俱傷,或因小失大。當然,激勵機制、財務治理(乃至公司治理)與財務資本市場又是相關聯的,激勵機制離不開一個完善有效的財務資本市場,而其作用的發揮則有賴于財務治理結構(乃至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3.完善證券市場的評價功能,加強對公司財務經營的監督,減少財務經理人員的“偷懶”和機會主義行為。財務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證券市場的有效性。證券市場的評價功能不僅可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因為市場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機制),而且成為控制權因素、聲譽因素發揮約束作用的前提(因為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規則對財務經理人員的打擊是“致命”的)。一般而言,證券市場對財務治理的正面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證券市場的股價機制,方便投資者了解公司財務經營信息,降低了股東對管理層的監控信息成本;二是證券市場的收購兼并機制,可以對公司財務治理的低效率加以強制性糾正;三是經理層的財務合同(特別是期權報酬合同),可以向經營者提供激勵機制,以使其行為符合股東利益。具體說來,在財務經理人市場上,通過充分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動態地顯示了財務經理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使其始終保持“生存”危機感,從而自覺地結束自己的機會主義行為;資本市場的約束機理,一方面表現為股票價值對財務經理人業績的顯示,另一方面則直接表現為兼并、收購和惡意接管等資本市場運作對財務經理人控制權的威脅,另外,企業資本結構的變化,尤其是以破產程序為依托的負債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約束財務經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產品市場的約束機理在于產品市場的利潤、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財務經理人的經營業績,產品市場的激烈競爭所帶來的破產威脅會制約財務經理人的偷懶行為。我們認為,為了發揮證券市場的評價功能,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并嚴格執行強制性的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全力營造公開、公平、公開的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中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向外輸送利益和私自轉移資金、運用非公平性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以及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惡性(連環)擔保、造市做局等違法違規活動的責任人,必須依法重典懲處。
4.建立相應的聲譽機制,保證財務契約誠實執行。財務經濟學中一直把聲譽因素作為保證財務契約誠實執行的十分重要的因素。由于財務契約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窮盡所有情況,契約各方履行職責是基于相互信任,而相互信任的基礎是多次重復交易,長期信任就形成了聲譽。對于職業財務經理人而言,聲譽因素的作用機理在于沒有一定的職業聲譽會導致其職業生涯的結束,而良好的職業聲譽則增加了其在經營者市場上討價還價的能力,前者起到對財務經理人機會主義行為的約束作用,后者則對財務經理人行為具有激勵作用。我們認為,不管從財務經理的職業道德看,還是從財務經理所從事的工作特殊性看,職業聲譽可能比任何其他的激勵約束手段都顯得更為重要和更為有效。因為一旦他們因欺詐、舞弊等職業聲譽問題而被公司解雇,那么他們就很難重返這個市場而獲得再次被雇傭的機會。當然,在引入聲譽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時,還要注意公平與期望的影響作用。公平,即聲譽能準確地反映財務經理人的努力和能力,則聲譽能夠發揮正常的激勵約束作用,否則便會發生扭曲;期望,即財務經理人對自己通過努力得到相應聲譽的期望概率,以及聲譽能夠帶來其需要滿足程度的預期,如果預期悲觀,聲譽的激勵約束作用有限,而如果預期樂觀,則其激勵約束作用強烈。
四、結束語
建立健全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有利于提高公司財務決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速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設。它對于我國企業財務制度創新,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路。目前我國企業普遍存在的財產所有者缺位、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不分,就是因為沒有構筑合理的產權結構;企業財務經理人員出現“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以及“內部人控制”等現象,就是因為沒有對財務經理人員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包括報酬激勵約束、控制權激勵與約束、聲譽激勵與約束、市場激勵與約束等主要機制;而企業內部財務決策失效甚至失誤,就是因為沒有建立相應的分層財務決策機制,包括財務戰略決策與財務戰術決策機制,集權型、分權型、集權分權結合型等權力配置模式。我們認為:企業財務制度創新的目的,就是要建立高效、富有活力、激勵約束相容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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