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7 10:20 來源: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簡稱《條例》)規定了捐贈扣除限額的計算方法。筆者認為其有不協調及應予改進之處。其中,捐贈扣除限額的放寬和內外資企業捐贈處理方法的統一是本文著重討論的問題。
一、對外捐贈的定義、類型及意義
1.對外捐贈的定義。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2.對外捐贈的類型。①公益性捐贈,即向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體育事業和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的捐贈。②救濟性捐贈,即向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國家確認的“老、少、邊、窮”等地區以及慈善協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青少年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或者困難的社會弱勢群體和個人提供的用于生產、生活救濟、救助的捐贈。③其他捐贈,即除上述捐贈以外,企業出于弘揚人道主義目的或者促進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捐贈。
3.對外捐贈的意義。①從國家的立場考慮,捐贈行為,特別是公益、救濟性捐贈對整個社會的安定繁榮是大有裨益的,它能形成良好、友善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其帶來的社會效益遠不能以國家損失的稅收收入來衡量。②從企業的角度考慮,捐贈行為能夠為企業贏得社會各界的認同與贊譽,企業的知名度與聲譽也會相應提高。這對捐贈企業來說能產生可觀的無形資產價值。
二、現行企業所得稅對捐贈的規定
1.內資企業所得稅捐贈處理方法。根據《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同時企業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以下事業或機構的捐贈,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具體包括:紅十字會、福利性及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組織、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企業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予以扣除。以上規定之外的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一律不得作稅前扣除。
2.外資企業所得稅捐贈處理方法。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中國境內國家指定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可以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
三、內資企業捐贈處理方法中的幾個問題
1.扣除稅率限定過于嚴格。內資企業一般稅前捐贈扣除比率為3%,且僅限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筆者認為過低的扣除比率會扼殺企業對外捐贈的積極性。
2.扣除比率繁多。目前的扣除比例有:1.5%、3%、10%、100%。在具體計算中,這些不同的扣除率又存在各自不同的實施范圍,過于復雜。筆者認為,同為公益、救濟性捐贈,其為社會帶來的效益也相差無幾,如此細分,只會在實際工作中加重稅務機關與企業的工作量,而無實質性意義。
3.內外資企業處理口徑不一致。在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處理上,內外資企業的扣除比率分別為3%與100%,這樣懸殊的差距突出表現了兩者的待遇不同。這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只會給國內的企業造成額外的稅收負擔,不利于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
四、改進建議
1.化繁為簡,套用已有模式。筆者建議,捐贈扣除計算方法可套用類似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等的扣除處理模式。即采用銷售收入作為捐贈扣除限額計算基數,并實行統一的較高的扣除稅率。這樣操作既簡便、易行,又可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差距。
2.統一內外資企業處理方法。統一內外資企業處理口徑才是解決現存問題的根本途徑。筆者認為,最終的處理方法應趨同于國際通行方法。國際上對捐贈資產的處理有資本法和收益法兩種方法,不過多傾向于采用收益法。在收益法下,捐贈方以稅前資產捐贈,其涉稅方為受贈方。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經營活動的收益方,而在捐贈過程中,受贈方自然為收益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及非貨幣性資產,均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內外資企業在接受捐贈資產的處理上已達成一致,即受贈方須就受贈資產納稅。這是否說明我國已采用收益法呢?事實上,我國內外資企業目前適用的既不是資本法,也不是收益法。因為在同一文件同一條款中仍規定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這意味著在大部分情況下,捐贈方和受贈方須就同一捐贈資產納稅,這顯然違背了“同一稅源不重征”原則,走進了雙向征收的怪圈。對此筆者認為,應當修改關于捐贈方就捐贈資產納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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