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經濟是以知識資源為基礎的一種經濟形態,是以知識為主導的經濟。高科技產業是知識經濟產業的支柱。知識經濟建立在工業經濟基礎之上,是工業經濟發展的繼續。目前,在發達國家,知識經濟正逐步替代工業經濟,在我國知識經濟也初顯端倪。
知識經濟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企業資產從有形化向無形化方向發展。在企業中,凝聚著知識和智慧的專利權、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與日俱增,在企業總資產中,無形資產的比重逐漸超過有形資產。在發達國家的一些高科技企業中,這種趨勢尤為明顯,企業的無形資產已占到資產總額的50%~70%,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還有一部分是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商譽。
按傳統
會計模式和會計慣例,對于企業的專利權、商標權等可辨認無形資產必須予以確認,但對于商譽則只確認外購部分而不確認自創部分。這種建立在工業經濟背景下的觀點,在逐步到來的知識經濟新形勢下,必須重新認識。
商譽,從本質上說,是能為企業未來帶來超額盈利能力的一種無形資源。傳統會計模式和慣例之所以不確認自創商譽,是因為:(1)工業經濟背景。在工業經濟體系下,企業的資產以有形資產為主,無形資產只占其中較小的一部分,自創商譽所占比例則更小,不確認自創商譽對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影響不大。(2)資產的確認標準。一般認為,資產是企業所擁有的或實際控制的、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對于資產的確認,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觀點,應當具備下列四項標準: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自創商譽可計量性差,無論是投入價值還是產出價值,不確定性都很大,無法計量,且形成自創商譽的因素無法把握,可靠性也不強。既然自創商譽不易計量,可靠性又差,為了穩健行事,還是不予以確認為好。
在即將來臨的知識經濟時代,必須重新認識這一問題:
1、經濟背景已發生重大變化。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已逐步成為企業資產的主體,無形資產中未確認的自創商譽占總資產的比例也相應越來越大。如1988年,菲利浦·摩利斯收購克拉特公司時支付的12.9億美元中,90%是商譽。
2、自創商譽是符合資產確認標準的。首先,自創商譽這項為企業所擁有或實際控制的并能為企業帶來未來超額盈利的無形資源,顯然是符合資產定義的。其次,看它的可計量性。計量自創商譽時,我們習慣于按已知的一些形成自創商譽因素的投入價值來計量,但形成自創商譽的因素眾多,很多因素我們根本就不知道,所以,計量自創商譽,只按已知因素的投入價值來計量是不全面、不科學的。自創商譽按它的產出價值計量較為合理。再看相關性,知識經濟時代的很多高科技企業,自創商譽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直接影響有關利益當事人的經濟決策,利益各方都時時關注自創商譽的存在及其變化情況,相關性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再看可靠性。形成自創商譽的單項因素不可靠,并不能否認自創商譽的可靠性,各單項因素對自創商譽的作用最終都反映到企業未來超額盈利能力上,而企業未來超額盈利能力是能可靠預計的。自創商譽也是能可靠計量的,而且所謂計量的可靠性也是相對的概念,例如
固定資產的初始價值是按歷史成本原則計量的,是可靠的,但投入使用后,企業可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每年末固定資產的價值也就不太可靠了。既然對國家資產能容忍其相對可靠為什么對自創商譽就不能容忍呢?把握可靠性必須和相關性結合起來,不能片面追求絕對可靠而大大損害其相關性,這樣一來會計信息雖“可靠”,但卻是無用的。
3、重新認識謹慎性原則。對謹慎性原則應全面理解,它對可能的損失和可能的收益都是適用的,如對于比較可靠的費用和損失要確認,那么可靠程度較高的收益也應當確認。此外,我們在確認自創商譽時,不僅要遵循謹慎性原則,同時也要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及充分披露等原則。
從以上幾點可知,在知識經濟時代,必須確認自創商譽。但要注意,知識經濟時代并非所有企業都有自創商譽,只有那些較同業相比有超額盈利能力的企業才確認自創商譽。
在知識經濟時代,不確認自創商譽,其負面作用是巨大的,也是非常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知識經濟時代的高科技產業企業中,自創商譽在總資產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若不及時向住處使用者提供和提示,既不能滿足經營者正確報告受托責任的要求,也不能滿足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各方進行決策的要求。因此,不確認自創商譽會違背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二,不確認自創商譽,而確認外購商譽,不符合一致性原則。外購商譽實質也是自創商譽,是被購關企業的自創商譽,只不過是被購并之前未予確認,而是等到被收購、改組、合并等時才得以確認。當商譽為購并企業所有時,被購并企業也就成了新的以購并企業為主體的集團的一部分,本來為被購并企業所擁有的但未確認的自創商譽即成為新的集團的自創商譽。為什么新的集團只確認這一部分,而不確認原購并企業的自創商譽?這是不符合一致性原則的,如此提供的整個新的集團的商譽是不全面的。
第三,不確認自創商譽,而確認外購商譽,實際是遵循了收付實現制,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外購商譽實質是自創商譽的市場表現形式,早存在了,非得等到被購并這一事項發生才確認,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四,當自創商譽在企業總資產中占較大比重時,不加以確認和披露,違背了實質重于形式和信息充分披露等原則。
當然以上論述還有待進一步深化,不過有一點是肯定的,即理論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背景上,當商譽理論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發生變化時我們對商譽的認識也應進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