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一直是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研究熱點,一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如IASC、FASB等)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會計準則,而我國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本文就有關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若干問題略陳意見。
—、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約性質
l、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特殊的經濟合同
衍生金融工具基本上是以契約或合約為基礎,在契約簽訂之后,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基本確定。經濟法中對經濟合同的定義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從這個角度看,可以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看成是一種簽訂“經濟合同”的行為。例如,在金融期貨交易中,交易雙方被要求在未來的某一日期或某一時期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交付或接受某種特定標準數量的金融工具;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有權利在某一日期(或之前)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種特定數量的金融工具,而賣方則有義務按照買方的要求出售或購買該金融工具。然而,衍生金融工具與一般意義上的經濟合同又存在明顯不同,它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經濟合同,主要表現在:(1)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標準化的合約,對于合約的標的物、交易時間、交易條件等有比一般經濟合同更加嚴格的要求,除非購買對沖倉位,否則必須履行合約;而經濟合同達成后因市場條件變動經雙方協商仍有變更、終止的可能性。(2)衍生金融工具的標的物是金融工具或其他銜生金融工具;而經濟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商品或勞務。(3)衍生金融工具最初產生的原因是為了滿足金融機構轉移、分散和規避金融市場風險的需要,現在的主要功能是用于套期保值或投機;而經濟合同的簽訂是為了通過法律來保證當事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2、現行會計模式通常不在表內確認經濟合同
現行會計模式下,既沒有理論依據也沒有實務經驗來確認或計量經濟合同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至多對重要的合同或者由于市場變動對合同乃至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活動的影響予以表外披露。根據現行財務會計理論,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能夠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效益的經濟資源;負債是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在未來將以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債務。經濟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簽訂后直至履約日之前都沒有履行,當事人既不能控制特定的經濟資源,因而也不一定要承擔與權利(即獲得該經濟資源)相對應的義務(即以資產或勞務償付債務),所以不能作為資產或負債項目確認。
3、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它不應該作為表外項目
衍生金融工具的標的物可能是基本金融工具,也可能是其他衍生金融工具,隨著金融工程技術的發展,今后的衍生金融工具將更加復雜。由于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化、金融業務國際化、國際游資的日益膨脹,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變動風險越來越大,從而使得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當用于投機目的時)要大大高于簽訂一般經濟合同的風險。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衍生金融工具是用于套期保值目的,則反倒有降低企業其他特定經濟活動的風險的作用。
按照現行會計模式下確認資產或負債的條件,衍生金融工具作為一種特殊性質的經濟合同,就其所代表的契約本身(即所規定的未來權利或義務)來說,在最終履約或對沖前也是不能作為資產或負債項目的。這便是目前實務中許多企業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作為表外項目披露的理論依據所在。但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動風險是相當大的,一旦市場發生了不利的變動,就可能造成很大的“浮動盈虧”,如果僅僅以報表附注的形式披露,而不是定量地反映其對企業資產、損益的可能影響(雖然尚未實現,但可能性往往相當大),則很難說這種會計信息能滿足投資者或債權人的決策需要。在這里,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和現行會計理論顯然是矛盾的,如果要改善信息質量,就需要對會計理論的某些方面作出調整乃至變革,至少衍生金融工具所適用的會計準則應與其他經濟活動所適用的準則有所不同。筆者認為,對于一般經濟合同,現行的會計處理方式也有很多缺陷,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下,商品、勞務的價格變動也是經常的事,對企業的影響不是單單靠表外披露就能全面反映的。如果僅僅調整適用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就會造成對本質上屬于同一種性質的經濟業務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這從邏輯上難以解釋。
二、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
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有兩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應將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作為表內項目確認?其次,在財務報告日是否應將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化確認為損益?
1、關于第一個問題的思考
根據現行的會計理論和實務,對于企業間的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或義務,總是要等到其中的至少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另一方因此而享受了權利)才能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按照此原則,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契約在被履行或對沖以前也無需確認相關的權利或義務。但是正如上文所述,這樣處理無疑會降低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
如果要將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則意味著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將有別于其他經濟活動。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何,以下試舉一例分析(為簡便起見,數據盡量簡化,不一定符合實際情況):
假設某進出口公司10月15日購買了兩份第二年3月份的美元期貨合同(每一份為125000美元),價格為1美元=8、4元人民幣。美元兌人民幣的現匯匯率為1美元=8、3元。每份期貨合同需交納保證金50000元,簽訂期貨合約時,該公司交納初始保證金100000元。假設簽訂合約的交易成本(本文所指的交易成本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價值和交易費用如傭金、印花稅等;本例中的金融期貨合約的初始價值為零,但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如期權則一般具有初始價值)為每份合同500元。(以下會計分錄都以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在購買美元期貨日(1O月15日)的會計處理:
確認方法一:
借:應收期貨款一美元 2100000 (確認第二年3月份的權利和義務)
貸:應付期貨款(250000×8.4) 2100000
借: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貨 1000 (確認交易成本)
貸:
銀行存款 1000
借:期貨保證金 100000 (交納期貨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100000
應收期貨款實際上并不能確定,它依賴于履約日的市場匯率(這恰好體現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確定性);這里為了要確認將來的權利,只能按照合約所規定的匯率計算。對于交易成本,筆者認為宜作為資產項目—“衍生金融工具”入帳,而不是在發生時即作為當期費用。因為根據配比原則,費用應在相關的收人確認后才能確認,簽訂合約時只是表明了未來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無論是為了套期保值還是投機目的,在履約或對沖之前收人都沒有實現;而且將交易成本作為資產項目,在最后結算轉出時也有利于了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對企業損益的凈影響(包括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和衍生金融工具自身價值的變動的影響)。
確認方法二:
借: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貨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借:期貨保證金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第二種方法沒有確認該公司在第二年3月份的權利和義務。筆者贊同第二種做法,因為在簽訂合約時,把合約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會不合理地擴大企業的資產和負債規模(特別是如果用衍生金融工具投機,交易額很大,會導致這種“資產”和“負債”的數額非常之大);而且對于某些衍生金融工具,未來的權利或義務的具體數額甚至發生與否在交易時是不可能確定的,比如歐式期權的執行與否依賴于到期日的標的物的市價。筆者的建議是設立一個“衍生金融工具”的科目,將初始交易時的所有成本(主要是交易費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價值)都計入這一科目,當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化時,則可以通過這個帳戶反映企業所受的影響。因此,簽訂合約時無需確認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但需要把簽訂該合約所發生的成本轉入“衍生金融工具”這一特定的資產項目。這種確認方法與現行會計模式對一般經濟合同的會計處理的不同點在于:到期日前的報表日需要確認金融工具的“浮動盈虧”,而對于一般經濟合同,在履行以前是無需在表內反映的。
2、關于第二個問題的思考
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特點就在于它的不確定性相當大,因而具有很高的風險。對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化的確認,正是為了反映它的這種不確定性,以期降低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風險。假設在上文所舉的例子中,到12月31日外匯市場的美元兌人民幣的現匯匯率變為1美元=8.2元,3月份的期貨匯率變為1美元=8.3元。顯然,外匯市場的匯率變動對該企業是不利的,如果在年末賣出期貨合約,該企業將虧損(8.4一8.3)×250000=25000元。如前文所述,在報表日應該確認這25000元未實現的損失。現在的問題是,如果確認的話,是作為
資產負債表項目,還是直接進人當期的利潤表?
從IASC所公布的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來看,該委員會傾向于將衍生金融工具的“浮動盈虧”確認為當期損益。IAS39(國計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對于按公允價值調整的
金融資產和負債,企業將有以下幾種可選方式確認調整額:(1)在當期的凈損益中確認全部的調整額;(2)只把那些用于交易目的的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化額確認在當期凈損益中,而對于用于非交易目的的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化額,則反映在權益中,直到金融資產被出售或金融負債被清償時才在凈損益中確認已實現的利得或損失。除非衍生金融工具被特別指定為套期保值交易的一方而適用于套期保值會計,一般情況下總是認為衍生金融工具用于交易目的。”可見,IASC要求將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的變動反映在企業的利潤表中,除非有證據表明該衍生工具是用于套期保值目的的。
對未實現的損益進行確認,這是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為了提高信息質量所作的改進,但這一改進也對現行的歷史成本基礎造成了沖擊。現行會計模式下,對持有的某些流動性比較強的資產(如有價證券、存貨等)可以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原則調整其帳面值,但很少有按公允價值來調整某一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值的(外幣業務中,對應收或應付帳款、短期借款等因匯率變動而確認匯兌損益比較接近這一方法)。在上例中,該企業將外匯期貨市場的變動反映到報表中,應作如下分錄(假設該企業購買外匯期貨非用于套期保值目的,關于套期保值會計的處理,本文不作討論),
借∶衍生金融工具損益 25000
貸∶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貨 25000
借:貨保證金 25000 (追加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25000
這樣,從期末的“衍生金融工具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就可以了解企業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發生的損益,當然,損益中可能既包括履約或對沖后已實現的部分,還包括由于“浮動盈虧”發生但尚未實現的部分。假設在第二年3月份的結算曰,匯率變為1美元=8、5元,企業賣出兩份美元期貨合約平倉。會計分錄如下;
借: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貨 50000 (結算日的“浮動盈虧”)
貸:衍生金融工具損益 50000((8.5一8.3)×250000))
借:期貨保證金 25000 (賣出期貨合約平倉)
衍生金融工具損益 1000
貸: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貨 26000
借:銀行存款 150000
貸:期貨保證金 150000
從以上分錄可以得知,該企業終止確認衍生金融工具時共實現收益24000元(本年收益50000元一上一年確認的損失25000元—交易成本1000元)。之所以將交易成本轉人“衍生金融工具損益”科目中而不是其他費用科目中,是考慮到這樣能更好地反映企業參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對利潤的凈影響。
從此例也可看出,由于外匯匯率的反向變動,導致企業的“衍生金融工具損益”先虧后盈,如果這一變動數額巨大因而對企業的利潤有較大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可能會受到誤導。在金融市場上,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常常難以預測,有時某一個經濟政策、政治事件甚至一位政府要員的講話都會引起金融市場的波動,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往往會在很短的時期內發生較大的逆向變動。這就為我們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公允價值的變化額需要于到期日之前在凈損益中確認,那么所得到的盈利數據的相關性如何?筆者認為,如果不解決這一問題,相關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還是難以保證。而要確決這一問題,可能要依賴于當今會計理論中的一大難題——不確定性會計理論研究的深人。
值得指出的是,我國現行的對商品期貨的會計處理實務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披露“持倉合約的浮動盈虧”。這一規定顯然是為了增加企業參與期貨業務的透明度。商品期貨也是一種衍生工具,它與衍生金融工具的不同點在于合約的標的物一個是非金融工具,一個是金融工具。如果需要對金融期貨采用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那么這一會計方法也應適用于商品期貨,因為兩者的經濟本質是一致的。
三、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一般被理解為現行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貼現值。IASC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指熟悉情況并自愿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結算的金額。這一定義的前提是假定企業處于持續經營狀態,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打算大幅度削減其經營規模,或以不利的條件從事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期限通常小于一年(也有較長期限的,如貨幣互換),在貨幣市場或者資本市場上有較強的流動性。按照有效市場理論,在一個交易活躍、信息傳遞迅速、監管機制健全的市場上,市價反映了所有公開的信息,也就代表了在交易時買方可以獲得的最低價格、賣方可以獲得的最高價格。雖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變化頻繁,但它是圍繞其公允價值波動的。可以認為,衍生金融工具所標明的市價(需經實際交易中發生的交易費用調整)提供了公允價值的最好依據。
對于部分處于市場缺乏活躍性、不夠健全,或者交易規模較小的衍生金融工具,公開的市價可能不能代表其公允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或者在公開市價無法取得的情況下,如何得到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呢?研究這一問題,對我國無疑有更為現實的意義。一方面,隨著我國金融業務國際化、金融管制放松(比如人民幣可自由兌換、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擴大業務范圍),金融機構乃至跨國企業集團防范、分散金融風險的需要不斷加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將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上占據重要地位;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金融市場的健全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根據市價來對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短期內難以做到。盡管日益復雜、精確的金融計量技術可用于確定公允價值,但其相關性、可靠性究竟如何,還需要深人研究,通過實踐來證明。可以想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實際應用可能比相關會計理念的變革要更加困難,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工作者還任重而道遠。