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處理》公布于1989年4月,主要說明聯營企業的含義,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核算方法,以及合并
財務報表中如何揭示對聯營企業的投資等事項。
聯營企業通常是企業集團中的另一類相關連的企業。聯營企業是投資者(企業)在該企業(被投資者)有投資,或持有該企業的股份,能對該企業施加重要影響,但該企業既不是子公司,又不是合營企業的那種企業。聯營企業一般是由投資者直接擁有或者通過所屬子公司間接擁有其20%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個別情況下,投資者雖然擁有不足20%的被投資者股份,也能明顯地發揮重要影響時,也屬于聯營企業。或者相反,投資者雖然擁有20%或更多一點的被投資者的股份,也不一定能發揮重要影響,不便劃為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一定要投資者能夠對被投資者的經營活動與財務管理發揮重要影響才能成立。投資者發揮重要影響可以表現為下列某種方式:①參加聯營企業的董事會或權力機構,有自己的代表;②參加聯營企業的各項重要決策,其投票表決權具有重要影響;③與被投資者之間發生重要交易;④派駐重要管理人員;⑤提供重要技術資料。
投資者在自己的帳簿和報表中,對聯營企業的核算與列報方法分別有權益法和成本法。權益法是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投資在最初按實際成本入帳,聯營企業以后獲得了凈收益,股東權益增加,投資者對聯營企業投資的實際價值必然增加,應按聯營企業凈收益中屬于投資者的份額相應增加投資帳戶。聯營企業發放股息,減少股東權益,投資者的投資帳戶,也相應減少一部分價值。因此,權益法是要使投資者的投資帳戶能反映出聯營企業權益中屬于投資者的實有份額。
成本法則是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投資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帳,以后不隨聯營企業股東權益的增減變動而調整帳面價值。聯營企業發放的股利,投資者收到時作為投資收益入帳。投資者只在下列情況下減少投資的帳面價值:①聯營企業分配的利潤,這部分不是投資收益,而是投資成本的回收,應沖減投資帳房。②聯營企業的股份的實際價值發生非暫時性的下跌,低于投資者取得投資的成本,應將低于部分作為一種損失,沖減投資帳戶。
一般說來,對聯營企業的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因為權益法能夠客觀正確地反映投資者在聯營企業股東權益中所占有的份額,成本法就看不出這一點。由于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運作、股利分配等都有重要影響,成本法僅僅以實收股利核算投資收益,顯然不能反映起初情況。但是,當聯營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嚴格的長期性限制,難以向投資者匯轉資金,或者投資者所特有投資只是暫時性的,投資者就只能采用成本法。此外,投資者以前采用權益法,現已停止對聯營企業具有重要影響時,應改用成本法,并以改變會計方法當時的投資帳面價值作為此后的投資成本。
投資者編制合并報表時,對于用權益法核算和反映聯營企業的投資,報表上不需要將聯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益、費用逐項合并。收益表應反映聯營企業當期凈收益中屬于投資者的份額,
資產負債表應反映聯營企業期末凈資產中屬于投資者的份額,這樣做在實際上有點類似對子公司的做法。同時,對聯營企業的投資,在投資當時有取得成本,也可確定聯營企業資產的公正價值,將取得成本與聯營企業凈資產公正價值中投資者取得的份額相比較,差額屬于商譽或負商譽,并按照企業確定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可見,對聯營企業的投資,有時也要作被投資企業帳面資產的公正價值調整,出現商譽,就象對待子公司一樣。
在會計處理方面,聯營企業應當與投資企業采用相同的會計期間,相同或類似交易應當采上同會計政策。如果聯營企業有發行在外的累積優先股,其股利應先行扣除,才可確定投資者在聯營企業
凈利潤(或虧損)中所實際占有的額份。
在權益法下,如果投資者自聯營企業購入以來,在聯營企業累計虧損中所占有的份額,等于或超過原投資的成本,投資者不應記錄更多的虧損份額,該投資以零列報。但當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債務作過擔保,有義務代行償債時,可以記錄更多的虧損份額。這時投資帳戶變成了負債帳戶。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處理》的要點如下:
1.在合并報表中,對聯營企業的投資應根據權益法核算。不過,如果持有投資只是暫時性的,就用成本法核算。
2.投資者對聯營企業不再具有重要影響,或者聯營企業在嚴格的長期性限制條件下經營,投資者應將權益法改用成本法。
3.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核算,在本身單獨的帳表中,可以用權益法、成本法,或比照長期投資按成本或重估價列報。
4.應說明對聯營企業投資核算的會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