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關方面就制訂國家統一財務制度的必要性問題組織討論,本人作為一名會計實務工作者,想就此問題發表一點粗淺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從相關利益主體看制訂國家統一財務制度
財務制度是企業從事財務管理活動的一系列規定、規范和規程的總和。我們知道,財務管理的對象是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財務管理是對資金運動及其所體現的利益分配關系的管理。在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下;為什么要制訂財務制度?這是緣于國家對企業管理的客觀需要,當時企業只是國民經濟的一個生產單元,而非一個獨立的經營主體,國家既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企業的財務與國家財政所要體現的關系是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分配關系,因此,企業的資金運動要嚴格受國家財政部門所制訂的財務制度的約束,“專款專用,打醬油的錢不好買醋”,企業沒有或很少理財的自主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合資企業、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如雨后春筍般蓬勃興起;加上近幾年隨著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及國有資本從一般競爭性行業逐步退出,非國有企業從數量上已經遠遠超過了國有企業。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對大量的企業而言作為所有者的身份已不復存在,國家對企業的利益分配主要是以管理者的身份通過稅收來參與價值的分配。
由上可見,在企業的財務制度的制訂上,國家只能對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企業以所有者的身份在公司法人治理的框架下制訂財務制度,而對于非國有企業而言,其財務制度應由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去制訂,國家不應過多地干預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一個企業的財務制度制訂是否合理、財務管理是否科學,市場競爭將給出最切合實際的評價。
二、從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稅法的關系看制訂國家統一財務制度
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各自所應規范的內容,在理論和實務上一直沒有搞清。從會計的職能演變來看,會計應具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會計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會計,即馬克思所講的“過程的控制和觀念的總結”,是基本對過去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事項的記錄、計量、確認和報告。狹義的會計雖然也是一種管理活動,但它是以向相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為目標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相關性等是狹義會計概念目標的質量特征和要求;而廣義的會計則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反缺和監督”,還包括其延伸的管理活動——財務管理活動,如管理會計、責任會計等。它們不僅包括事后的反映,也包括事前的預測和事中的控制,廣義的會計概念實際涵蓋了財務管理的內容,因此在會計理論界才有“大會計、小財務”之論。
這一問題在理論和實務上也確實是難以截然分開的。財務管理一般是以會計提供的信息為基礎平臺的對資金運動的管理,而完善的財務制度又是保證資產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的重要手段。兩種制度也可以這樣大致劃分:為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有效性而設立的制度屬于財務制度,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而設立的制度屬于會計制度,兩者之間可以有少量的交叉,但應各有側重。
稅法是國家作為管理者運用國家機器強制地、無償地參與價值分配的手段,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稅法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企業執行財務制度是企業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內在要求;企業執行會計制度既有企業內在的管理要求,更有國家旨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以及進行宏觀管理和調控的外在的強制性的法律要求;企業執行稅法則完全是法律明確的“必須為”行為。就某項支出而言,當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的規定與稅法有抵觸時,可以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支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但必須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保證按稅法之規定交納稅款。
國家制訂統一的會計制度是為了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國家制訂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合理調節國民經濟的需要,那么國家制訂統一的
財務制度又是為了調整什么關系呢?假如國家制訂了統一的財務制度,那么,在財務制度與稅法相抵觸時如何處理?企業若不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又能給予何種處罰?這些問題之所以難有答案,原因就是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缺乏統一執行的現實基礎。
筆者在會計實務中遇到的一件事,也許能說明一些問題。2000年,財政部門在年報處理規定中明確: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允許稅前列支標準的部分,應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用企業應付工資節余支付。企業當年度從成本費用中計提的工資總額是由財政、稅務機關聯合核定的,超過核定部分必然也要進行納稅調整。我們遵照財務制度將超支的招待費調整進入應付工資節余中支付(當年工資提取數小于核定數),雖然總額并未超過核定數,但在稅務稽查時仍出現了問題,稅務部門認為這部分必須進行納稅調整,并要給予處罰;我們強調:調整進入應付工資相當于減少費用增加利潤,已交納了稅金。但稅務部門認為應付工資是用來支付職工工資的,即使在核定范圍內也不可以超過實發數多提用于支付超支的業務招待費。此事雖經政府部門多次協調并得到了妥善處理,但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在企業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兩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