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25 10:12 來源:
財政部《關于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了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的融資業務的會計核算。但筆者發現應收賬款貼現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并對其進行深入分析,提出改進建議。
一、應收賬款貼現會計處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財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下發了《規定》,其目的是規范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的融資業務的會計核算。但筆者發現,對于應收賬款貼現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不僅會導致與《規定》中處理原則相悖的現象,而且在實務中也可能被某些企業用來粉飾會計報表。
首先,《規定》按照與應收債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將應收債權融資業務進行了分類,并規定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原則: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充分考慮交易的經濟實質。對于有明確的證據表明有關交易事項滿足銷售確認條件,如與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報酬實質上已經發生轉移等,應按照出售應收債權處理,并確認相關損益;否則,應作為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應收賬款貼現業務,《規定》要求:按照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協議,如實質上構成應收債權貼現,其會計處理應比照《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應收票據貼現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按照《規定》的要求,同時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如果應收賬款貼現比照應收票據貼現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則貼現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雖然對于應收賬款貼現業務而言,與應收賬款相關的風險、報酬實質上并未發生轉移,但這樣處理的結果導致了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相應減少,同時與應收賬款相關的風險只作為或有負債處理,不納入表內作為負債反映。這樣會計處理的結果實質上已經轉移了應收賬款的風險和報酬。這與《規定》中應收債權融資業務的會計處理原則,即“如果與應收債權相關的風險、報酬實質上并未發生轉移,企業應作為‘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進行會計處理,形成表內負債”相悖。
其次,在實務中,這種處理方法也易被某些企業用來粉飾會計報表。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署應收賬款處置合同時,回避應收賬款的出售,采用貼現的形式,從而按照應收賬款貼現的有關規定處理。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將應收賬款處置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從而增加當期利潤;另一方面,可以轉銷資產負債表中應收賬款的金額,增加現金流量,調節資產負債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等財務指標,達到表外融資的效果。
二、應收賬款貼現與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應收賬款質押借款的比較
1.應收賬款貼現與二者的差異。
應收賬款貼現與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對比:第一,在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方式下,企業作為銷售方在發貨后將應收賬款的所有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由銀行評估顧客信用,負責管理、催收應收賬款。這也是一種應收賬款的管理方式。第二,在應收賬款貼現方式下,企業將持有的與應收賬款相關的憑證送交銀行等金融機構,待銀行等金融機構評估債務人、申請貼現企業的信用后,按應收賬款凈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貼現息,再將余額付給貼現企業。應收賬款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是負責短期融資業務,并不提供應收賬款管理的服務。
應收賬款貼現與應收賬款質押借款對比:第一,在應收賬款質押借款方式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協議,以應收賬款作為質押,以可借金額占質押應收賬款的最高比例(視企業的財務狀況而定)取得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借款到期后,銀行等金融機構首先要求企業付款,如果企業當時無法付款,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直接向債務人收取相應金額的應收賬款。第二,在應收賬款貼現方式下,貼現到期時,銀行等金融機構首先向債務人要求付款,如果債務人到期拒絕或無法付款,則銀行再向貼現企業追償。
2.應收賬款貼現與二者在本質上的一致性。
從本質上來說,應收賬款貼現與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應收賬款質押借款一樣,企業對已貼現、出售或質押的應收賬款負有追索權,即債務人如果到期無法償付借款,則企業對銀行等金融機構負有最終償還所借款項的責任。從與應收賬款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這條根本原則來看,三者一致,其風險和報酬均未發生實質性轉移,所以均應確認為負債。
三、關于應收賬款貼現會計處理的建議
對于應收賬款貼現的會計處理,由于與應收賬款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發生轉移,所以應在該項業務發生時確認為一項負債。但因為應收賬款貼現與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應收賬款質押借款又有區別,故筆者建議,應收賬款貼現根據自身的特點,按照下述方式進行會計處理:
單獨設置一個負債類科目-“已貼現應收賬款負債”。應收賬款貼現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已貼現應收賬款負債”科目。由于已貼現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仍留在企業,企業應根據債務人的情況,合理計提已貼現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貼現到期,如果債務人償還欠款,將原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與“已貼現應收賬款負債”科目的金額相抵消,即借記“已貼現應收賬款負債”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如果債務人到期無法付款、由貼現企業付款,則按原應收賬款金額,借記“已貼現應收賬款負債”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簡而言之,在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目中增加“已貼現應收賬款”一項,是為了反映企業已貼現應收賬款的金額。另外,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披露已貼現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貼現收到的金額和貼現期限等。
這樣的處理方式,在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并未減少的情況下,將應收賬款貼現在表內反映、表外披露,既與《規定》中對應收債權的處理原則一致,又可避免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貼現這種表外融資來粉飾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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