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8 10:03 來源:
短期投資是種常見的企業行為,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的投資。短期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取得最大的投資報酬率,以及盡可能減少物價波動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會計制度與稅法在短期投資的成本計量、投資損益確認上有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1.會計制度規定,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已計入應收項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外,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用何種核算方式,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投資所得,如果投資方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除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會計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終了時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并將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計入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除國家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
3.會計制度規定,已確認跌價損失的短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金額內轉回,即增加會計利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即稅收上提取減值準備在轉回時,可作納稅調減處理。
4.會計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不確認投資收益,短期投資只有在出售、轉讓等情形時才確認投資收益,并且處置投資時,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稅法規定,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作為股權投資所得;對短期投資在出售、轉讓時,作為處置收益,處置收益應為所獲得的處置收入與短期投資計稅成本(即短期投資的初始成本,包括買價及為取得短期投資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費)的差額。
企業初始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的已宣告而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減少投資的計稅成本,這一點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是一致的。舉例說明如下:
例1.A公司2004年8月1日以銀行存款70000元購入B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股,其中1000元為B公司已宣告而尚未分派的現金股利。A公司于8月25日收到B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2004年12月31日,由于市價低于成本,A企業提取跌價準備3000元。
購入B公司普通股股票時,
借:短期投資-股票投資 69000
應收股利 1000
貸:銀行存款 70000
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應收股利 1000
計提跌價準備時,
借:投資收益 3000
貸: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3000
納稅調整:①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分派的現金股利1000元,實際是A公司所持有的一筆債權,而不是投資持有收益,因此無須作投資持有收益補稅。②企業計提的減值準備3000元,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應作納稅調增處理。③會計上2004年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為66000元(69000-3000),稅收上短期投資計稅成本為69000元。
例2.續上例,2005年4月1日B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每10股派2元的現金股利。A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收到B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2005年7月13日,A公司因急需資金,將上述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全部出售,所得收入為82000元。B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24%.
確認應收現金股利(10000÷10×2=2000)時,
借:應收股利 2000
貸:短期投資-股票投資 2000
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應收股利 2000
出售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 82000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3000
貸:短期投資-股票投資 67000
投資收益 18000
納稅調整:①收到的現金股利2000元應作為投資持有收益,經還原后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在申報表“投資收益”欄填入金額:2000÷(1-24%)=2631.58(元);在申報表“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欄填入金額:2000÷(1-24%)×24%=631.58(元)。②由于稅法上短期投資的計稅成本為69000元,轉讓所得為13000元(82000-69000),而不是會計“投資收益”中反映的18000元,則A公司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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