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建國有企業財務人格化管理模式的重要意義
馬克思說:“人們扮演的經濟角色不過是經濟關系的人格化”。對國有企業財務實施人格化管理,就是要從宏觀(國有資本所有權的代表)和微觀(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代表)兩個層次上,明確國有企業的財務主體及其責權利關系,使他們對國有企業財務均具有定義良好的支付函數,自覺地按照國有資本的本質屬性管理好國有企業財務,實現國有企業價值最大化之目標。我們認為,這是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實現加強對國有企業財務的有效管理而必須解決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對于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提高國有資本使用效益,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國有企業存在著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就是由于各政府部門不是國有企業的原業主,因此“所有者缺位”便使得政府部門在下放了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之后,難以有效地控制和監督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行為,從而產生了“內部人控制”問題。這個問題已越來越成為一種直接危及國有資產權益及其運營效率的普遍現象。這正從反面說明了對國有企業財務實施人格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鋼在其內部實行了“把公有制人格化”、“把公有制落實到人”的做法,并取得了顯著的效益,這一成功的經驗也從正面證明了這一點。
二、構建國有企業財務人格化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則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國有企業財務人格化管理模式,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政資分開”原則,即在政府這一層次上,將國有資本所有權管理職能從行政管理職能中分離出來,在建立出資人管理制度下,實行國有資產與財務統一管理。實踐證明,這樣做至少有以下三大好處:一是可以使國有資產形成獨立的營運系統,以便進行統一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二是只有實行國有資產獨立營運,才有可能使之人格化,建立起責權利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三是為“政企分開”提供了前提條件。國有企業財務作為國有企業財產價值運動的實現形式,顯然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而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也主要是通過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監督管理來實施的。所以,對國有企業財務實施人格化管理,就必須遵循“政資分開”的原則。
2、“兩權分離”原則,即在“政資分開”的基礎上,從微觀層次上將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相分離,以賦予國有企業獨立經營其資產的法人財產權,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賦予企業的籌資權、投資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定價權、成本費用開支權等財權,是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核心。有學者認為:“人格化和獨立化都是市場經濟對企業的要求,資本人格化是企業經營獨立化的內在靈魂,企業經營獨立化是資本人格化的外在運動,體現了發達商品經濟下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之間的矛盾統一,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中有意識運作的兩個基本要素和特征。”
3、責權利相結合原則,即對各財務主體的財務責任、財務權力和經濟利益以及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加以規范。財務責任是指各財務主體在籌資、投資、收益增長、資本保全與積累等方面所承擔的責任;財務權力是指各財務主體在資金占有、使用、收益、分配、處置等方面所享有的權力;經濟利益是指各財務主體在收益分配中所占有的份額及比例。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是:財務責任是核心,因為它是確定財務權力的依據,其履行狀況也是確定經濟利益的依據;財務權力是保證或前提,因為各財務主體只有擁有必要的財權,才能獨立地進行其財務活動,履行其財務責任;經濟利益是目的,因為它是各財務主體努力履行其財務責任的內在動力,也是各財務主體維持其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因此,在構建國有企業財務人格化管理模式中,只有貫徹這一原則,才能使該模式富有活力、充滿生機,以充分調動各財務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4、“物的人格化”與“人格的物化”相統一原則,即國有企業財務的人格化要同國有企業資本的增值這一本質屬性保持一致。在商品貨幣經濟的條件下,企業的財務活動是企業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資本運動。資本運動的本質特征是資本的價值增值性。馬克思說:“資本只有一種生活本能,這就是增值自身。”資本的這一本質屬性是資本與生俱來的規律性,是市場機制的基本原則在資本自身上的反映和要求。因此,在強調國有企業財務人格化的同時,也要強調各財務主體應具有資本的品格,即解決“人格的物化”問題,使各財務主體同國有資本更加緊密地結合為一體。這也是對國有企業財務實行人格化管理的根本目的。
三、國有企業財務人格化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
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我們認為,國有企業財務人格化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可以由如下四個部分組成:
(一)主體結構
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財務主體是誰?目前,我國學術界有不同的認識,歸納起來,主要有“企業所有者主體論”、“企業經營者主體論”、“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二元主體論”、“企業主體論”、“企業財務經理或財務部門主體論”等觀點。可見,對這個問題有必要作繼續深入的研究。我們認為,要正確地解決這個問題,就應該按照上述“政資分開”、“兩權分離”的原則,從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兩個緊密相聯的方面來加以探討。
從國有企業所有者的角度來看,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所有者為了實現國有資本保值與增值之目的,就必然對國有企業進行所有權約束。但是,如前所說,由于國家本身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并不直接具備這種所有權約束能力,因此就必須在政府這一層次上,按照“政資分離”的原則,授權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機構,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以代表國家來行使國有資本所有權管理職能,對國有企業財務活動從宏觀上實施監督與管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專營國有資本的具體產權代表和企業性組織,它主要以控(參)股方式對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并相應承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之責任。實踐證明,只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而沒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就意味著前者是空中樓閣,缺少與企業直接聯系的“把手”,因而無法對國有資本經營進行具體而有效的運作。所以,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使國有資本經營由虛變實的關鍵性環節。由上述可見,從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來看,國有企業的財務主體主要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
再從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角度來看,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企業的經營者是誰?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有三種:一是認為董事會是經營者,而經理則是管理者;二是認為董事會和經理均是經營者,但側重點不同;三是認為只有經理是經營者。結合我國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我們更同意第二種看法,因為經營者是掌握經營權的人。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來看,董事會是主要的經營者,而經理則是分享經營者角色的管理者。這樣,經營者便構成國有企業財務的微觀主體。
綜上所述,從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兩方面來看,國有企業的財務主體主要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構成。但是,由于這三個不同層次上的財務主體均是由個體勞動組合而成的聯合勞動體,因此為了使個體勞動體現聯合勞動的要求,還有必要對這三個主體按照其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作進一步的細分,從而形成一種“金字塔”式的財務主體結構。
(二)責任結構
上述各財務主體作為從不同層次上對國有企業財務實施管理的行為者,首先必須是一個責任主體,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這就必須明確地規范他們的責任,以便形成一個可以追溯資產責任的機制。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代表國家來行使國有資本所有者職能的部門,其責任目標可以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國有資本要從總體上保值增值;二是國有資本要有效地服務于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和長遠利益;三是國有資本要有效地實現政府的政策目標。為了全面地實現這些目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就必須從所有權管理職能出發,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財務行為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其職責主要有:做好與國有企業財務密切相關的產權管理基礎工作,包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處理產權糾紛、產權登記和國有資產匯總表等;制定國家出資人財務管理制度,并檢查、監督其執行情況;組織收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以處理與管理;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配合政府部門實施產業政策,對國有資金的投向與結構進行調整,使之與整個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相協調;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督它們合理地組織財務活動等。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對國有資本進行經營的具體產權代表,其責任目標是確保國有資本安全和增值。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就必須對所屬國有企業的財務行為實行有效的管理。其職責主要有:對現有財務資金的分布與結構加以調整,從資產增量與存量上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實現國有資產不斷增值;編制并執行財務預算,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以匯編全國或地方財務預算;按照產權規定的界區,采用證券化增加或減少股份、委派董事或組建董事會等方式,對所屬企業的籌資、投資、資產使用、成本費用、收益分配進行產權約束;確定所屬企業經營者的財務責任及其考評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配產權收益,及時足額上交產權收益;在授權范圍內對所經營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等。
國有資產經營者作為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代表,其責任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國有企業經營者就必須對本企業的財務活動進行有效的規劃與控制。其職責主要有:建立經營資產責任制,對國有資產承擔保值與增值的責任;按規定分配利潤,及時足額地向國家上交稅金和向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上交產權收益;科學而有效地進行籌資、投資、資產管理等財務活動,控制資金耗資,降低成本費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等。各財務主體的這些財務責任,與各財務主體本身具有結構性一樣,也具有結構性。
(三)權力結構
為了保證上述各財務主體能夠履行其上述財務責任,其前提是必須賦予它們相應的財務權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從其行政性來看,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從其經濟性來看,具有代表國家從總體上對國有資產行使其監督管理、投資、收益和處分等權力。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所經營的國有資本享有占有、投資、收益和在所投資的企業之間進行調整,以及選擇企業經營者等權力。國有企業經營者對所擁有的國有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其中財權包括籌資權、投資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成本費用開支權、定價權、營業收入支配權等。
(四)利益結構
馬克思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為了促使各財務主體積極、主動地實現其責任目標和履行其財務責任,就必須建立起合理的責任考評與利益分配機制,即對各財務主體履行其責任的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并與他們的經濟利益以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掛鉤。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由于是代表政府行使職能,應按照出資人管理制度維護國有資本權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履行上述責任的前提下,可享受的物質利益是從所屬企業獲取的產權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工資、獎金等費用以及公益金和公積金;否則,其物質利益就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國有企業經營者在履行上述責任的前提下,其企業可享受的物質利益是按照規定從經營收入中開支各種費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公益金和公積金;否則,其物質利益就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另外,在履行上述責任的前提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除了獲得基本收入外,還應獲得風險收入和精神獎勵;若因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應該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