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審計引自英國國家審計署的解釋,績效審計有兩個主要目標:
一、是對主要收支項目和資源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向議會提出獨立的資料、保證和建議;
二、確定提高效益的途徑,幫助被審計機構采取必要的措施改進控制系統。
據此,筆者理解績效審計其定義就是:要達到績效審計目標的審計工作就是績效審計。
因此,績效審計必須圍繞三要素進行。這三個要素是: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經濟性就是在適當考慮質量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獲得或使用資源的成本(其實是要少支出)。
效率性是指商品、服務和其他結果及其所用資源之間的關系,即一定的投人所能得到的最大產出,或一定的產出所需的最少投入(其實是支出合理)。
效益性是指項目、計劃或其他活動的預期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關系。商品、服務或其結果在多大程度上達到政策目標、經營目標以及其他預期效果(其實是要求支出得當、支出有價值,而且是高價值)。
實際上,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三者并沒有明確的界限區分。因此,績效審計的績效檢查,必須將這幾方面綜合一起進行查察、考慮。
比如對某醫院一座大樓進行績效審計時應查察:
一、經濟性——根據合同、投標以及項目控制程序確定醫院及其附屬設施是否根據要求,按規定時間并用最低的成本或在經批準的費用范圍內建成;
二、效率性——病房、病床、手術室和設備的使用、醫療和行政管理人員的配備及服務的完善性,維護、管理和資源分配系統等;
三、效益性——查察建成后的效果,如病人排隊候診現象有否減少?手術實施的次數有否增加?診斷和治愈的比例提高多少?以及市民健康和生活質量最終提高多少?死亡率降低了多少?等等。
績效審計是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1978年制訂《內部審計標準》之后,正式向世界各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專業人士推行的。但在此之前,許多國家都早巳實行了。由于績效審計有著與傳統財務審計明顯不同的效果,紛紛引起許多國家竟相效尤,所以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才總結各國的做法和經驗,制訂統一的標準予以推廣。
在政府內實行績效審計的第一個國家是北歐資源少福利多的瑞典,她在1970年已經實行。
美國是在1972年由美國審計署發表《審計黃皮書》,提出其三項審計目的,而其中第二項是:管理工作的經濟性和效率性。從而正式開展績效審計,目前已占其總審計量的85%,其余15%仍屬傳統的財務審計。
加拿大是除美國之外,第一個采用績效審計的美洲國家,除了鄰近美國影響之外,由于她是一個高社會福利國家使其必須盡量節省資源、善用資源。
新西蘭則在1975年開始績效審計。
荷蘭在1976年才開始。
由于中國恢復獨立審計工作規范化的時間較遲,基本上仍處于財務審計的傳統審計階段。不過,中國于1994年8月31日通過《審計法》,并于1995年1月開始實行。該法規定:審計機關必須根據法律,通過審計來監督收入與支出的正確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意味著推行效益審計(即績效審計)的開始,人世后,更急于推行,追上世界潮流,靠攏國際審計的做法,國家審計署曾作宣傳推廣,8月初和深圳市審計局、深圳市內部審計協會一連兩期大型培訓班培訓學員,正說明了正在落實有關措施。
績效審計,在香港稱為衡工量值式審計,早在六十年代末已有試行,摸索經驗。直到1998年2月10日香港審計署提交臨時立法會一份“衡工量值式審計”文件,才正式在政府部門中開始,近年已取得顯著效果,引起了市民、特首以及政府部門的關注和回應,并積極改進。如揭露政府物料處積壓可用百年物資后有關部門馬上行動,積極拍賣,受到市民稱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