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在悉尼召開了第十二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會議,會議發表了“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對績效審計作如下定義:“除了合規性審計,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審計,它涉及對公營部門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這就是績效審計”。同時還提出了績效審計的四個目標:“(1)為公營部門改善一切資源的管理打好基礎;(2)使決策者、立法者和公眾所利用的公營部門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質量得到提高;(3)促使公營部門管理人員采用一定的程序對績效作出報告;(4)確定更適當的經濟責任。”至此,績效審計理論宣告正式產生。
績效審計概念及其目標的提出是悉尼會議的重大成果。目前,績效審計概念主要運用在政府審計中。內部審計中一般使用管理審計或經營審計或3E、5E審計等概念。
一、績效審計是審計發展的必然產物和高級階段
審計的產生是由于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從而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這樣,受托者就應對委托者負有一定的經濟責任。但由于雙方利益的不一致和信息不對稱,經營管理者即受托者總是處于信息優勢的地位,憑借這種優勢他們可能作出使委托者(所有者)利益受到損害的決策和事情。因此所有者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必然要對經營管理者進行各種形式的監督而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中建立審計制度審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是監督經營管理者的受托經濟責任的最直接最簡單而又是最行之有效的辦法。因為只要你報告的財政財務收支是真實的合規的,起碼可以說明你具有正直的品質而沒有侵害我(所有者)的經濟利益。因此,財務審計也就首先產生了。
為什么審計一開始沒有搞績效審計呢?應當指出的是當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高度的時候,不僅各國的財政收入成倍增長,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國家為了加強權力制衡和防止腐敗,它要求必須強化財政監督,不但要監督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而且要求監督財政收支的有效性,以便節約財政資金、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企業為了增強競爭能力、鞏固競爭實力,加強內部控制和治理,也必然要求內部各部門以最少的耗費取得最大的效益,實現利潤最大化。同時,隨著人們對受托經濟責任認識的深化,從所有者的角度來看,以前那種僅僅要求受托者對經管的財務資源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是遠遠不夠的,一個無能的管理者盡管他品質良好,不做假賬,不貪污舞弊,即使是損失浪費也如實報告,但是他不能為企業增加價值和創造價值,甚至連本金也消耗無遺,這怎么能維護所有者的利益呢?因此,所有者還必須要求其對支出的效益性(或有效性)負責。否則,受托經濟責任就是不完整的。而且,從某種意義來看,效益性比真實性和合法性更為重要。所以,以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目的的績效審計,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審計的重要任務了。這充分說明績效審計是審計發展的必然產物。
績效審計不僅是審計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審計發展的高級階段。第一,盡管以真實性和合法性為目標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是十分必要的,它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也維護了財經法規的嚴肅性。但是由于它是一種事后審計,因而它不能直接為國家(或企業)事前防止損失浪費和增加價值,因為這種損失浪費已經造成了;第二,僅僅開展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市場經濟面臨著殘酷的競爭和經濟實力的較量,它要求國家和企業不斷增強經濟實力,不斷發展壯大自己,因此必須遵守經濟規律,不僅講發展速度,還要講發展質量和經濟效益,實現速度、質量和效益的統一,欲達此目的,就要運用包括審計手段在內的各種手段和措施來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也就是說,審計不僅要實行真實性合法性審計,更應當實行績效審計,以便為國家和企業的決策服務,為其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第三,僅僅開展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沒有充分體現審計的監督功能。理論界一般認為,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評價和鑒證是審計的派生功能。實際上,評價和鑒證只不過是監督的另一種表現形式,說到底評價和鑒證的結果是為了進一步實施更有效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監督包括了既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又監督其有效性。因此,可以說審計本來就應該包括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兩個方面,績效審計之所以出現很晚,是由于生產力水平、社會和科學的進步程度以及審計技術手段的發展受到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而已。當社會和審計發展到一定的階段,績效審計必然會產生,由于它具有增加價值的功能,所以又可以說它是審計發展的高級階段。如果把績效審計看做是“增值性”審計,那么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把財務審計看做是“保值性”審計。
二、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的關系
1、績效審計一般應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進行。要開展績效審計,首先應該證實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數據(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數據),尤其是對一個單位某一時期的整體經濟效益進行評價時,要先進行財務審計,核實和確認有關數據。否則,如果財務數據是錯誤的或虛假的,而審計人員以此為基礎進行比較、分析和論證,勢必會得出錯誤的評價意見和結論。例如,對存貨進行績效審計,應當先盤點存貨,弄清各種存貨的原價和現行市場價格,然后分析企業的生產量、每種材料單耗和需要量以及供貨間隔期等方面,就可以得出那種存貨是否存在積壓浪費或不需要的情況。但是某些項目的績效審計也可能先不經過財務審計,例如新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計和招標投標審計、工程質量審計等。
2、績效審計人員不僅要具有財務審計知識,還應具有其他方面的知識和較高的政策水平。例如,為了審計某一準備立項興建的大型工程項目,則必須熟悉當前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投資重點是什么;又如,要評價一個已完工并已試運行的工程的經濟效益,還應了解和懂得國際同類工程的有關技術指標和技術參數及其效益情況;再如,績效審計人員應當有較高的計算機應用水平。
3、績效審計的依據和方法不同于財務審計。財務審計的依據是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和制度等,而績效審計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不依據這些規范,而因項目不同需依據某一領域的技術參數和標準,如國際標準(ISO9000、9001)、國家標準、部頒標準等。在方法方面,財務審計有規范的方法和標準的格式(審計通知書、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績效審計的方法可能因項目不同而不同,因為績效審計項目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并且,績效審計更多地采用調查研究的方法、比較和分析的方法、數據收集方法、控制方法等。例如,前幾年推行的材料物資采購比價審計,使許多單位大大節約了采購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它就是通過收集國內外同種材料的現行價格,并對采購計劃中的價格進行控制的績效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