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折扣一般分為
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兩種。商業折扣,也叫折扣銷售,是在銷售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單子大”而給予購買方的一種價格優惠。目前企業廣泛采用的銷售折扣方式多為折扣銷售。那么,企業的“折扣”能否直接沖減銷售收入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然而,許多采用折扣銷售方式的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以每一家經銷代理商的年銷售量來確定應給予該代理商享受的銷售折扣率。如有的啤酒生產企業規定:年銷售啤酒在100萬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銷售啤酒在100萬瓶~500萬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銷售啤酒在500萬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在年中,由于啤酒生產企業不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銷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確定每家代理商應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結算應給代理商的折扣總金額,單獨開具
紅字發票。紅字發票開具后,許多企業的財務部門又感覺不沖減產品銷售收入不甘心,便抱著僥幸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有關規定,可還是沖減了銷售收入。當然,在稅務部門來稽查時,不僅要補稅還要罰款。
那么,如何才能既給代理商折扣,又沖減銷售收入呢?
有專家以為,企業對銷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預估折扣率的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比如啤酒生產企業可以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據上一年每家代理商的實際銷售量初步確定一個折扣率,在每次銷售時預扣一個折扣率和折扣額來確定銷售收入,即在每一份銷售發票上都預扣一個折扣率和折扣額,并將折扣額扣除后再作“產品銷售收入”。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經銷代理商的銷售數量和銷售折扣率確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調整即可。調整部分的折扣額雖不能再沖減銷售收入,但絕大部分的銷售折扣已經在平時的銷售中直接沖減了銷售收入。當然,預估折扣率測算得越準確,結算時的折扣調整額就越小。如果擔心有的代理商的銷售量會比上年銳減而提前多享受折扣,則可以采取另外預收一定量押金等辦法來加以預防。這樣,企業就可以將發生的銷售折扣額合理合法地沖減產品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