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法》有關法律責任的種類
為了保證《會計法》的有效實施,懲治會計違法行為,《會計法》規定了違反會計制度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的不少規定涉及對會計行為的行政管理,屬于行政法律規范。《會計法》對違反這些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種類和實施作出了規定: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一事不再罰"。在實踐中,當事人因同一個違法行為可能觸犯一個法律規范,也可能觸犯多個法律規范。在觸犯多個法律規范尤其是各個法律規范的執法主體不同的情況下,往往出現多頭處罰或重復處罰的情況,加重了行為人的處罰負擔,達不到處罰的目的。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
(3)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人脅迫而違法,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罰的理由、依據,告訴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5)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以后,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會計法》第六章明確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行政責任。一方面,如行政機關處罰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就應給予支持。另一方面,還注意了對行政處罰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
在我國,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處罰的法律救濟有兩種形式,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既有權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目前,在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3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1982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犯罪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1、關于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件,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侵犯的、我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制度;二是國家所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三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是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征,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后果及他們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3)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2、關于刑罰
刑罰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并由專門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國家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即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刑事處罰外,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戒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違反《會計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懲治
修訂后的《會計法》擴大了懲治對象的范圍,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加重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針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等行為作為懲治的重點,具體而嚴密的規定使修訂后的《會計法》更具操作性。
(一)違反會計制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即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可以對單位并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為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從事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二)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并通過一定的媒介公布。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可以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基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刑事責任
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以及下幾種情況:
(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
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及標準與前等同。
2、刑事責任
對于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未將其作為犯罪單獨加以規定,而是作為犯罪的情節、手段,按不同的罪名予以處罰的。
(四)讓他人編造假會計資料或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構成本罪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構、團體的領導人。
(2)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
(3)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這里所說的有關單位,是指其上級單位和行政監察部門。
(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國家秘密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七)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三、違反《會計法》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對單位負責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對于單位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可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會計人員的責任
1、會計人員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于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可以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同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對于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可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同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對單位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并處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于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5、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對于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