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核算制度與會計監督
2003-04-21 09:12 來源:來自:《中國財經報》
目前各地在推行
會計委派制時,對行政事業單位一般都采取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即在不改變單位資金所有權、財務自主權、支出審批權的前提下,對會計核算、資金結算、銀行帳戶、財務收支等實行集中管理辦法。筆者認為這樣一種新型會計管理體制下的會計監督有以下七個特性:
一、獨立性
獨立性是確保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條件。在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下,會計人員的編制、組織、人事、工資關系,全部轉到財政部門所建立的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由其統一管理,不在享受單位任何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從而改變了原來會計人員以單位管理為主的體制,保證了會計人員與單位之間保持相對獨立。這樣一方面降低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進行約束、控制甚至打擊報復的可能性,消除了會計人員的后顧之憂,使會計人員敢于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割斷了會計人員與單位的經濟利益聯系,使會計人員的個人利益不受單位經濟狀況的影響,降低了會計人員成為“內部人”的可能,增強了會計人員進行監督的自覺意愿,使會計人員敢于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有利于會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二、服務性
在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下,會計人員一方面能盡職盡責,熱情服務,減少環節,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及時向單位提供會計信息,滿足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有為單位當好家理好財的思想,能盡心盡力管理好單位的資金。
三、及時性
單位所有日常支出都要經過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會計人員的審核,通過審核、對比、分析,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糾正錯誤,從而實現財政監督前移,強化源頭控制,變事后監督的“馬后炮”為從財政分配到使用環節的全過程監督,使單位每一筆資金都在財政部門的監控下支用。也使財政部門能從費人、費力、費錢的各種“大檢查”、“專項檢查”中解脫出來,變突擊檢查為日常監督,集中精力搞好宏觀管理。
四、廣義性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下的會計監督是一種廣義的、宏觀的、更高層次的監督,跳出了傳統的狹義的監督圈子,而不僅僅是按書本、按制度“硬卡”式的監督。其主要體現的兩個方面:一是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下的會計核算過程由“暗箱操作”變成“陽光作業”,達到從宏觀上進行會計監督,促進單位自覺遵守財經紀律的目的,把不合理的財務支出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二是會計人員站在第三方立場上,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能,通過對單位每筆開支的審核,既能幫助單位正確理財,降低發生會計差錯和違反財經紀律的概率,又能解決財政部門對財政資金支出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上的“缺位”、“滯后”問題,達到“365天,天天監督”的效果,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延長了財政部門對
預算資金的管理鏈。
五、有效性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提高了會計工作質量和會計信息質量,將單位會計核算的“暗箱操作”變為“陽光作業”,使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大大提高;二是增強了單位的自律觀念和遵守財經紀律的意識,鋪張浪費、亂支濫花現象基本杜絕,可控費用明顯降低,民主理財氛圍進一步濃厚;三是從源頭上預防了腐敗,鏟除了腐敗滋生土壤,把違規違紀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四是政府部門能準確掌握財政資金的具體支出方向與用途,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資源,增加財政調空的余地,減輕財政負擔;五是在單位經濟事項發生時,會計人員通過對各單位每筆資金支出的審核,實現了財政部門對財政資金全過程的監督。
六、一致性
會計集中核算機構依據國家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費用開支標準,對單位實施統一的會計監督,在監督的依據、標準、范圍、尺度等方面做到一致,可以避免單位之間的不平衡性,有效防止單位搞特殊化。它主要是通過會計人員參與單位收支預算編制、費用開支標準確定、財務管理制度定制以及對單位日常費用支出審核等工作而實現的。
七、全面性
會計人員對單位的會計監督包括了收費、資金結算、辦公用品采購、工資發放、零星支出、財產物資管理等諸多方面、貫穿與經濟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所以說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下的會計監督是全方位的,全過程的,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財政監督職能,消除了財政監督的“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