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7 09:35 來源:
一、現行核算方法
1.事業單位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時,按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提供的有關憑據計價,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所獲贈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事業單位收到捐贈的固定資產時,按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事業單位接受非限定用途財物捐贈時,按同類財物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提供的有關憑據計價,接受財物捐贈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所獲贈財物的入賬金額。事業單位收到捐贈的財物時,按確定的價值,借記“材料”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將事業單位接受的非限定用途財物捐贈記入“其他收入”賬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接受捐贈的財物不符合“收入”的內涵,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來自財政、上級等的補助收入和有償服務、經營、投資等取得的收入。二是若按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規定將接受的非限定用途財物捐贈納入“其他收入”賬戶核算,則與將接受的固定資產捐贈納入“固定基金”賬戶核算存在本質差異。發生捐贈事項的性質相同,但前者是收入,后者是凈資產,存在會計處理上的混亂。因此,事業單位在接受非限定用途財物捐贈時,應將其作為凈資產核算,記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賬戶。
2.對于事業單位接受限定用途財物捐贈方面,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得不夠清晰。當事業單位接受限定用途或專項用途的財物捐贈,如接受救災物資捐贈、購置教學設施資金捐贈、建造房屋資金捐贈等時,更不能作為“其他收入”來核算。除了限定用途財物捐贈與非限定用途財物捐贈從性質上都是一種未形成債務、不需要償還的資金來源渠道,不符合“收入”確定的標準以外,限定用途財物捐贈更具有特殊性。該類財物按規定有專門的用途和使用范圍,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必須進行專門核算和管理。如果將限定用途財物捐贈與利息收入、投資收益、零星雜項收入等統統在“其他收入”賬戶中核算,則不能達到專項管理和使用的目的。因此,事業單位在接受限定用途財物捐贈時,同樣需要將其作為凈資產核算,但不應該與接受非限定用途財物捐贈一樣記入“事業基金”賬戶,而應記入“專用基金”賬戶。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在接受固定資產捐贈、非限定用途財物捐贈、限定用途財物捐贈時,分別將其記入“固定基金”、“事業基金”、“專用基金”賬戶,既符合“捐贈”的特征,又使同類會計事項的核算方法保持了一致,從而消除了現行會計核算中所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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