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7 09:37 來源:
受托代銷商品業務有兩種方式,一是視同買斷,二是收取手續費。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對收取手續費方式的受托代銷商品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存在一些問題,下面舉例加以說明。
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商品100件,協議約定B企業按銷售價的10%提取手續費,該商品的實際成本是120元/件。B企業以2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B企業在對外銷售時即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售價20 000元,增值稅稅額3400元。A企業在收到B企業開來的代銷清單時,向B企業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B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商品時:
①借:受托代銷商品 20 000元;
貸:代銷商品款 20 000元。
實際銷售商品時:
②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23 400元;
貸:應付賬款——A企業 20 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元。
③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 400元;
貸:應付賬款——A企業 3 400元。
④借:代銷商品款 20 000元;
貸:受托代銷商品 20 000元。
歸還A企業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⑤借:應付賬款——A企業 23 400元;
貸:銀行存款 21 400元,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2 000元。
這樣的會計處理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上述會計分錄②在受托方銷售代銷商品時貸方記入“應付賬款”賬戶不符合會計處理慣例。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將受托代銷商品業務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處理,而對視同銷售行為,一般貸方應記入與所銷售的存貨相關的會計科目即“受托代銷商品”科目中。貸方記入“應付賬款”賬戶還有一個缺點:“應付賬款”與會計分錄①中確認的“代銷商品款”都屬負債類科目,雖然在會計分錄④中把“代銷商品款”沖銷掉了,負債的金額并沒有計量錯,但對同一筆業務確認兩次負債,在會計實務中不合理也不必要。
2.會計分錄⑤中確認收入的時間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的要求。一般來說,收入應該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且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時確認,因此受托代銷商品業務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在受托方銷售代銷商品時確認,而會計分錄⑤卻在受托方歸還受托代銷款時確認收入,實在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3.上述會計分錄思路不清,較為紊亂,讓人很難理解,而且上述賬務處理與視同買斷受托代銷商品業務的賬務處理差別較大。
筆者認為,下面的賬務處理可能會更好一些。
(1)收到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20 000元;
貸:代銷商品款 20 000元。
(2)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23 400元;
貸:受托代銷商品 20 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元。
在這個會計分錄中,貸方記入“受托代銷商品”賬戶與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是一致的。
借:代銷商品款 20 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元;
貸:應付賬款——A企業 21 400元,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2 000元
這個會計分錄在受托方銷售代銷商品時確認了收入,又將“代銷商品款”這項負債轉為了“應付賬款”,賬務處理既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的規定,又與視同買斷受托代銷商品業務的賬務處理非常相似。另外,在這個會計分錄中,“應付賬款”的金額是按扣除手續費收入后的金額來登記的,即按將來實際應付款的金額來登記,這樣也更符合我們對“應付賬款”金額計量的習慣。
(3)歸還受托代銷款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21 400元;
貸:銀行存款 21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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