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7 11:28 來源:
財務會計和稅收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目的。財務會計核算必須遵循一般會計原則,其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而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根據經濟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人應交納的稅額。從所得稅角度考慮,主要確定企業的應稅所得,以對企業的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進行征稅。而基于此,兩者在所得稅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上的區別則表現為在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收入的可確認性及費用的可扣減性上有所差異。
一、時間性差異產生與時間性差異轉回的同源性
如前所述,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所得稅的處理上存在著兩種差異,一種是在收入可確認性及費用的可扣減性上的差異,這種差異叫做永久性差異;再一種就是在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上所存在的差異,這種差異叫做時間性差異。本文中我們將著力討論后者。
現在我們給時間性差異下一個定義:時間性差異,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這也就是說,我們對時間性差異做這樣的一個概念界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時間性差異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存在著這么一個規律:企業所確認的收入、費用或損失可能先于稅法也可能晚于稅法,但都要進行確認。也就是說,從會計上來講,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由此可見,時間性差異的產生與時間性差異轉回是同源的。
二、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關于“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界定值得商榷
(一)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的時間性差異及時間性差異的轉回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如果企業某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計提的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從當期的利潤總額中扣除;因以前期間據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項因素發生變化而轉回的減值準備,也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當期的利潤總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例如,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對當期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部分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只表明企業該項固定資產預期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已經下降,即表明該項固定資產已經發生了減損,這部分減損應當立即確認為當期損失;但是,稅法認為該項固定資產并未實際發生損失,會計上計提的減值準備并不表明該項固定資產實際發生了損失,不足以認定為實際發生損失的依據,而只有按照稅法標準認定該項固定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如實際發生毀損等),其損失金額才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上論述,由于企業和國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企業的“預期損失”在稅務部門看來有可能是與國家利益相違背的。而稅務部門可以行得通的操作方法就是只有當資產發生“實際損失”時才允許企業在稅前進行扣除。所以按照時間性差異的概念,企業一定時期按照會計制度計提或轉回的資產減值金額與稅法認定損失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屬于時間性差異,該時間性差異在計提減值準備的當期從利潤總額中扣除,但不得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待以后因原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因素消除而轉回原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增加轉回當期的利潤總額,但不會增加轉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按照會計制度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與實際發生損失可從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之間存在著時間上的差異,這種時間性差異稱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也就是指在未來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可以從實際發生損失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從而可見,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為資產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
(二)對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時間性差異轉回”時間界定的質疑
我認為,將資產減值引起的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界定為“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是值得商榷的,下面通過兩個例題進行分析。
例1:A企業04年末有應收B企業一項賬款100萬,當年計提5萬元壞賬準備(稅法未予認定),05年該應收賬款到期,B企業將100萬款項如期全額償付。
按照資產減值中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界定為“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進行判斷,此例中該項應收賬款實際上并未發生損失,是不是5萬元的時間性差異就 沒有轉回呢?事實上是,5萬元的時間性差異已經在05年全部予以轉回了。以企業所作會計分錄進行說明
1、不考慮增值稅
借:應收賬款 1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
2、04年計提壞賬準備
借:管理費用 5萬
貸:壞賬準備 5萬
3、對04年所得稅影響
借:遞延稅款 1.65萬(5×33%)
貸:所得稅 1.65萬
4、05年收回款項
借:壞賬準備 5萬
貸:管理費用 5萬
同時: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應收賬款 100萬
5、對05年所得稅的影響
借:所得稅 1.65萬
貸:遞延稅款 1.65萬
可以看出,04年由于壞賬準備所產生的5萬元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在05年發生了相反的變化,這也就是說04年的可抵減性差異在05年轉回了,但是05年應收賬款并沒有發生“實際損失”,那么按前所述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為“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顯然講不通。但我們注意到:04年企業確定的會計利潤要比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少5萬元(稅法不認定5萬元的壞賬準備),而05年企業確定的會計利潤要比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多5萬元(企業沖銷壞賬準備時,稅法不認定為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因為稅法從來就認定這部分壞賬準備)。
又如:例2:A企業一無形資產原值100萬,00年末計提10萬元減值準備(稅法不予認定),05年末處置該無形資產取得收益110萬,假定無形資產毋須攤銷且至處置時也未發生實質性損失。
1、00年計提10萬元壞賬準備
借:管理費用 10萬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0萬
2、00年對所得稅的影響
借:遞延稅款 3.3萬(10×33%)
貸:所得稅 3.3萬
3、05年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110萬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0萬
貸:無形資產 100萬
營業外收入 20萬
4、對05年所得稅的影響
借:所得稅 3.3萬
貸:遞延稅款 3.3萬
可以看出,00年由于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所產生的10萬元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在05年發生了相反的變化,這也就是說00年的可抵減性差異在05年轉回了,但是05年無形資產也沒有發生“實際損失”,那么按前所述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為“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顯然也無法予以解釋。但我們注意到:00年企業確定的會計利潤要比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少10萬元(稅法不認定10萬元的減值準備),而05年企業確定的會計利潤要比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多10萬元(企業沖銷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時,稅法不認定為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因為稅法從來就沒有認定過這部分減值準備)
三、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時間性差異轉回”應有的時間界定
綜上所述,我認為將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界定為資產發生“實際性損失的當期”是不合理的,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應界定為:因同一事項引起的對應稅所得額和會計稅前利潤的影響產生相反變化時視為時間性差異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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