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內部角度看,企業制度創新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企業層級(Hierarchy)結構創新;二是企業運行機制創新;三是企業文化創新。在企業中設立審計委員會既是層級結構的創新,又是運行機制的創新。
首先,從企業內部層級結構來看,威廉姆森根據錢德勒的考證,將其分為三種基本類型:U型(Unit-ary,一元結構)H型(Holding,控股結構)和M型(Multidivisional,多元結構)其中,M型是U型和H型兩種結構發展、演變的產物,它是一種分權與集權相結合的層級結構。當然,在實際中,企業的層級結構往往是幾種類型的變形或混合。設立審計委員會,從企業結構來看,就是增加了一個新的結構,它雖然并沒有改變企業原來的層級結構類型,但使原有結構更細致、更完善,所以是層級結構的創新。
其次,從企業運行機制創新來看,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企業是在一定的制衡關系中運行,在企業中,由出資者組成的股東大會是權力機關;出資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董事會托管,董事會是決策機構;受雇于董事會的經理人員組成執行機構;由企業職工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人員組成的監事會是監督機構。另一方面,表現為激勵手段的不斷完善。在企業中設立審計委員會,有助于外部審計人員和內部董事之間的溝通,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使原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所構成的制衡關系得到進一步完善,所以也是企業運行機制的創新。
作為一種企業制度創新,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又如何來提高審計獨立性呢?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審計委員會是一個獨立于企業經營者的專門機構,由它負責聘請外部審計人員對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可以更好地保證審計者從形式上和實質上都與被審計者沒有利害關系,從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全部由外部董事(不直接參加企業經營管理的董事)組成,而且,成員的任期不能太長,可以每年更換一名新的成員,以確保其不被經營者收買,從而保證審計獨立性。
另一方面,要完成審計任務,必須要有一個委托、受托雙方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條件。獨立審計組織在受托執行審計業務時,需要被審計單位提供一定的幫助,及時提供真實、合法、翔實的會計資料,組織力量配合審計者進行一些審計輔助工作等。所有這些,作為審計者和企業之間的紐帶的審計委員會都能很好地加以完成。這樣,審計者就能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的基礎上,給出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反過來促進審計的獨立性。
交易費用理論告訴我們,制度的設置和運作是需要有成本的。審計委員會的設立作為一種企業制度創新,自然也在給企業、社會帶來收益的同時,花費一定的成本。它的直接收益是能提高審計的獨立性,并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條件下,使企業所有者能夠有效地審查經營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情況。當然,它也有其他方面的收益,如提高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運作效率。它的成本主要包括設置的初始成本和運作成本(如支付給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薪水等)兩方面內容。設立審計委員會既有收益,又有成本。如果說其成本還勉強可以計量的話,那么其收益則是定性成分大,難以量化。因此,我們只能定性地加以比較。我們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設立審計委員會是否有“利”可圖?從理論上說,只有當收益超過成本時,我們所進行的制度創新才是值得的。但是這里我們碰到的困難是這些收益和成本都很難用數據去精確地加以衡量。因此,我們只能進行分析和嘗試。對于大型企業,特別是大型上市公司,由于其審計是否具有獨立性及獨立性程度大小的影響較大、較廣,因此,花一些代價去提高審計獨立性是值得的。而對于一些小企業,設立審計委員會的收益是否值得花這些成本則有可商榷之處。筆者認為,對這些小企業,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一個類似托管局的機構,專門負責某幾個小企業的審計委托工作,而不必每個企業都設一個審計委員會,以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